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注册商标功能也构成商标侵权

  文/王礼明 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

  商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依附于商品或者服务而存在,不单独存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其产生到发展过程中,商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功能也被不断地完善。

  商标的功能主要表现为:

  1  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2  促进销售的功能

  3  保证商品品质的功能

  4  广告宣传的功能

  5  树立商业声誉的功能

  这些相互联系的各项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传统功能的延伸和发展。在现实中,大多数商标案件都是以商标的识别性被破坏而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然而,越来越多的商标承载着商业信誉,能够保证商标质量。所以,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损害商标的功能为前提。

  我们所经常说到的商标近似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因为商标近似损害了商标的识别性,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实本质是因为是损害商标的功能。著名的“反向混淆”就属于直接损害功能的情形,并不以混淆为构成要件。

  下面是另一起直接损害功能商标侵权情形的案件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钱海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质量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于商标的侵权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直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虽然钱海良分装、销售的三种规格的涉案产品中的糖果本身系来源于不二家公司,且其使用的三种规格的外包装上也附着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

  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并未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是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钱海良未经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该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

  因此,钱海良的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钱海良损害不二家公司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判决钱海良侵犯不二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结语

  凡是损害商标功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我们可以借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来应对和处理相关破坏商标功能而不产生混淆的商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