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二审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加大判赔力度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御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御逊公司需赔偿霍尼韦尔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叶片朝左”控诉“叶片朝右”】

  霍尼韦尔公司诉称其创立于1885年,自1936年起生产涡轮增压器,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如今己经成为全世界最大和最知名的涡轮增压器制造商,也是全球500强企业。该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自1990年开始,在中国分别注册了“garrett”、“garrett”、“garret盖瑞特”、“盖瑞特”商标,并且于2009年1月8日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了一个由四个叶片组成四分之一涡轮形状的图形商标,叶片整方向朝左,该图形商标于2010年7月21日核准。

  上述注册商标在国内一直有着较高的声誉,霍尼韦尔公司在国内为宣传投入的广告费逐年增加,同时霍尼韦尔公司在中国的销售额也大幅度增长,成为国内发动机和汽车企业最大涡轮增压器供应商。

  2011年9月7日,御逊公司成立,主要经营汽车配件、涡轮增压器的生产销售,并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显示和霍尼韦尔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极其相似的扇形图形,最大的区别在于御逊公司的扇形图形的叶片方向朝右。霍尼韦尔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9月25日,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查扣侵权增压器产品112台,该汽车涡轮增压器外包装上标有御逊公司的扇形图形,制造商为御逊公司;2014年2月8日,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的侵权增压器产品40台,没收标有御逊公司的扇形图形的空包装箱1,320只;2014年4月15日,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淮海分局查扣位于徐州汽配城业主销售的侵权增压器38台,没收的增压器外包装上标有御逊公司的扇形图形。

  综上,霍尼韦尔公司认为御逊公司从事侵害霍尼韦尔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持续时间近两年且数量巨大,虽经工商部门多次打击处罚,仍屡教不改,恶意侵权,给霍尼韦尔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对霍尼韦尔公司的商誉也造成巨大影响,同时霍尼韦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大量的维权费用,遂将御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御逊公司停止对霍尼韦尔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霍尼韦尔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叶片朝右”侵犯“叶片朝左”商标权】

  法庭上,御逊公司承认了徐州工商局淮海分局、株洲工商局荷塘分局、武进工商局所查处的侵权涡轮增压器是其生产并销售出去的,但是反驳了其并不生产涡轮增压器的零部件,只是从别处采购好零部件后组装成涡轮增压器。另外,御逊公司也提出,其在涉案涡轮增压器外包装上使用的扇形标识与霍尼韦尔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叶片完整度、叶片是否有棱角和叶片方向上有三处不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使是组装行为也是生产行为的一种,故认定涉案涡轮增压器均系御逊公司所生产销售。并且一审法院在将涉案涡轮增压器的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霍尼韦尔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后认为,御逊公司指出的三处差别虽然存在,但是差别比较细微,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图形的构图及整体结构上仍构成相似,上述标识突出使用在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相关公众会产生误认,由此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御逊公司侵犯霍尼韦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霍尼韦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依法赔偿霍尼韦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终审:对长期恶意侵权判罚更狠】

  原审判决后,霍尼韦尔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霍尼韦尔公司上诉认为,涉案侵权商品系重要汽车配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会对消费者的车辆甚至生命安全造成危险,极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与御逊公司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严重不符,赔偿金额明显偏低。另外,霍尼韦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就不低于20万元,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远远不能补偿霍尼韦尔公司的损失和对该公司品牌造成的影响,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霍尼韦尔公司涉案商标在国内涡轮增压器生产企业、经销商和零售商、企业用户及大众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御逊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先后被工商部门查处三次,地域分布在湖南和江苏两个省份,时间跨越数年,查处产品数量达188台,生产现场空包装箱1,320只,二审庭审中,御逊公司自认其月销售数量为200多台,可见其侵权商品流通地域较广、规模较大,侵权情节严重。御逊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会相应减少霍尼韦尔公司产品的销售量,同时涉案产品低价销售对车辆运行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另外考虑到虽然霍尼韦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具体金额,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霍尼韦尔公司主张的相关费用确实系必需、合理的支出。综上,上海知产法院改判被上诉人上海御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来源:@浦江天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