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时事新闻的认定

  —— 新闻报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作者:蒋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摘要】

  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不包括作者的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或修辞、评论。单纯事实消息与记者的见闻、体会和评论组合在一起,具备独创性的,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与著作权法不一致,应对“时事性文章”做限缩解释。

  【全文】

  案例是法律的细胞。法治的完善、法学的进步,离不开法官对这些鲜活案例和司法实践的探索与思考。2010年本刊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合作开办“审判前沿”栏目,主要刊载知识产权法官对最新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与评析,以期展示三地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新进展、新动向、新成就,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和法学研究提供学术引导和审判参考。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简称金报出版中心)

  被告:北京北方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国联公司)

  二、案情简介

  《广州本田增城工厂:环保有成效废水零排放》(简称《广》文)一文于2007年6月7日发表于“《人民网》汽车专题”栏目,发表时署名“记者陈云”。《广》文内容是对“亲近绿色,拥抱自然—广州本田增城工厂媒体开放周”活动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广州本田增城工厂2006年9月落成投产以来采取的环保措施,包括工厂基本情况、具体措施、记者见闻、体会评论等,全文约1600字。《克里斯·卢埃林:国际期刊联盟在电子时代的新发展》(含文字和图片,简称《克》文)于2007年5月15日发表于“人民网》传媒》动态”栏目,发表时署名“摄影人民网记者徐岩冰”。《克》文内容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第二天活动的介绍,包括议题、出席人员、克里斯·卢埃林发言的照片和发言全文。刊载上述两篇文章的网页底部都有“人民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字样。

  陈云、徐岩冰都是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的职员,两人均声明:“本人是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的工作人员。本人为完成采编工作而创作、整理并在人民网上发表的作品属职务作品。本人同意:上述职务作品的属(署)名权由本人享有,其他权利由人民网的所有者—金报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享有。”

  金报出版中心是人民网的所有者。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和金报出版中心均声明:“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员工所创作的职务作品,其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由金报出版中心享有。”

  北方国联公司是中华广告网的经营者。中华广告网分别于《广》文、《克》文发表当日进行了全文转载,转载时注明“人民网广州6月6日专电(记者陈云)来源:人民网汽车频道”、“人民网北京5月15日讯(摄影人民网记者徐岩冰)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转载上述两篇文章的网页底部都有“本站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供读者交流和学习之用,如有涉及作者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更正或删除。感谢所有提供信息材料的网站,并欢迎各类媒体与我们进行文章共享合作”字样。

  2008年11月1日,金报出版中心授权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全权代表该中心,授权他人使用人民网拥有版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并一起为主体签署《信息合作协议》。同日,人民网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联合课题组(乙方)签订《人民网供稿服务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使用5篇稿件,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

  金报出版中心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三、当事人诉辩

  原告诉称:原告是人民网网站(www.people.com.cn)的所有者,享有《克》文和《广》文的著作权。被告在中华广告网(www.a.com.cn)上转载了《克》文和《广》文,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公开道歉;2.赔偿5000元;3.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公司确实转载了两文,但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和出处。两文属于时事新闻,转载时事新闻不构成侵权。我公司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删除通知。如果我公司构成侵权,也应按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标准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则应该按比例承担。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客观事实的单纯叙述,不包括作者的主观感受、思想情感或修辞、评论。此种消息构成要素简单,表达形式单一,且为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尽快传播,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辩称《克》文、《广》文都是时事新闻,法院分别予以审查。

  《克》文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第二天活动的介绍,内容包括议题、出席人员、克里斯·卢埃林发言的照片和发言全文。其中,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等都是客观事实的组成部分,没有明显的思想、情感、修辞、评论成分。基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求,报道者只能按照时间、地点、顺序对客观事实进行叙述,没有作者发挥的余地,也没有个性表达的空间。因此,《克》文中议题、出席人员、发言人员的部分,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克里斯·卢埃林的发言照片也是对第36届世界期刊大会发言席现场的描述,是以图片形式表达发言人的身份、形象、现场等客观事实,该幅照片与上述文字一起,共同表现世界期刊大会的活动进程和现场。因此,该幅照片也是时事新闻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以图片形式表现的时事新闻。上述内容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主张著作权。克里斯·卢埃林的发言内容,并非单纯事实消息,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情感、修辞、评论,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发言内容由作者独创,其著作权应当归作者享有。没有证据表明,金报出版中心是发言内容的创作者,或者金报出版中心从作者处继受取得了著作权。因此,对于克里斯·卢埃林的发言内容,金报出版中心无权主张著作权。综上,对于金报出版中心基于《克》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文是对“亲近绿色,拥抱自然—广州本田增城工厂媒体开放周”活动的介绍,内容包括工厂基本情况、环保措施、记者见闻、体会评论等,其中记者对工厂情况和环保措施的记述,属于事实叙述的范畴,不包含个性创作的成份,也没有多样化表达的空间,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但是,《广》文还包括了记者的见闻、体会和评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在构思过程中体现了记者的思想、情感、判断,在表达过程体现了记者的选择、取舍、编排,具有挥洒个性和多样化表达的空间,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依法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内容与单纯事实消息部分有机组合在一起,体现了编辑、排列、组合上的独创性,使得《广》文在整体上具备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处规定的“时事性文章”是指当前受到公众关注的涉及政治、经济问题的文章。“时事性文章”所关注的问题只能是即将发生、新近发生或正在发展过程中的涉及政治、经济的现实社会问题题材,而不包括过往历史问题。《广》文发表于2007年6月7日,而其主要内容是对广州本田增城工厂2006年9月落成投产以来采取的环保措施的介绍,文章内容是对较早过往时期存在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评论,文章发表时间与事实发生时间相去甚远,缺乏时效性和时事性,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事”,不能适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免除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方国联公司立即删除《广》文;二、北方国联公司赔偿金报出版中心一千零六十元;三、驳回金报出版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五、重点评析

  近年来,报社针对网站发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其中,涉案新闻、通讯的法律性质成为争议的焦点。结合本案对此类案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一)概念辨析

  1.新闻

  《现代汉语词典》对新闻的释义有两项:(1)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消息;(2)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1}P1402由此可见,释义(1)是对释义(2)的表达。我们著作权法中常说的新闻,兼取了上述两项释义,指的是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新近发生事情的报道。对新近事情的报道,必须反映事情的本来面貌。可见,新闻具有强烈的事实属性。一般来说,新闻包括如下五个要素:何时(when)、何地(where)、何事(what)、何因(why)、何人(who),通常称为五个W。但是,新闻未必只包括五个W。除五个W作为基本要素外,也可能包括记者的见闻、体会、评论。

  2.时事新闻

  《现代汉语词典》对时事的释义是: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1}P1144可见,时事有两个要素:一是时效性,二是重要性。就时效性而言,时事和新闻都有时效要求,两者在这一点上是重合的。综合时事和新闻的含义,时事新闻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新近发生的国内外重大事情的报道。

  来源:慧掌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