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网站是否需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出处:知识产权诉讼

  目前主流的购物网站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B2C型,一种是C2C型。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缩写,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这类网站以亚马逊、京东、天猫为代表。

  C2C即Customer-to-Customer,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B2C购物网站主要是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搭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这类网站以淘宝为代表。

  B2C网站和C2C网站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卖自己的商品,自己是商家,后者是提供一个地方让别人卖东西,网站充当一个中介的作用。这种不同体现最明显的地方,前者提供购物以购物网站名义开具的发票,后者则不提供。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B2C网站跟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商家并没有什么不同,那么在遭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商家类似,可能最大不同的是对于侵权情节这一块,B2C网站由于商品的信息都公开在网站上,包括商品的售价,销售数量,如果维权一方及时通过公证固定住相关证据,那么在赔偿损失时,就比较好计算,当然由于B2C网站也会经常更改价格,刷新页面,所以就算公证固定下来的销售数量也不一定就是实际的销售数量,这一点,在作为维权一方代理律师时要尤其注意。

  而C2C网站则会复杂很多,因为C2C网站其实相当于提供了一个地方给卖家和买家进行交易,这里可能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C2C网站适用避风港原则吗?答案是不适用,具体理由笔者将会另行撰文一篇进行解答。

  一般来说,现在C2C网站还承担着管理和审核的义务,如果C2C网站能够证明其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了管理和审核义务,笔者认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目前C2C网站的收入很大一部分也来自于向网站上的卖家和买家提供各种增值服务,举个例子,比如淘宝网对于某些信誉很好的商家会给相应的认证,这种认证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在淘宝购物时会选择信誉较好的卖家,所以说C2C网站卖家所售的侵权产品之间并不能说没有任何关系,尤其在一些很明显和恶意的侵权时,在这种情况下,C2C网站可能难辞其咎,面对侵权控诉时,极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