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聚合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刍议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孙黎卿 卫驰翔 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

  案件要旨

  视频聚合APP恶意绕开视频网站的技术措施,盗链视频资源,屏蔽视频贴片广告并替代视频网站的手机客户端提供视频下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A、B公司(下简均称原告)诉C公司(下简称被告)关于某手机APP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手机APP屏蔽原告的视频贴片广告,并替代原告手机客户端,提供视频下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3万元。

  一、案情介绍

  原告是某知名新媒体平台的经营者。业务范围覆盖PC、手机客户端等终端。通过长期的巨资投入购买影视作品版权,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视频资源库之一。

  被告开发的手机APP屏蔽了原告的视频贴片广告,让非原告视频会员也可以不看广告而直接观看影视内容。同时,被告还在视频播放页面投放了自身APP软件的商业广告,借此获取广告收益。此外,被告的APP还向用户提供原告内容的下载服务,使用户无需下载原告视频手机客户端即可实现下载视频的功能。

  原告主张:被告作为手机视频软件的经营者,在未支出相应的版权费用、带宽等成本的前提下,利用原告的独家影视资源,通过实施上述两项行为,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利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观点

  (一)原告与被告均从事互联网视频播放业务,双方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二)原告通过市场渠道购得大量的视频独家资源,对这部分视频资源经营获得正常市场营收,并占据一定的竞争优势,他人恶意绕开原告的技术措施,链接涉案视频资源,并将广告内容屏蔽,势必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告作为互联网视频播放业务的手机端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的APP上,链接原告视频资源,并将广告去除,藉此破坏了原告就涉案视频享有的利益,同时增加己方在竞争中的优势,达到了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其软件,推销自己广告的目的,不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评析

  近年来,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些视频网站与视频聚合软件之间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笔者结合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就本案做如下评析:

  (一) 经营者竞争关系的认定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通常认为,只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才可能会对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造成损害,并最终损害竞争秩序,从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何为竞争关系,《指南》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之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一,可能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变化的,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

  (1)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替代关系;

  (2)经营活动存在相互交叉、依存或者其他关联的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都是互联网视频播放服务,互相存在直接的替代关系;并且,被告APP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是通过盗链原告的内容资源获得,其经营活动完全依赖于原告所拥有的独家视频资源。因此,原被告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二)原告的经营模式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有序的社会竞争秩序。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只要未违反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均应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经营模式作为一项合法的经营活动,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被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何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网络领域如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指南》亦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认定时,可以参考信息网络行业的特定行业惯例;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未经许可且无正当理由,使用能够为原告增加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网站内容,并足以替代消费者访问内容来源网站的;无正当理由,中断、阻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原告经营活动的。

  1.过滤原告的视频贴片广告

  目前,各大视频网站均采取“免费视频+广告”的经营模式,主要的收入来源于广告商的投入,而视频贴片广告被屏蔽后,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必然会因此而受到实质影响。本案中,被告的APP完全替代了原告网站的付费会员功能,故被告提供的这一屏蔽广告的功能显然对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的影响。

  2.被告替代原告手机客户端,提供原告网站内容的下载服务

  随着智能手机等移动端设备的普及,移动客户端逐渐成为了网络视频行业的主要竞争市场。相当数量的网络用户会选择下载视频,目的是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观看。原告网站仅向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用户如需下载视频内容,须安装原告的电脑或手机客户端,且下载的视频具有特殊的格式,需使用原告的客户端进行播放。

  本案中,被告经营的APP直接提供了原告网站内容的下载,下载完毕后使用被告APP即可播放。其显然完全替代了原告视频手机客户端的功能,挤占了本应属于原告的市场份额,不当地阻止了用户下载原告的视频移动端,破坏了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所获得的竞争利益,是通过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不正当手段实现的,其获利核心在于攫夺本属原告的合法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在损害原告商业利益的同时,被告的行为亦违背了诚实、公平的商业伦理,破坏 了原本稳定、有序的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