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195号

  1995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以来,一些地方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认可,擅自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并且将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驰”、“吉普”等文字或图形商标。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为此,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今年第四季度开展的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活动,对当地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

  二、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销售×××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

  三、请各地对本地区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进行商标法制宣传和教育,组织他们自查。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的侵权行为,应限期改正,经自我检查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不再追究其责任;对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请各地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我局商标局。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