商标近似判断应坚持整体原则

  来源 | 知产北京
  
  作者 | 石月炜 审三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简称金利来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商标近似判断应坚持整体原则
  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由金利来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
  
  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3961100号“Mr.”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驳回了金利来公司的注册申请。金利来公司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后被商评委驳回。金利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的根本属性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此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标识,仍应坚持整体判断为首要原则。虽然诉争商标商标近似判断应坚持整体原则的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均为“Mr.”,诉争商标的局部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但诉争商标为 “商标近似判断应坚持整体原则 ” ,且商标近似判断应坚持整体原则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整体上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35383号关于第20338717号“M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