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

  来源 | 知产力

  作者 | lvesDuran

  6月1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 INC.下称安德阿镆公司)与福建省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廷飞龙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廷飞龙公司在与安德阿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鞋服产品、运动用球等产品上使用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商标,侵害了安德阿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廷飞龙公司在名片上使用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廷飞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相关侵权样品、宣传手册、海报、名片;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安德阿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  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

  2016年4月,一则《廷飞龙体育旗下N品牌2016秋冬新品发布,Uncle Martian品牌强势启动》的图文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其发布的UncleMartian品牌的logo设计和美国著名体育用品商UnderArmour非常相似。随后,安德阿镆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廷飞龙公司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廷飞龙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2016年6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安德阿镆公司诉称:廷飞龙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的鞋类、运用服装、篮球等体育产品,分别构成对安德阿镆公司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商标的侵害,并侵害了安德阿镆公司对“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廷飞龙公司股东之一黄灿龙在明知安德阿镆公司“UNDER ARMOUR”商标在中国对应的中文商标为“安德玛”的情况下,在香港注册了“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Under Armour(China)Co., Limited),会使人误认为该公司为安德阿镆公司的关联公司。

  廷飞龙公司与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串通、合谋,以授权许可的方式,参与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安德阿镆公司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与安德阿镆公司有其他商业上的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安德阿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安德阿镆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廷飞龙公司辩称:(1)廷飞龙公司只是将计划注册的商标预先向美国纽巴伦公司的经销商简单推荐,做市场预先摸底,并无任何相关产品存在。该公司在第25类上持有的第3951618号“”商标系合法注册取得,从受让的第15151285号“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注册商标延伸注册的第19829778号“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商标,该标识本身与安德阿镆公司主张的标识存在较大差异,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2)廷飞龙公司无侵犯安德阿镆公司商标权的主观过错。

  针对安德阿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指控,廷飞龙公司辩称:(1)黄灿龙的个人行为与廷飞龙公司无关,安德阿镆公司亦无证据表明该注册行为系受到廷飞龙公司的指示(2)黄灿龙的注册行为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中华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安德阿镆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在香港注册了“安德玛”商标。

  经查,廷飞龙公司已撤回在第18、25、35类上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商标的注册,商标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

  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

  福建高院一审判决中认为:关于被控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对比:

  廷飞龙公司在发布会上以及易企秀招商广告上使用的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标识,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图形,下部分为英文UNCLEMARTIAN,其中起识别作用的是上部分图形。安德阿镆公司商标由上下两部分构成,上部分为图形安德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赔200万,下部分为英文UNDERARMOUR。二者均由图形和英文上下两部分组成,整体结构近似,上部分图形也近似,再加上廷飞龙公司刻意对环绕麦穗图案作淡化处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二者构成近似。

  关于不正当竞争:廷飞龙公司在明知安德玛系列商标,也明知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并非实际权利人的情况下,仍在名片上标注“安德玛(中国)有限公司”,明显具有攀附安德阿镆公司商誉、误导消费者、不当地占有相关产品市场份额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廷飞龙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使用“I WANT”口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由于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安德阿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廷飞龙因侵权获利,也未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费供参考,故应当适用法定标准确定赔偿金额。考虑以下因素:(1)安德阿镆公司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2)廷飞龙公司主观恶意明显(3)廷飞龙公司行为既侵害了安德阿镆公司多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4)安德阿镆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了合理开支,提交了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其为该案支出的律师费,但因没有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现有证据不能确定60万元律师费的具体范围,故对安德阿镆公司将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合并计算为合理费用的主张,虽有相应发票予以证明,也不宜全额支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该案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含合理费用)为200万元。

  关于消除影响:考虑到廷飞龙公司是通过召开产品推介会、网上招商等方式侵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给安德阿镆公司造成损害,安德阿镆公司要求在网站上刊登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