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包括哪几种许可形式?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使用权的方式之一。商标注册人如将自己一定时期内暂不使用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可以增加该商标的知名度,给自己带来收益,还可免除因3年不使用而导致别人提出撤销注册之忧。商标注册人也可将自己正使用的商标许可别人使用,如各种加盟店、连锁店、专卖店等。此时、商标注册人应严格把好质量关、以免因质量问题而砸了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牌子(商标)。前面第18题讲到重庆市某浴足行业的商标许可成都企业使用时就明确规定员工技能由商标许可人培训,以保护商标许可人的服务技能和风格。前面第18题还讲到的成都龙泉区某火锅店经许可使用某餐饮商标,其合同中就约定制作火锅的底料及餐具等应向商标许可人购买,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其提供服务的质量。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具有以下特点:①许可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构成许可;②虽然他人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没有因此发生变化;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为生效条件(商标法第四十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合同约定以备案为生效条件的除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许可合同未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双方之间的这种许可行为仍然有效。④许可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在《商标法》调整之列。因为未注册商标本身的权利归属还没有确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保护。

  2004年初我在办公室接待某企业咨询商标注册事宜,在谈到为什么要注册商标时,他说他的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家乡菜”餐馆,生意很好,别人找他要求开连锁店,要使用他的牌子并愿意付费,但因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而不享有专用权,也就无法实施商标许可。所以,他要吸取教训赶快进行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因许可形式不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也因此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中行使;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试用期注册商标。也就是说独占使用许可,除被许可人外,其他人包括许可人都不能在规定的地区、时间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期享有独占使用权。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除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也就是说除注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外,合同期内不会有第三者使用及商标。发生商标侵权时,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遍使用许可。是指除注册人自己使用及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特点在于,除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发生侵权时,普通使用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