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新动态——7字判赔14万

  来源 | 知产力
  
  作者 | 二月飞鸟
  
  近日,书法家向佳红诉电影《九层妖塔》制作方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发行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投资方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传播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结果出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向佳红经济损失14万元,并登报致歉。
  
  向佳红主张,其未授权任何个人使用其创作的“向佳红书法字体”,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其发现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创作的书法字体中的“鬼”、“族”、“史”、“华”、“夏”、“日”、“报”共七个字(以下简称涉案单字),分别体现在电影道具《鬼族史》和《华夏日报》中。向佳红认为,《鬼族史》与《华夏日报》在涉案电影的片花、终极预告片及整部影片中以长镜头的形式出现多次,在影片中占有主导分量、是剧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故事的连结起到了一定的突出的作用,是揭开神秘故事情节的关键。向佳红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对个人用户免费,商业使用需经其本人授权,同时留有本人联系方式。向佳红认为,四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将涉案七个字体用于影片内容制作中,并公开发行赚取票房和广告费用,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字体版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1、影片画面中出现的七个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如何确定其独创性;2、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原告向佳红为涉案七个单字的作者;3、涉案电影的片花、终极预告片及整部影片中出现涉案七个单字是否构成侵权;4、被告对于“向佳红书法字体”的使用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5、本案中四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所主张的支付版权使用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其主张的具体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1、涉案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如何确定其独创性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书法是一种展现文字之美的艺术表现形式,兼具传情达意和艺术美化的功能。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可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向佳红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了呈现了不同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2、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原告向佳红为涉案七个单字的作者
  
  本案中,在不同网站中查找到的“书体坊向佳红毛笔行书”“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均可在线生成涉案7个单字,而且其中均声明有该字体是向佳红书写,版权归向佳红所有。向佳红也提交了涉案“鬼”“族”“史”、“夏”、“日”、“报”6个单字的手稿原件以及“华”字的手稿复印件,该涉案7个单字与上述在线生成的相应单字一致,仅仅存在作品载体的区别。而且,向佳红也提交了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著作权声明书》《作品说明书》《作品登记证书》。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7个单字是向佳红书写,著作权归向佳红所有。
  
  3、涉案电影的片花、终极预告片及整部影片中出现涉案七个单字是否构成侵权
  
  经对比,涉案电影及预告片的道具中使用的7个单字与向佳红涉案单字在字形整体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的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可以认定该7个单字是向佳红涉案7幅书法作品。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上述使用涉案书法作品并未征得向佳红的许可,侵害了向佳红对涉案书法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4、被告对于“向佳红书法字体”的使用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
  
  涉案电影的道具中使用了涉案单字不排除其起到了说明道具名称的作用,但同时也完整展示了涉案单字的艺术美感。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之所以不选择其他常见字体而选择具有一定美感的涉案单字本身的事实也能说明涉案单字在涉案电影道具中不仅是起到表情达意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传达艺术美感的意义,再现了涉案单字的美术价值。四被告对涉案单字的使用并未通过增加新的理念或视角使涉案单字具有了新的价值或功能从而改变了涉案单字原有的美术价值,该使用行为不具有转换性。四被告未经授权,同时也未向向佳红支付报酬,影响到了向佳红通过授权获取相应经济收益,该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5、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四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单字的艺术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梦想者公司等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向佳红相关书法作品的对外许可使用费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4万元。向佳红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且公开赔礼道歉也能够起到弥补精神伤害的作用,故法院对向佳红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