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遭遇亿元诉讼:互联网企业该如何注册商标

  今日头条遭遇亿元诉讼:互联网企业该如何注册商标

  作者 | 黄斌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律师。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法 不正当竞争法

  “今日头条”是一款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个性化推荐引擎产品,它为用户推荐有价值的、个性化的信息,提供连接人与信息的新型服务,是国内移动互联网领域成长最快的产品之一。“今日头条”于2012年8月上线,截至2016年9月底,“今日头条”累计激活用户数已达5.8亿,日活跃用户超过6300万。然而,“今日头条”自成立以来就涉诉不断,先有广州日报起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接着又有搜狐、凤凰新闻等陆续起诉不正当竞争,而今“今日头条”又遭遇亿元索赔。

  一、基本案情

  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1月取得“头条”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服务类别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张贴广告。“今日头条”是一款转载资讯为主的工具,但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该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资讯内容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发布等活动。请求法院确认“今日头条”侵权,并赔偿1亿余元经济损失。

  2016年11月4日,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

  二、案情分析

  1、“今日头条”是否投放了广告

  “今日头条”设有广告投放管理平台,广告样式包括:开屏广告、详情页广告、视频广告、信息流广告,产品优势包括:行业领先的个性化机器推荐算法、4年积累了6亿用户的数据样本、每天30万条信息千人千面一次分发、行业领先的广告位全面支持监测。头条账号发布广告需要开通广告平台权限,“今日头条”会有专业营销顾问与该账号联系,一对一详细介绍今日头条推广相关产品和服务,帮助更高效的开展网络营销。

  2、“今日头条”投放广告是否适用《广告法》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广告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字节跳动公司,发布广告是否在工商登记备案过?代理人立即答复:“没有,我们是科技公司,不是广告公司。”而根据上述法条可知,“今日头条”发布广告适用《广告法》相关规定。

  3、“今日头条”和博天公司持有商标情况

  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取得“头条”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服务类别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张贴广告。

  根据国家商标局商标查询信息可知:字节跳动公司于2012年开始注册了“今日头条”及“头条”及图标的注册商标,起初是注册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现广泛注册在各个类别,但2014年后陆续申请的第35类“今日头条”及“头条”及图标至今均未授权。

  4、案件结果猜想

  (1)双方调解,博天公司将该商标转让或许可给“今日头条”,皆大欢喜。

  (2)驳回原告诉请,笔者猜想唯一的理由可能是“今日头条”不属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可“今日头条”2016年的营业收入为十几个亿,大部分都是广告收入。

  (3)“今日头条”停止侵权,因博天公司未实际使用没有损失,“今日头条”只承担博天公司维权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4)“今日头条”停止侵权,因博天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实际损失及“今日头条”侵权获利,依据“司法层次分析法”计算法定赔偿数额,即:合理设定相应的考量因素和层级区间,在综合评估权利信息(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侵权信息(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基础上,根据权利信息和侵权信息的层级,最终通过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度。

  (5)“今日头条”停止侵权,因博天公司提供了“今日头条”侵权获利,依据“今日头条”侵权行为与广告总体利润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确定赔偿额度。

  三、与互联网企业相关的商标类别

  我国互联网企业创立之初,往往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经常遭遇商标诉讼。如:“嘀嘀打车”因为涉诉被迫更名为“滴滴打车”,“拍拍贷”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之际却被他人以“拍拍贷”商标侵权起诉。因此,我们互联网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尽可能把与咱们现在及将来有联系的商标类别都注册下来。与互联网企业相关的商标类别列举如下:

  1、第9类的平板电脑、电子图书阅读器、可下载的电子乐谱、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

  2、第35类的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电视广告、广告代理、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空间出租、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和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

  3、第36类的网上银行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

  4、第38类为电信,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设定范围和内容主要为直接向用户提供与电信相关的技术支持类服务。

  5、第41类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等。

  6、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为他人创建和设计网络信息索引(信息技术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