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近来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情况

  来源 | 海知产法院

  2016年6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又审结了一起“KTV歌曲著作权侵权案”。上诉人上海云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好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被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上海知产法院成立一年半以来审结的第71起“KTV著作权侵权案”。

  伴随着网络传播越来越便捷化,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屡屡被商家“随手捏来”,KTV歌曲和娱乐业的繁荣背后,是音乐作品侵权问题的凸显和著作权纠纷的逐年增长。自2014年12月28日成立以来,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KTV著作权侵权案件92件,其中2015年全年60件,2016年上半年共有32件,已经审结71件。可以看出,KTV著作权纠纷案件居高不下。

  通过对裁判文书中涉案歌曲名录的观察,一些耳熟能详的歌曲,例如《桃花朵朵开》、《对面的女孩看过来》、《明明白白我的心》、《宁夏》、《分手快乐》、《盛夏的果实》、《广岛之恋》、《心太软》、《伤心太平洋》、《恋爱ing》等传统经典歌曲和现代网络音乐都在涉案歌曲曲库中,KTV歌曲侵权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

  KTV著作权侵权案的主要特点是诉讼同质程度高、侵权事实发现困难、被控侵权主体应诉率低而败诉率高等特点。在根据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结案的该类型案件中,其中不乏“好乐迪”、“上海歌城”等一些耳熟能详的大品牌KTV场所,同时也有一些不知名的KTV场所。经过审理,其中九成以上的KTV经营者都会被判侵权。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问题呢?

  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审理发现,被诉KTV场所大多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所保护了解不深。对于是由原唱歌手或演员演绎的具有一定故事情节,是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相关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俗称MV的音乐作品,一般KTV场所也都认可这是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是对于一些由演唱会画面组成,并不以固定机位机械录制歌手现场表演,或者由某一歌手多个演唱会场面通过导演、摄像对不同画面、不同镜头、不同角度的选择、剪切、编辑,插入演唱会之外的生活场景、花絮等画面制作而成音乐电视作品,很多被诉KTV并不认为这属于受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在一起上海歌城欢宁娱乐有限公司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案件中,上海歌城欢宁娱乐有限公司就提出,涉案音像节目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音乐电视作品。但是通过审理,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第二种作品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因此,涉案音像节目具有独创性,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在赔偿金额上,法院对侵权的判赔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从已结案的案件来看,根据涉案歌曲数量和知名度,一般情况下一首歌曲判赔三百元左右,如果歌曲知名度较高,一首歌曲一两千元也有,涉案歌曲较多,一般判决四五万元是基本常态。在一起上海闵迪娱乐有限公司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案件中,上海闵迪娱乐有限公司被判赔10万余元。判赔数额的加大,体现的是社会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司法保护的力度,反映的是法院助力文化产业大发展,始终不渝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决心。

  上海知产法院胡宓法官分析认为,此类案件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KTV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KTV经营者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交纳著作权使用费,但现实生活中,主动缴费的少之又少;一部分KTV经营者对于侵权诉讼报有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规定熟视无睹。另一方面,现在不少音乐出版企业都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诉讼代理,发现侵权、主动维权愈加积极、规范,导致案件的大量上升,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音乐是生活的必需品,是社会共同的财富,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保护。面对KTV著作权侵权纠纷仍然频发的态势,上海知产法院建议,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要履行各自的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形成合力,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与监管,建立起稳定的渠道,使著作权付费使用成为稳定常态,让企业有一个稳定成熟的市场环境。KTV经营者也应提高权利保护意识,采取措施合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法院将加大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提高侵权成本。从而形成全社会保护音乐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