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裁判规则8条

  作者: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wrslawyre

  第1条裁判规则

  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的,属于想像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如果涉案商品具有一般的使用怀能,符合质量标准的,仅能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77号: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第2条裁判规则

  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起获,则意味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实质行为(销售行为)还没有完成;但销售行为尚未完成是由于执法机关及时查获导致的,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应认定为未遂。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77号: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第3条裁判规则

  在没法查清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以及标价的情况下,应以涉案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其货值金额。如果消费者把涉案商品当作正品购买的,价格鉴定机构应以涉案商品的正品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如果消费者是知假买假的,价格鉴定机构则应假冒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77号: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第4条裁判规则

  单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单位有其正规的主营业务,仅在部分业务中没有按正常途径操作,或者仅是偶尔实施了不法行为的,可以按单位犯罪来认定。如果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目的而设立单位,或者设立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即使存在部分正当业务的,一般不认定为单位犯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第5条裁判规则

  送货单可以作为认定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的依据,并可以通过鉴定被告人字迹、证人证言等方式,对送货单的真实性进行佐证。

  侵权商品的价格计算方式在选择上具有递进性,即必须优先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侵权商品的价格;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才考虑按照标价计算侵权商品的价格;无法查清标价的,最后才能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计算侵权商品的价格。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75号: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第6条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起获了多种侵权商品,部分能查清实际销售价格,部分不能查清实际销售价格也不能查清标价的,对于能查清部分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其货值金额,不能查清部分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其货值金额。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22号:王译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第7条裁判规则

  “知假卖假”情形下,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低于真品的销售价格,按照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认定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据无需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要求调取的出库单、购货清单在时间、数量上须一一对应,关于型号的记载也要与扣押清单的型号完全一致才能认定实际销售价格这种意见过于绝对,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的实际情况,对证据审查提出了过高要求,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922号:王译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第8条裁判规则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不是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而是属于被害人陈述。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860号:顾娟、张立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