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对网站创建模板中预设内容不担责

  作者:刘建红 郑正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的网站中通过套用模板创建网页时,如果对网页中模板所预设的图片并无修改或管理的权限,那么一旦该图片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网络用户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中,作者通过一起具体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评上海富昱特公司诉佛山溢得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号】

  (2013)

  佛中法知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

  网络用户基于信赖利益使用公共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模板创建网站,若预设于模板中的内容来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相关内容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网络用户亦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富昱特公司)是IMAGEMORE.LTD发起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IMAGEMORE.LTD授权富昱特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IMAGEMORE.LTD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2012年10月,富昱特公司通过网页公证证据保全,发现佛山市溢得胶粘剂有限公司(下称溢得公司)在其公司网站www.fsyide.cn(下称涉案网站)中“业务咨询”一栏中使用了IMAGEMORE.LTD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下称涉案图片),于201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一审过程中,溢得公司辩称其没有使用涉案图片,涉案网站是北京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慧聪公司)的,溢得公司只是慧聪公司的客户,涉案图片不是溢得公司上传至涉案网站的,溢得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网站是溢得公司使用的网站,因溢得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或富昱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其行为已侵犯了富昱特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溢得公司向富昱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一审判决后,溢得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图片不是其上传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其得知涉案图片侵权后,已第一时间和慧聪公司联系,慧聪公司也删除了相关图片。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富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涉案网站是溢得公司管理和控制的网站,但通过庭审过程中的现场计算机操作演示发现,涉案图片是预设于慧聪网提供的网站创建模板中,溢得公司并不具备上传或修改涉案图片的权限,故涉案图片非溢得公司上传,溢得公司并未实施在互联网上提供涉案图片的行为。由于溢得公司是慧聪公司的网络用户,其仅应对涉案网站中由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对非其上传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富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新类型案件。本案中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当涉案网站中预设于网页模板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溢得公司作为网站的所有者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溢得公司对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溢得公司未实施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

  首先,溢得公司是慧聪网的网络用户,涉案网站是慧聪网向溢得公司提供的用于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站。对网站的法律属性,不能仅从网站中对网站所有者的声明进行判断。虽然涉案网站的标题、内容以及网站的ICP备案信息等表明为溢得公司的公司网站,但事实上,涉案网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公司网站,而是慧聪网为溢得公司提供的一个信息发布平台,溢得公司创建网站实质上是利用慧聪网提供的信息发布空间发布其企业和产品信息。因此,溢得公司在法律关系上为慧聪网的网络用户,而涉案网站是溢得公司接受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而创建的网站。从这个角度看,尽管涉案网站形式上表现为溢得公司的网站,但其本质与网络用户在淘宝网注册的淘宝网店、在新浪网开设的博客等无异。涉案网站的此法律性质,使其与其他网站所有者独立创建或者委托他人创建的个人网站或公司网站区分开来。而对于后者,一般情况下网站所有者应当对网站的所有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前者,则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涉案网站的内容并非均来自于溢得公司。对于此类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的网站,其一般都是套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模板创建而成的,因此,网站的内容从来源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预设于模板中的内容,如网站的整体风格和框架布局、特定栏目的装潢设计等,另一类是由网站使用者上传的内容。本案中,涉案网站是溢得公司在选择慧聪公司提供的网站创建模板后,再在模板中相应位置上传相关企业、产品信息创建而成的。因此,涉案网站的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部分来源于溢得公司,并非均来源于溢得公司,不能因溢得公司为涉案网站的使用者而推定涉案网站的所有内容均为溢得公司提供。

  再次,溢得公司未实施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件之一,是被诉侵权人实施了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如上所述,由于涉案网站的内容并非均来源于溢得公司,而且判断溢得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关键在于判断涉案图片的上传者到底是否为溢得公司。通过二审过程中的计算机操作演示发现,溢得公司并无上传或管理涉案图片的权限,而且其他企业网站对应栏目中的图片均相同这一事实,也进一步印证了溢得公司作为网络用户并无上传或修改该图片的权限。由此可见,涉案图片并非溢得公司提供的图片,溢得公司并未实施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因此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溢得公司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中所指的间接侵权是指并未直接侵害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是因为该行为对直接侵权行为进行了教唆、帮助等,或者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需要行为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从溢得公司是否存在教唆或帮助行为的角度分析。主观上看,溢得公司使用网站创建模板的目的仅在于通过网站模板提供的平台发布相关企业和产品信息,且涉案图片仅为一职业女性的头像,不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同时,溢得公司作为慧聪网的网络用户,也难以对其涉案网站对网站模板中的内容是否有合法的来源或得到合法授权进行审查。溢得公司在被起诉后已告知慧聪公司,慧聪公司删除了涉案图片这一事实,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溢得公司在获知涉案图片涉嫌侵权后也已尽其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侵权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因此,溢得公司作为网络用户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涉案图片为侵权图片,因而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教唆或帮助的故意。客观上看,溢得公司只是利用慧聪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并未向慧聪公司制作模板或上传涉案图片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从是否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角度分析。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看,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网络用户应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内容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别性规定,因此在本案中也不能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来认定溢得公司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三、社会公众信赖利益应受保护知识产权是在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之间平衡的产物。既要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权利人科技文化创新,又要避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以促进社会科技文化平衡发展。如本案所涉的慧聪网等大型网站,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面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正因为其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网络用户通常对其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信赖基础,而这种信赖基础正是网络用户积极参与互联网活动的重要前提,是推动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网络用户对此类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网站不能持有合理的信赖,网络用户就会拒绝、排斥使用此类公共网站,此类网站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影响,从长远来说就会对互联网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法院对本案进行裁判时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保护网络用户对具有公共属性网站的信赖利益,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本案所涉及问题是网络行为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法院通过本案审理,明确了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的网站中通过套用模板创建网页时,若网络用户对网页中模板所预设的图片并无修改或管理的权限,即使该图片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网络用户亦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对类似网络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具有典型意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建红 郑正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