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判定作品侵权的核心标准

  裁判要旨

  我国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具体认定方面,尚未确立明确的书面的方法与标准。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逐渐形成并确立,并成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准确、灵活地应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以获得客观、精准的判断结果。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3)昌民初字第11049号

  二审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4370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赵明、李轶萌、毛天鹏

  书记员

  张琳、朱蕾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4年7月18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悦游图公司赔偿游卡桌游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五万元;

  二、驳回游卡桌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37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崔宇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珊红,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悦游图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游卡桌游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1049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悦游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珊红,被上诉人游卡桌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郭志,原审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

  2010年4月7日,国家版权局向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边锋公司)颁发登记号为2010-F-025512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申请者边锋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09年6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09年12月25日在浙江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申请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一》中包含有涉案的“夏侯惇”、“小乔”、“许褚”、“张飞”、“张辽”、“赵云”、“甄姬”、“周泰”、“周瑜”、“诸葛亮”、“曹操”、“大乔”、“貂婵”、“甘宁”、“关羽”、“郭嘉”、“黄月英”、“刘备”、“陆逊”、“吕布”、“司马懿”、“孙权”、“孙尚香”等“三国”人物形象美术作品。2011年11月16日,边锋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中除人身权之外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及相关权利授权游卡桌游公司,游卡桌游公司拥有对涉及上述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维权的权利,并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原审庭审中,边锋公司出具《证明》,称游卡桌游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2011年10月21日,国家版权局向游卡桌游公司颁发若干《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登记号为2011-F-048093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09年7月7日创作完成,并于2009年9月2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二》,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登记号为2011-F-04809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10年5月5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7月29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三》,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登记号为2011-F-048095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11年2月2日创作完成,并于2011年7月28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四》,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二》中包含有涉案的“张角”、“于吉”等“三国”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三》中包含有涉案的“曹丕”、“孙坚”、“贾诩”等“三国”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三国杀游戏图片系列四》中包含有涉案的“孙策”等“三国”人物形象美术作品。

  2011年11月8日,国家版权局向游卡桌游公司颁发登记号为2011-F-04819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申请者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07年12月15日创作完成,并于2008年2月2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三国杀图片系列一》,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三国杀图片系列一》中包含有涉案的“三國殺”、“主公”、“忠臣”、“内奸”、“反贼”等五幅美术作品。

  2013年5月9日,国家版权局向游卡桌游公司颁发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91243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申请者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11年4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2011年5月20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三国杀游戏一将成名之武将牌图片2011系列》,申请者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三国杀游戏一将成名之武将牌图片2011系列》中包含有涉案的“吴国太”、“张春华”等“三国”人物形象美术作品。

  二、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异议情况

  悦游图公司不认可游卡桌游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理由如下:

  1、游卡桌游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与在先的第三方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具有独创性。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915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10月3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悦游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珊红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互联网搜索以及网页截屏、保存等操作。根据该公证书记载的计算机操作步骤以及相关网页截屏打印件的显示内容,可知丁珊红通过百度搜索进入了“霸三国志大战爱好者论坛”首页并点击相关链接进入了该论坛的“视频录像与贴图区”,该区网名为“九天”的用户于2009年8月13日、14日陆续发表了《三国志大战1.0图鉴-【魏】》、《三国志大战1.0图鉴-【蜀】》、《三国志大战1.0图鉴-【吴】》等帖子,帖子中发布了“曹丕”、“诸葛亮”、“甘宁”、“赵云”等人物形象图片,并称“以下图源来自三国志大战百科,方便大家查阅”、“由于霸三国志大战的卡片属性是在日本1.0的版本上改动过来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发现有错误请跟帖告知”。丁珊红另在百度上搜索进入“SOSO问问”网站的“真三国无双5赵云和曹丕的贴图放在哪个号上?”的提问页面以及“真三国无双5怎么才有司马懿无双模式”的提问页面,用户提交的答案中显示有赵云、曹丕、司马懿的游戏人物形象。

  原审庭审中,悦游图公司明确指出,游卡桌游公司所主张的“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中的“诸葛亮”形象抄袭了“霸三国志大战”中的“诸葛亮”形象、“甘宁”形象抄袭了“霸三国志大战”中的“邢道荣”形象、“郭嘉”形象抄袭了“霸三国志大战”中的“周瑜”形象、“吕布”形象抄袭了“霸三国志大战”中的“甘宁”形象、“陆逊”形象抄袭了“霸三国志大战”中的“曹丕”形象、“赵云”形象抄袭了“真三国无双5”中的“赵云”形象、“司马懿”形象抄袭了“真三国无双5”中的“司马懿”形象。

  2、游卡桌游公司成立日期晚于登记号为2011-F-04819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作品创作日期。

  游卡桌游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08年12月15日,而登记号为2011-F-04819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游卡桌游公司创作完成《三国杀图片系列一》的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首次发表上述作品的时间为2008年2月21日。该《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故游卡桌游公司不享有《三国杀图片系列一》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游卡桌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均应由边锋公司享有。

  2010年7月14日,“网易游戏”上发表了《盛大三国杀状告三国斩或将引发游戏版权大战》一文,文中称“盛大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状告‘桌游世界’开发推出的三国类卡牌‘杀人’游戏《三国斩》侵权”;2011年1月7日,“泡泡网”上发表了《盛大撤“三国杀”起诉网游版权难认定》一文,文中称“上海盛大以《三国斩》侵犯了其开发的《三国杀》游戏的知识产权为由,将杭州趣玩数码旗下‘桌游世界’平台告上法庭”;2011年3月16日,“找法网”上发表了《三国杀诉三国斩著作权侵权对簿公堂》一文,文中称“边锋公司认为,趣玩公司的桌游《三国斩》涉嫌侵犯边锋旗下桌游《三国杀》的知识产权”,并附有边锋公司的起诉书,起诉书中称“2009年6月,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国杀’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域名为“www.sanguosha.com”的网站首页左上角顶部显示有“三國殺ONLINE边锋荣誉出品”标识,首页中部右侧显示有“游卡桌游旗舰店正版卡牌品质保证”等内容,首页底端“友情链接”处显示有“边锋集团游卡桌游……”等标签,该网站的“游戏新闻”栏目中刊登有《[新闻]第十四届杭州国际电脑节—边锋展台》一文,文中称“《三国杀》为边锋集团旗下知名产品”;域名为“www.yokagames.com”的网站在“新闻动态活动新闻”栏目中于2013年8月21日刊登了《王者归来,谁与争锋》一文,文中称“‘三国杀’对于广大桌游万家来说已经不陌生,这款由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热门的桌面游戏,自2008年设计发行以来……”以及“《三国杀》为边锋集团旗下知名产品”。据此,悦游图公司认为2009年6月份起,边锋公司已经受让取得了游卡桌游公司所享有的“三国杀”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三国杀”为边锋公司旗下产品,游卡桌游公司自身不再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天猫公司对悦游图公司的上述异议不持反对意见。

  针对悦游图公司的第1项异议,游卡桌游公司认为其主张的“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中的“诸葛亮”、“甘宁”、“郭嘉”、“吕布”、“陆逊”、“赵云”、“司马懿”形象与“霸三国志大战”及“真三国无双5”中相关形象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相似。

  针对悦游图公司的第2项异议,游卡桌游公司解释称,在公司成立前,相关作品的创作工作系由游卡桌游工作室完成,均系职务作品,公司成立后,上述职务作品便登记在公司名下。

  针对悦游图公司的第3项异议,游卡桌游公司称,著作权权属应以真实的授权文件和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准,不应以媒体的宣传报道作为判断依据,并且边锋公司与其公司属于母子公司关系,对外宣传时称相关著作权归边锋公司所有亦具合理理由。

  三、“三国杀”系列产品的知名度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三国杀”系列产品被“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评为“2010年度最具影响力桌游产品”、被“2011年度中华网军事系列虎符榜”评为“2011年度最佳军事类网页游戏”、被“金鹏奖首届中国原创Andriod手机游戏”评为“最受欢迎手机游戏”以及获得了“2012年度BGA国产桌游最具影响力大奖”;游卡桌游公司则获得了“首届中国动漫游戏嘉年华优秀企业奖”、“国内最佳桌游设计与推广奖(中国信息产业商会网络游戏产业分会颁)”、“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以及“中国文教体育用品行业百强活力企业”。

  2012年5月29日,游卡桌游公司与北京天玺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国杀王者之战合作协议》,就“游卡桌游三国杀王者之战”赛事活动的承办、组织及招商活动等相关事宜达成合作协议。2012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出具《关于同意举办2012年全国三国杀“王者之战”大奖赛的批复》,其上载明“……三国杀项目是目前国内开展较为广泛的趣味性棋牌类桌上游戏,近年来发展迅速,相关产业规模逐步扩大……经研究,我中心同意举办2012年全国三国杀“王者之战”大奖赛……”。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央视网”上陆续发表了与“三国杀”系列产品及游卡桌游公司相关的《寻找真正的王者-游卡桌游三国杀王者之战启动》、《游卡畅谈未来发展继续坚持原创全民娱乐!》、《桌游竞技——探寻桌游产业新热点》、《桌游本土原创设计在坎坷中前进》等文章。2012年,“搜狐网”上发表了与“三国杀”系列产品有关的《央视再赞“三国杀”民族文化蕴含商机》等文章。2012年至2013年期间,“凤凰网”上陆续发表了与“三国杀”系列产品及游卡桌游公司有关的《游卡桌游打造六一儿童欢乐节》、《摸石头过河:桌游本土原创设计在坎坷中前进》等文章。2012年5月10日,《法制晚报》A15版刊登了整版报道《卖出10盒“三国杀”7盒是盗版》。2013年,“中国广播网”上发表了与“三国杀”系列产品及游卡桌游公司相关的《桌游本土原创设计隐形门槛高在坎坷中前进》、《摸石头过河:桌游本土原创设计在坎坷中前进》等文章。“新浪视频”网站上也可以搜索到《游卡桌游CEO杜彬:“三国杀”的推广模式》、《游卡桌游CEO杜彬:把桌游蛋糕做大》等视频。此外,游卡桌游公司官方网站“www.yokagames.com”上运营、宣传有“三国杀”系列产品。

  四、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情况

  2013年5月10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出具(2013)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493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4月18日,游卡桌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超利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下述相关操作:

  1、启动计算机,确认网络连接正常,在桌面上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悦游旗舰店保全”,拟将此次操作中计算机所显示的所有相关页面拷屏并保存至该文档中(后续拷屏及保存操作不再赘述)。

  2、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图标,进入相关页面,清除历史记录。

  3、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mall.com”,进入“天猫TMALL.COM”网站主页,点击该页面下方的“浙网文[2012]0234-028号”,显示有单位名称为“浙江淘宝商城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马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证发证机关为浙江省文化厅,有效期限为2012年5月9日至2015年3月31日。

  4、返回“天猫TMALL.COM”网站主页,点击“商家服务”栏目下的“天猫规则”,进入相关页面,继续点击该页面“新手重点关注”栏目下的“《tmall.com(天猫)规则》”,显示标题为《淘宝规则》的内容页面,继续点击“新手重点关注”栏目下的“《天猫2013年度招商标准》”,显示该标准的具体内容。

  上述《淘宝规则》网页页面显示,该规则的发布部门为“天猫”,修改时间为“2013-04-08”,该规则第二条规定“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第四条规定“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第五条规定“淘宝,包括淘宝网,域名为taobao.com;tmall.com(天猫)……”;第二十三条规定“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一)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二)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第二十四条规定“会员应当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第二十五条规定“……卖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第五章规定了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措施,其中在第六十条将“卖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明确规定为违规行为。

  上述《天猫2013年度招商标准》网页页面显示,该标准的发布部门为“天猫”,修改时间为“2013-03-28”,该标准第六条规定“旗舰店,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或由权利人排他性授权,入驻天猫开设的店铺……”、第十五条规定“保证金:商家在天猫经营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商家按照天猫的规则进行经营,并且在商家有违规行为时根据《天猫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用于向天猫及消费者支付违约金……”。

  5、登陆“天猫TMALL.COM”网站,在该网站搜索栏中输入“悦游旗舰店”进行搜索,显示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上方显示“悦游旗舰店品牌直销主营品牌:Yueyo/悦游……进入店铺”等内容,下方显示有各种图案的T恤图片;继续点击该页面上方显示的“进入店铺”,进入显示品牌为“悦游”、店铺名称为“悦游旗舰店品牌直销”的店铺;点击店铺主页上方的“店铺:描述相符4.7”,显示该店铺“掌柜:悦游旗舰店公司名: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等相关信息;店铺主页上显示有“三国杀”的图片链接,点击后进入相关页面,页面上显示有“三国杀”栏目,栏目中显示有“武将组合·主忠反内”、“刘备”、“关羽”、“张飞”、“赵云”、“诸葛亮”、“黄月英”、“曹操”、“曹丕”、“甄姬”、“司马懿”、“张春华”、“郭嘉”、“许褚”、“夏侯惇”、“张辽”、“孙权”、“孙坚”、“孙策”、“孙尚香”、“吴国太”、“大乔”、“小乔”、“周瑜”、“陆逊”、“甘宁”、“周泰”、“张角”、“吕布”、“貂婵”、“于吉”、“贾诩”等32个商品标签。

  6、点击“三国杀”栏目中的“武将组合·主忠反内”标签链接,显示相关商品图片及信息,其中: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忠臣”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T恤以及正面绘制有“主公”文字圆形图案的白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韩版七夕情侣装衣服短袖T恤”,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0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494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正面绘制有“主公”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男女通款情侣装衣服短袖T恤”,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0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134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背面绘制有“忠臣”文字圆形图案的白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冬装加厚情侣装外套开衫连帽卫衣”,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5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124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正面绘制有“反贼”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男女通款情侣装衣服短袖T恤”,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0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98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背面绘制有“主公”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冬装加厚情侣装外套开衫连帽卫衣”,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5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95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正面绘制有“内奸”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男女通款情侣装衣服短袖T恤”,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0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74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背面绘制有“内奸”文字圆形图案的白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冬装加厚情侣装外套开衫连帽卫衣”,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5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62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内奸”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新款春装正品卫衣帽衫衣服-内奸主公情侣”,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57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主公”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新款春装正品卫衣帽衫衣服-主公忠臣情侣”,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57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背面绘制有“反贼”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冬装加厚情侣装外套开衫连帽卫衣”,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5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52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反贼”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新款春装正品卫衣帽衫衣服-反贼主公情侣”,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44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正面绘制有“忠臣”文字圆形图案的白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2新款秋装正品长袖T恤-忠臣主公情侣装”,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41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忠臣”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T恤以及正面绘制有“主公”文字圆形图案的白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正品长袖T恤-忠臣主公情侣装”,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40件”;

  图片为模特身着正面绘制有“主公”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2新款秋装正品长袖T恤-主公忠臣情侣装”,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40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忠臣”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连帽卫衣以及正面绘制有“主公”文字圆形图案的白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男女情侣装外套连帽卫衣忠臣”,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36件”;

  点击上述“武将组合·主忠反内”标签链接下的“【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韩版七夕情侣装衣服短袖T恤”商品链接,显示进入该商品销售页面,页面所示T恤商品上正面绘制有“忠臣”、“主公”、“反贼”、“内奸”的文字圆形图案,背面接近领口处绘制有“三國殺”文字图案,商品原价为108元,促销价为48.6元,月销量为33件,库存为6296件;点击购买该商品中正面绘制有“忠臣”、“主公”文字圆形图案的黑色T恤各一件以及正面绘制有“内奸”、“反贼”文字圆形图案的白色T恤各一件。

  7、点击“三国杀”栏目中的“刘备”标签链接,显示相关商品图片及信息,其中: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刘备”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T恤以及正面绘制有“孙尚香”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情侣装男女通款短袖T恤-刘备”,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0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396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刘备”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T恤以及正面绘制有“孙尚香”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情侣装男女通款长袖T恤-刘备”,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51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刘备”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连帽卫衣以及正面绘制有“孙尚香”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男女情侣装外套连帽卫衣-刘备”,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23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刘备”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正品夏装女款短袖T恤-刘备情侣衫男女可”,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0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23件”;

  图片为背面绘制有“刘备”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连帽卫衣以及背面绘制有“孙尚香”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连帽卫衣,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男女情侣装外套卫衣开衫刘备”,价格显示为“一口价¥25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18件”;

  图片为正面绘制有“刘备”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T恤,商品信息显示该商品名称为“【悦游三国杀】2012新款春装女装长袖T恤-刘备情侣衫男”,价格显示为“一口价¥128.00”,销售数量显示为“已销售:2件”;

  点击上述“刘备”标签链接下的“【悦游三国杀】2013新款春装情侣装男女通款短袖T恤-刘备”商品图片的链接,显示进入该商品销售页面,页面所示的T恤商品上男款正面绘制有“刘备”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女款正面绘制有“孙尚香”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背面则均分别绘制有“三國殺”、“忠臣”、“主公”、“反贼”、“内奸”的文字图案,商品原价为108元,促销价为48.6元,月销量为14件,库存为43568件;点击购买该商品中正面绘制有“刘备”文字及人物形象图案的白色T恤一件。

  8、同“三国杀”栏目中的“武将组合·主忠反内”、“刘备”等标签链接下的商品页面公证方式,点击“三国杀”栏目中的其他标签,分别显示相应的商品列表页面,并均点击进入该标签链接下原价为108元的短袖T恤商品的销售页面,销售页面均显示促销价为48.6元,并分别点击进行了购买。

  9、在网站上进行结算,显示点击购买“三国杀”栏目中所有标签链接下的短袖T恤商品总额为1781.6元,后提交订单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成功。

  另据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4月23日下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单超在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大龙建设西侧,从快递员处签收了寄送到上述地点的包裹一个,该包裹上粘附的《申通快递详情单》上载明寄件人地址为“悦游商城”。随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包裹被拆封、清点及拍照。经清点,该包裹内共有36件独立包装的服装,上述服装被逐一拍照。最后,公证人员在每件服装的独立包装袋上加贴公证处封条进行逐一封存。

  经当庭对公证处所封存的服装商品进行拆封及勘验,36件独立包装的服装均为短袖T恤,其中包含“孙尚香”、“孙策”图案的短袖T恤各购买了两件。此外,因发货错误,“悦游旗舰店”补发了包含“黄月英”图案的短袖T恤。因此,游卡桌游公司实际收到了35件图案不重复的“三国杀”系列短袖T恤,包含了悦游图公司使用的36幅涉嫌侵权的图案(“三國殺”图案与其他图案在T恤上系同时使用)。

  五、作品比对情况

  1、游卡桌游公司主张的“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与“霸三国志大战”、“真三国无双5”相关人物形象比对情况

  悦游图公司认为游卡桌游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诸葛亮”、“甘宁”、“郭嘉”、“吕布”、“陆逊”、“赵云”及“司马懿”等美术作品分别抄袭“霸三国志大战”中的“诸葛亮”、“邢道荣”、“周瑜”、“甘宁”、“曹丕”形象以及“真三国无双5”中的“赵云”、“司马懿”形象,天猫公司亦认为上述两者之间存在相似性,而游卡桌游公司认为上述两者的人物形象完全不同,故原审法院就上述两者的相关人物形象进行了如下比对。

  (1)“三国杀”中“诸葛亮”形象与“霸三国志大战”中“诸葛亮”形象

  “三国杀”中“诸葛亮”形象为:蓄有胡须、头戴红棕色冠帽、左手背于身后,右手持白色羽扇,微微侧身肃穆望向前方,衣袍随风舒展,下襟绘有太极八卦图案,红棕色的宽腰带和鹅黄色的细腰带随风飘扬,右肩上停有一只展翅欲飞的老鹰。“霸三国志大战”中“诸葛亮”形象为:仅呈现上半身及腰部,正面站立,头戴冠帽,冠帽形状与“三国杀”中“诸葛亮”所戴冠帽帽型不同,五官与“三国杀”中“诸葛亮”五官存在明显差别,长发披散于肩,右手持羽扇,左手托于羽扇下方,上半身服装与“三国杀”中“诸葛亮”不同,右肩立有未展翅的老鹰。

  经比对,虽然两幅“诸葛亮”形象中均出现了羽扇、老鹰等元素,但是人物的五官、发型、冠帽、服饰、站姿、手姿、老鹰的形态等均存在显著差异。

  (2)“三国杀”中“甘宁”形象与“霸三国志大战”中“邢道荣”形象

  “三国杀”中“甘宁”形象为:神情桀骜,长发散乱偏于一侧,系有大红色发带,上半身裸身穿绿色无袖马甲,胸膛敞露,佩戴有铃铛形颈饰,胸部及双臂肌肉健硕,左手持大长刀扛于左肩,右手叉腰,腰间穿有撒开的深绿色短裙,下身穿宽大的绿色长裤,并束于黑色长靴中,右脚抬起,踩于木条之上。“霸三国志大战”中“邢道荣”形象为:正面站立,戴有头盔,穿有铠甲,肩部披有皮毛,右肩扛有大斧,右手挂于斧柄上,手中握有带状物,左手置于胯前斧柄之上,面目神态与“三国杀”中“甘宁”形象不同。

  经比对,上述“甘宁”形象与“邢道荣”形象在人物的面目神态、发型、服饰、武器、站姿、手姿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3)“三国杀”中“郭嘉”形象与“霸三国志大战”中“周瑜”形象

  “三国杀”中“郭嘉”形象为:侧身而立,长发披散飘向后侧,颊边坠有发丝,眉头微蹙,身穿深蓝色绣花棕色滚边宽袖衣袍,腰束金色衣带,左手垂于腰侧,右手前臂举起,持未打开的一把折扇。“霸三国志大战”中“周瑜”形象为:侧身而立,长发披散飘向后侧,颈部戴有脖圈,身穿衣袍的款式、花纹及腰带式样与“三国杀”中“郭嘉”形象不同,左手下垂,左胯佩剑鞘,右手持细长剑,剑刃朝上。

  经比对,上述“郭嘉”形象与“周瑜”形象在人物的服饰、腰带、颈饰、武器、手姿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4)“三国杀”中“吕布”形象与“霸三国志大战”中“甘宁”形象

  “三国杀”中“吕布”形象为:骑于赤兔马上,马头回扬,马鼻喷出白气,其左手攥拳紧握缰绳,右手持尖头配两弯刀的长戟,上身前倾,大红色披风扬起,神情英勇,头发短而直立,带有额饰,额饰上立有两根长翎。“霸三国志大战”中“甘宁”形象为:神情凶悍,头发短而直立,身姿屈腿俯身前倾,穿紧身无袖上衣,面部、臂部均绘有花纹,下身穿绘有花纹的长裤,披有飞扬的披风,左手戴有形状奇特的护腕,持有一柄大斧,斧上绘有花纹,斧柄上挂有铃铛。

  经比对,上述“吕布”形象与“甘宁”形象在人物的面目神情、发型、服饰、佩饰、武器、身姿、坐骑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5)“三国杀”中“陆逊”形象与“霸三国志大战”中“曹丕”形象

  “三国杀”中“陆逊”形象为:转身侧立,束发戴冠,长辫飞扬,发丝垂于眼前,身穿绿色衣袍,白色束腰,棕色后摆及黄色腰带飞扬,左手持波浪形长剑斜置于右肩之上,右手微握置于颌前。“霸三国志大战”中“曹丕”形象为:侧身站立,束发戴冠,头冠形状与“三国杀”中“陆逊”所戴头冠冠型不同,身穿衣袍的款式与“三国杀”中“陆逊”衣袍不同,左手持细长刀,刀口朝下,刀柄处穿有链状物,右手持细长刀,刀口朝上。

  经比对,上述“陆逊”形象与“曹丕”形象在发型、服饰、冠帽、武器、身姿、手姿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6)“三国杀”中“赵云”形象与“真三国无双5”中“赵云”形象

  “三国杀”中“赵云”形象为:侧身而立,长发披散飘向后侧,额前佩有额饰,坠有发丝,面目俊朗,身穿露臂铠甲,左前臂戴有绿色长护腕,左手持红缨长枪,枪头朝上,右手持长枪,枪头朝下,身后背景绘有龙身。“真三国无双5”中“赵云”形象为:侧身而立,仅呈现上半身,长发束于脑后,额前佩有额饰(额饰式样与“三国杀”中“赵云”所佩不同),有少许刘海,全身着铠甲,铠甲式样与“三国杀”中“赵云”所着铠甲不同,未露臂,披有披风。

  经比对,两幅“赵云”形象在人物的发型、额饰、铠甲、护腕、手姿、武器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7)“三国杀”中“司马懿”形象与“真三国无双5”中“司马懿”形象

  “三国杀”中“司马懿”形象为:头戴长冠,长发披散,颔首直立,左手前举,掌心朝上,掌心上方浮有一团烟雾,右手垂于腰侧,手握武器,身穿蓝黑色与银色为主要色块的上衣及长裙,银色部分绘有花纹,披有向左手侧飞扬的银色斗篷。“真三国无双5”中“司马懿”形象为:头戴长冠,冠型与“三国杀”中“司马懿”所戴长冠不同,长发披于肩后,颔首直立,所着衣袍款式与“三国杀”中“司马懿”衣袍不同,胸前佩有流苏,左手举于胸侧,掌心朝下,右手挥于冠旁,右袖扬起。

  经比对,两幅“司马懿”形象在人物的发型、冠帽、服饰、手姿、武器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2、游卡桌游公司主张的“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与悦游图公司使用的相关图案比对情况

  游卡桌游公司认为其主张著作权的“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与悦游图公司使用的相关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悦游图公司则认为两者在构图、花纹、人物神情等各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似,天猫公司亦认为两者不构成相似,故原审法院就游卡桌游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与悦游图公司使用的相关图案进行了如下比对:

  (1)关于“三國殺”、“主公”、“忠臣”、“反贼”、“内奸”等美术作品

  “三国杀”中“三國殺”的图案为:字体为金黄色,“三”字左宽右窄,“國”字中的“或”有笔画突出“口”框,“殺”字最后一“捺”上题有竖排小字“标准版”。悦游图公司使用的“三國殺”图案为:字体与“三国杀”中“三國殺”的字体相近,颜色为金黄色,“三”字左宽右窄,最上面一横左边有云状变形。

  经比对,两者的“三國殺”美术作品在字体、颜色、“三”字左宽右窄的字型变形、文字的繁简使用上具有相似性,在“國”字的部分笔画、“殺”字“捺”上题字及“三”字最上面一横左边的变形等处不同。

  “三国杀”中“主公”、“忠臣”、“反贼”、“内奸”的图案分别为:文字竖列,字体黑色,字体轮廓为白色,位于圆形带花纹的背景正中,圆形背景底色均为黑色,花纹依次分别为红色、黄色、绿色和蓝色。悦游图公司使用的“主公”、“忠臣”、“反贼”、“内奸”图案分别为:文字竖列,字体与“三国杀”中文字的字体一致,黑色,位于圆形带花纹的背景正中,圆形背景底色均为白色,花纹依次分别为红色、黄色、绿色和蓝色,花纹图案与“三国杀”中“主公”、“忠臣”、“反贼”、“内奸”的背景花纹图案不同。

  经比对,两者的“主公”、“忠臣”、“反贼”、“内奸”等美术作品在字体、文字颜色、排列方式、圆形背景、文字与背景花纹的颜色对应关系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在字体轮廓颜色、圆形背景底色、圆形背景花纹式样等处存在不同。

  (2)关于“诸葛亮”人物美术作品

  “三国杀”中“诸葛亮”形象如前文所述;悦游图公司使用的“诸葛亮”形象为:风格较为可爱,俗称“Q版”,蓄有胡须(胡须样式与“三国杀”中的“诸葛亮”相同),头戴红棕色冠帽(帽型与“三国杀”中的“诸葛亮”相同),眼前架有一副眼镜,左手背于身后,右手持白色羽扇,微微侧身肃穆望向前方,下襟绘有太极八卦图案,红棕色的宽腰带和鹅黄色的细腰带随风飘扬,右肩上停有一只圆型红色小鸟。此外,此两幅“诸葛亮”形象的背景画面存在较大差异。

  经比对,两者勾勒人物的线条不同,前者较为硬朗,后者较为圆润,使人物形象呈现出“大气、优美”与“Q版、可爱”两种不同的绘画风格,背景画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在眼镜、肩上鸟禽的造型等细节处亦不同,但在人物的胡须、冠帽、服饰、手姿、站姿等方面的造型极为相似。

  (3)关于“孙尚香”人物美术作品

  “三国杀”中“孙尚香”的形象为:黑色短发,刘海遮住了额头和左眼,身穿橙红色大低领无袖紧身上衣,下身穿绿红拼色超短裙,裸腿穿一双橙红色滚金边长靴,呈奔跑姿势,左腿在前,左臂后扬,戴红黑两色护腕,左手持红缨大刀,刀尖朝上。悦游图公司使用的“孙尚香”形象为:风格较为可爱,俗称“Q版”,黑色短发,刘海遮住了额头和左眼,身穿橙红色大低领无袖紧身上衣,下身穿绿红拼色超短裙,裸腿穿一双橙红色滚金边长靴,呈奔跑姿势,左腿在前,左臂后扬,戴红黑两色护腕,左手持红缨大刀,刀尖朝上。此外,此两幅“孙尚香”形象的背景画面存在较大差异。

  经比对,两者勾勒人物的线条不同,前者较为硬朗,后者较为圆润,使人物形象呈现出“大气、优美”与“Q版、可爱”两种不同的绘画风格,背景画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但在人物的发型、服饰、护腕、手姿、身姿、武器等方面的造型极为相似。

  (4)关于其他人物美术作品

  因游卡桌游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三国杀”人物形象美术作品数量较多,除“诸葛亮”、“孙尚香”外,原审法院不再对其与悦游图公司使用的相关人物图案进行具体描绘,仅列明比对结果:经比对,就同一“三国”人物形象,游卡桌游公司与悦游图公司勾勒人物的线条不同,前者较为硬朗,后者较为圆润,使人物形象呈现出“大气、优美”与“Q版、可爱”两种不同的绘画风格,背景画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但在人物的发型、服饰、手姿、身姿、武器等主要方面的造型均极为相似。

  3、悦游图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主视图与悦游图公司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相关图案

  2011年3月22日,崔宇锋(悦游图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寅、何博等三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两份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等材料,分别就T恤(张角)、T恤(曹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上述两份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所含主视图分别为印制有张角、曹丕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短袖T恤。经比对,主视图中张角、曹丕的人物形象与悦游图公司销售的“三国杀”系列服装商品上使用的“张角”、“曹丕”图案相同。悦游图公司承认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尚未取得专利证书。

  六、悦游图公司的相关获利情况

  游卡桌游公司为证明悦游图公司销售的“三国杀”系列T恤产品的成本价格,提交了“淘宝网”上三家销售纯色空白T恤的店铺的相关商品页面的网页打印件予以佐证。网页打印件上的内容显示,其中名为“优质全棉纯色空白t恤短袖T恤素色男女装T恤体恤衫批发01#”的商品单价为17元,名为“班服首选烫画手绘空白T恤高质纯棉短袖素色T恤男装纯白色T恤批发”的商品单价为16.5至17.5元,名为“纯白色t恤男短袖宽松纯黑纯色t恤批发素色半袖纯棉圆领打底衫”的商品单价为10.5元。

  悦游图公司称其购入用以印制图案的纯色短袖T恤系从淘宝网店铺“纯色衣物ENJOYPURPLE”处购入,并提交了该店铺的相关商品页面打印件予以佐证。网页打印件显示,商品名称为“EP新夏装纯棉纯色短袖T恤潮男女空白色圆领半袖修身打底衫情侣装”,价格为30至35元。该部分网页未显示与购买该款商品有关的内容。

  依据(2013)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493号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原审法院制作了统计表。该统计表以所涉及的“三国杀”系列作品内容进行区分,将“悦游旗舰店”销售的“三国杀”系列服装商品分为35类。经统计,该35类服装商品的销售数量总计为27284件,每类服装商品中各款服装商品原价显示为108元、128元、228元、258元等不同价格,但除公证购买的原价为108元的短袖T恤实际销售价格为48.6元以外,其他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均未进行公证。

  七、天猫公司相关情况

  2012年7月10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向天猫公司颁发了编号为“浙B2-2011044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天猫公司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服务项目)为“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和医疗器械、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电子公告等内容的信息服务……”。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4日。

  2013年8月26日,天猫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其“www.tmall.com”网站上“悦游旗舰店”的相关网页的显示、截屏及打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0110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屏打印件显示,“悦游旗舰店”销售涉案服装商品的相关网页信息已经不存在。天猫公司称在接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立即删除了相关商品信息。

  游卡桌游公司承认其发现“悦游旗舰店”在销售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服装商品后,未向天猫公司发送过任何律师函、投诉等通知,而系直接向法院起诉。此外,游卡桌游公司认为,天猫公司向天猫商城的商户收取了保证金,应当承担较高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八、财产保全情况

  2013年11月26日,原审法院依据游卡桌游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悦游图公司于华夏银行账户内的实际存款241146.96元。2013年11月29日,原审法院依据游卡桌游公司的申请,冻结了悦游图公司在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的资金55995元。游卡桌游公司交纳诉讼保全费3020元。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公证书、(2013)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493号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915号公证书、证明、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及受理通知文件、网页打印件、(2013)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741-1744号公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0110号公证书、对比表、统计表、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陈述、诉讼费专用收据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游卡桌游公司是否享有“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登记号为2010-F-025512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边锋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游卡桌游公司经边锋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中的“夏侯惇”、“小乔”、“许褚”、“张飞”、“张辽”、“赵云”、“甄姬”、“周泰”、“周瑜”、“诸葛亮”、“曹操”、“大乔”、“貂婵”、“甘宁”、“关羽”、“郭嘉”、“黄月英”、“刘备”、“陆逊”、“吕布”、“司马懿”、“孙权”、“孙尚香”等二十三部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

  根据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其他《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系“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中的“三國殺”、“主公”、“忠臣”、“内奸”、“反贼”“张角”、“于吉”、“曹丕”、“孙坚”、“贾诩”、“孙策”、“吴国太”、“张春华”等十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

  针对悦游图公司关于游卡桌游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诸葛亮”、“甘宁”、“郭嘉”、“吕布”、“陆逊”、“赵云”及“司马懿”等七部美术作品分别抄袭“霸三国志大战”中的“诸葛亮”、“邢道荣”、“周瑜”、“甘宁”、“曹丕”形象以及“真三国无双5”中的“赵云”、“司马懿”形象,不享有上述所涉作品的著作权的异议,原审法院认为,经比对,游卡桌游公司主张权利的上述七部美术作品,与悦游图公司所称的被抄袭作品的人物形象之间,在人物的面目神情、发型、服饰、手姿、身姿、武器等构成人物形象的主要要素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相似,游卡桌游公司主张权利的该七部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悦游图公司的此项异议不能成立。

  针对悦游图公司关于游卡桌游公司成立日期晚于登记号为2011-F-04819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作品创作日期的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对于造成游卡桌游公司成立日期晚于《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作品创作日期的原因,游卡桌游公司已经作出了合理解释,且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部分作品的著作权另属他人,因此原审法院仍对该《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内容予以确认,对悦游图公司的该项异议不予支持。

  针对悦游图公司关于游卡桌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均应由边锋公司享有的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找法网”上发表的文章所附的边锋公司的起诉书中虽称“2009年6月,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国杀’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但是其仅为媒体报道,真实性有待考证,且即使该起诉书真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起诉书中的相关内容已经法院审理查明后确认,因此在游卡桌游公司已经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其享有部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而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部分作品存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边锋公司已经受让取得了“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网易游戏”、“泡泡网”上的相关文章均未明确报道边锋公司所主张的相关权利系涉案的所有“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且其亦均为媒体报道,真实性有待考证,故无法据此确认边锋公司系涉案所有“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域名为“www.sanguosha.com”及“www.yokagames.com”的网站虽然均显示有“《三国杀》为边锋集团旗下知名产品”等相关内容,但其并非系关于“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明确表述,不能证明边锋公司系涉案所有“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悦游图公司的该项异议仍不能成立。

  综上,悦游图公司提出的异议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能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所登记的权属事实,故原审法院确认游卡桌游公司对其所主张的“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就边锋公司授权部分享有著作财产权,就其他部分享有全部著作权。

  二、关于悦游图公司是否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的著作权

  游卡桌游公司主张悦游图公司侵犯了其自行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及改编权,侵犯了边锋公司授权的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改编权。

  关于复制权和改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改编权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可见,《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复制权,系指向狭义的复制行为,而改编权则要求改变后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应当具有独创性。本案中,游卡桌游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与悦游图公司在服装商品上所使用的“三国杀”系列图案,就“三國殺”作品而言,虽然两者在字体、颜色、“三”字左宽右窄的字型变形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國”字、“殺”字部分存在区别,而后者在“三”字最上面一横左边的云状变形处的设计具有独创性;就“主公”、“忠臣”、“反贼”、“内奸”等作品而言,两者在字体、文字颜色、排列方式、圆形背景、文字与背景花纹的颜色对应关系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字体轮廓颜色、圆形背景底色、圆形背景花纹式样等处存在明显区别;就人物作品而言,两者虽然在人物的发型、服饰、手姿、身姿、武器等构成人物形象的主要要素方面极为相似,但两者勾勒人物的线条不同,人物的背景画面也不同,呈现出不同的表达风格,后者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并且在某些细节处(如诸葛亮的眼镜等)后者具有独特的设计。此外,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关于“三国杀”系列产品知名度的相关证据,可知“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从2009年起即已陆续创作完成并发表,“三国杀”系列产品从2010年起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悦游图公司可以轻易接触到上述“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悦游图公司的行为,并非系将游卡桌游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进行复制,而是在接触到游卡桌游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后,在原有作品上进行了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改动和设计,因此悦游图公司未经游卡桌游公司许可,以改编的方式使用游卡桌游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对作品的改编权,但未侵犯其复制权。

  关于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悦游图公司未经游卡桌游公司同意,擅自改编、使用了游卡桌游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未在其使用的相关作品上标明游卡桌游公司的原作品著作权人身份,故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的署名权。

  另,关于悦游图公司认为其就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张角”、“曹丕”等作品在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未侵犯游卡桌游公司相关著作权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登记号为2011-F-048093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可知游卡桌游公司的“张角”作品于2009年7月7日创作完成,并于2009年9月2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根据登记号为2011-F-04809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可知游卡桌游公司的“曹丕”作品于2010年5月5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7月29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根据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关于“三国杀”系列产品知名度的相关证据,可知“三国杀”系列产品从2010年起即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根据悦游图公司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及其当庭陈述,可知其系于2011年3月22日方才提出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且至今未获得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因此悦游图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关于悦游图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悦游图公司未经游卡桌游公司许可,在其服装商品上使用“三国杀”系列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的署名权和改编权,其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因天猫公司提交的(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0110号公证书已证明“悦游旗舰店”当前已经不存在涉案的侵权服装商品信息,游卡桌游公司对该事实亦表示认可,故原审法院确认悦游图公司被诉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对游卡桌游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关于赔偿损失,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游卡桌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游卡桌游公司与悦游图公司提交的淘宝网空白纯色T恤商品销售页面均无法证明悦游图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服装商品的实际成本,(2013)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493号公证书中又未公证所有涉案侵权服装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因此亦无法计算悦游图公司的实际侵权所得,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数量及知名度、悦游图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时间、涉案侵权服装商品的销售数量等因素,依法酌定悦游图公司所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

  四、关于天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天猫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和事后的合理注意义务,已履行了相应的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游卡桌游公司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悦游图公司赔偿游卡桌游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五万元;二、驳回游卡桌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悦游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在认定关于游卡桌游公司是否享有“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上有误。二、悦游图公司并未侵犯游卡桌游公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原审判决判定悦游图公司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三国杀”系列作品的署名权和改编权的认定有误。三、即便侵权成立,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也过高。综上,悦游图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游卡桌游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游卡桌游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被告述称

  原审被告天猫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天猫公司向原审法院共提交了七份证据,在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6日进行的证据交换过程中,天猫公司当庭出示了证据5:(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6:(2012)吉民三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原件,游卡桌游公司和悦游图公司亦当庭认可上述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原审判决中载明的“游卡桌游公司因天猫公司未提交证据5、6的原件,对该两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存在错误,本院予以更正。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游卡桌游公司是否享有“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中,游卡桌游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登记号为2010-F-025512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亦提交了边锋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在悦游图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确认游卡桌游公司经边锋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中的“夏侯惇”、“小乔”、“许褚”、“张飞”、“张辽”、“赵云”、“甄姬”、“周泰”、“周瑜”、“诸葛亮”、“曹操”、“大乔”、“貂婵”、“甘宁”、“关羽”、“郭嘉”、“黄月英”、“刘备”、“陆逊”、“吕布”、“司马懿”、“孙权”、“孙尚香”等二十三部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

  根据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其他《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其系“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中的“三國殺”、“主公”、“忠臣”、“内奸”、“反贼”、“张角”、“于吉”、“曹丕”、“孙坚”、“贾诩”、“孙策”、“吴国太”、“张春华”等十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悦游图公司认为“三國殺”、“主公”、“忠臣”、“内奸”、“反贼”的字体为迷你繁方篆,不具有独创性。对此,本院认为,悦游图公司在原审及本院诉讼过程中,均为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且从游卡桌游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对“三國殺”、“主公”、“忠臣”、“内奸”、“反贼”的字体、文字颜色、排列方式进行了特殊的设计,并将上述艺术化的文字设置在具有花纹的圆形背景下,产生了一定的美感和视觉冲击感,具有独创性。因此,悦游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悦游图公司认为游卡桌游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诸葛亮”、“甘宁”、“郭嘉”、“吕布”、“陆逊”、“赵云”及“司马懿”等七部美术作品分别抄袭“霸三国志大战”中的“诸葛亮”、“邢道荣”、“周瑜”、“甘宁”、“曹丕”形象以及“真三国无双5”中的“赵云”、“司马懿”形象,不享有上述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主张,本院认为,上述七部美术作品与悦游图公司所称的被抄袭作品的人物形象在整体形象及细节描绘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具有独创性,悦游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悦游图公司认为游卡桌游公司成立日期晚于登记号为2011-F-04819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作品创作日期的主张,本院认为,游卡桌游公司的成立时间虽然晚于《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作品创作日期,但游卡桌游公司已经进行了合理解释,即在公司成立前,相关作品的创作工作系由游卡桌游工作室完成,均系职务作品,公司成立后,上述职务作品便登记在公司名下,且悦游图公司亦无相反证据证明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的作品另属他人,因此,悦游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悦游图公司提交的申请日为2011年3月22日、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并涉及“张角”、“曹丕”的两份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等材料,本院认为,上述外观设计申请虽然申请时间早于游卡桌游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但是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作品完成时间,即“张角”作品于2009年7月7日创作完成,并于2009年9月21日首次发表,“曹丕”作品于2010年5月5日创作完成,并于2010年7月29日首次发表,结合游卡桌游公司的“三国杀”系列产品自2010年起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客观事实,且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未获得授权,本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游卡桌游公司享有涉案的“张角”、“曹丕”作品的著作权。

  综上,悦游图公司关于游卡桌游公司是否享有“三国杀”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诉讼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悦游图公司是否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三国杀”系列作品的署名权和改编权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该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游卡桌游公司主张的艺术化文字作品在字体、文字颜色、排列方式、圆形背景、文字与背景花纹的颜色对应关系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字体变形、字体轮廓颜色、圆形背景底色、圆形背景花纹式样等处存在明显区别。就人物作品而言,两者虽然在人物的发型、服饰、手势、身姿、武器等人物形象要素方面极为相似,但两者勾勒人物的线条不同,人物的背景画面也不同,呈现出了不同的表达风格。根据前述认定,“三国杀”系列作品从2009年起即已陆续创作完成并发表,“三国杀”系列产品从2010年起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悦游图公司在可以接触到涉案“三国杀”系列作品的情况下,未经游卡桌游公司许可,在游卡桌游公司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艺术化加工和设计,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游卡桌游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在进行上述改编后,悦游图公司未在其相关作品上标明游卡桌游公司的原著作权人的身份,亦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的署名权。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悦游图公司侵犯了游卡桌游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署名权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三、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游卡桌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游卡桌游公司与悦游图公司提交的淘宝网空白纯色T恤商品销售页面均无法证明悦游图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服装商品的实际成本,(2013)京信德内民证字第1493号公证书中亦未公证所有涉案侵权服装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计算悦游图公司的实际侵权所得。因此,原审法院基于上述情况,充分考虑涉案作品的数量及知名度、悦游图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时间、涉案侵权服装商品的销售数量等因素,并最终依法酌定悦游图公司赔偿游卡桌游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五万元的判决结论并无不当。悦游图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悦游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全费三千零二十元,由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元,由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二百元,由北京悦游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二〇一四 年 七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琳

  书 记 员 朱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