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程序和基本规则

  文/宋淑梅 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

  近日,沉寂好久的俏江南因为一起商标保全冻结案件又一次回到公众视野。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包括“俏江南”等72项商标专用权。在诉讼实务中,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较少,那么,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流程和规则有哪些呢?笔者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后总结了需要注意的八条基本规则。

  第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依法予以保全冻结并强制执行

  商标权是指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排他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财产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有些商标本身即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是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评估作价,所以人民法院既可以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评估、鉴定、拍卖、变卖。例如,2017年1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浙江福隆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第4001084号和第7065367号注册商标并以10万元竞价成交。当事人既可以将商标专用权作为诉争标的予以保全冻结,也可以将商标专用权作为裁判生效后履行债务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以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第二,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应通过法院为之

  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全冻结,此时由法院的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也申请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此时一般由法院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信息;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事项等。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驳回申请。

  第三,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程序

  人民法院接受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全冻结的,法院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也就是说,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保全冻结手续。

  第四,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根据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之原则,对注册商标权保全冻结期限应该适用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即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如果保全冻结期限届满仍然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五,不得重复保全冻结注册商标权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冻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由发生争议的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第六,当事人无担保物权则不得要求保全冻结依据生效裁决正在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对于某一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商标局协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另一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再行保全,又无权利质押情形的,商标局应执行在先采取执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书,并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在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原权利人作为当事人或债务人,如果另案是以注册商标专用权拟变更后权利人为当事人或债务人,仍然可以采取保全冻结措施。

  第七,注册商标作为执行标的一并处理原则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

  第八,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救济途径

  针对保全冻结注册商标专用权裁定的救济途径。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针对查封裁定作出后保全冻结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即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