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商标先用权抗辩成功

  出处:法制日报

  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尚丹尼中心)的一名员工离职后,其家属将老东家的招牌注册成为商标,反过头将尚丹尼中心告上法庭,要求禁用其商标。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由尚丹尼中心使用在先并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谭女士无权禁止尚丹尼中心继续使用尚丹尼商标,据此驳回了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成立于2008年在北京拥有四家门店的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尚丹尼中心),一直使用“尚.丹尼造型”门头及指示牌,并自成立起一直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推广,具有了有一定的知名度。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原告谭女士的丈夫邵先生一直在尚丹尼中心工作,但2012年8月,谭女士便提出了尚丹尼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1月,经商标局核准,谭女士在第44类服务注册了“尚丹尼”文字商标,该类服务包括医疗按摩、美容院、理发店等。随后,谭女士便一纸诉状将尚丹尼中心告上法庭,称尚丹尼中心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尚丹尼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该中心禁用“尚丹尼”字样,并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

  对此,尚丹尼中心认为,自己是尚丹尼商标及字号的在先权利人,经不断推广已经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响力,谭女士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谭女士是中心前员工的爱人,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法院经审理查明,尚丹尼中心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以尚丹尼作为商业标识予以使用,这种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可以界定为商标性使用,即已构成未注册商标。尚丹尼中心尽管未进行商标注册,但是根据其进行网络推广的事实,可以确认其将尚丹尼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影响。尚丹尼中心在谭女士申请涉案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理发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尚丹尼多年,尚丹尼中心属于使用在先。谭女士就其主张权利的涉案尚丹尼文字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综上,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保护商标先用权的规定,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据悉,修订后的《商标法》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首次确立了商标先用权规则,而本案是新《商标法》实施以来首例适用该条款判决保护商标先用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