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维权不再是“奇迹”——评《奇迹MU》诉《奇迹神话》侵权案

  网络游戏已成为现代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并衍生出电子竞技这一热门产业。一款网络游戏一般由场景、人物角色、NPC、音乐、故事情节、游戏规则等要素组成,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涉及多个领域,保护难度较大。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网络游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为网络游戏的保护提供了一些非常有益的参考。

  《奇迹MU》VS《奇迹神话》

  涉案游戏是MMORPG网络游戏《奇迹MU》和ARPG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前者由韩国网禅Webzen开发,曾被韩国多家官方权威游戏机构评选为“最佳网络游戏”,此案的原告正是目前享有《奇迹MU》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权以及维权权利的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

  《奇迹神话》的开发者是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该公司授权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通过“91wan网页游戏平台”运营和推广该游戏。

  壮游公司认为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对《奇迹神话》的开发、运营、推广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主张,两款游戏从宏观上看,游戏名称、故事情节、等级架构等几乎完全一致,从微观上看,地图场景、角色、怪物、技能及装备等的名称和造型存在众多实质性相似的内容,通过综合比对,《奇迹神话》是对《奇迹MU》的抄袭复制,硕星公司、维动公司侵犯了其对《奇迹MU》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在宣传稿中使用了“MU”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上述三家在运营和推广过程中擅自使用“奇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包装装潢,并进行了大量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事实上导致相关公众将《奇迹神话》误认为《奇迹MU》的网页版,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游戏是类电影作品

  该案不同于以往的网络游戏侵权案件,壮游公司不仅主张构成游戏的素材是其文字作品或美术作品,还提出《奇迹MU》是由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构成的复合型作品,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作品”。同时,壮游公司认为《奇迹MU》作为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借助适当的装置播放或传播,拥有特定的世界观、题材、故事、情节、场景、环境、音乐、伴音和人物,其设计开发要经由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的创作才能完成,不仅故事情节丰富,还包含了创作者的思想个性和作品风格,游戏的整体画面应当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影作品。

  法院认为,从游戏的制作来看,游戏策划和素材设计人员在功能上类似于电影的导演、编剧、美工、音乐和服装设计,软件编程类似于电影的拍摄。从游戏体验来看,剧情随着玩家的操作在不同的场景、画面之间展开,并伴有声音,同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相类似。虽然玩家的不同操作会得到不同的画面和剧情,但不同玩家之间得到的剧情和画面主体是一样的。而且玩家能得到的画面和剧情,都是游戏开发者预先设置的,是开发者的创作而非由玩家创作。根据《伯尔尼公约》对类电影“其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的描述,法院判定《奇迹MU》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寻求保护,其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

  法院认为,游戏画面由游戏人物、怪物等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情节而呈现的连续画面所构成,因此可通过比对游戏中的情节、人物、场景等相关素材来认定游戏画面的相似度。原告对两款游戏相关的14个地图场景进行试玩以及比对,发现多达具有标志性的104个场景地图、26个技能、71个怪物、134个武器装备以及5个NPC高度近似。

  最终,法院判决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停止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和合理支出104,990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各自的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或打破网游维权困局

  易观智库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网游市场规模为1361.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4.1%。网络游戏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网络游戏的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但保护成效却不甚理想。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游戏纳入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以往法院在审理游戏类侵权案件时,通常是将游戏中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进行单独保护,这样虽然便于操作,但这是一种静态的认定方式,游戏最终获赔的金额也是比照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赔偿金额和数量进行认定,获得的赔偿金额极低。原告研发一款游耗费时间长、投入成本高,而侵权方简单抄袭就可获益巨大,挤占市场,所获赔偿额难以填平原告受到的损失,对被告获利相比也微不足道。网络游戏侵权长期得不到良好保护,一方面挫伤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助长了山寨游戏的侵权气焰。壮游公司的代理律师傅钢也曾表示:关于网络游戏的作品性质问题,虽然网络游戏早已有之,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往案例中将网络游戏作为一张张美术作品或者单个文字作品的集合进行保护,一定程度上肢解了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价值,赔偿金额与被告实际获利差距巨大,客观上甚至起到了变相鼓励侵权的效果。侵权游戏月流水动辄数百万、千万级别,很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的判决根本无法让侵权游戏的研发商或者运营商伤筋动骨。

  本案中,原告对游戏的作品性质进行了充分论证,同时对两款大型游戏进行了充分对比以及举证。通过PPT、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对比两个游戏的试玩过程,复现玩家的真实体验,让法官能够以该领域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去审视两款游戏的异同。在认定游戏为类电影作品的基础上,最终认定《奇迹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对网络游戏侵权的维权思路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法院认定网络游戏构成类电影作品,也是前所未有过的司法尝试。

  类电影作品的认定也直接影响到赔偿额度的确定。法院以目前网络游戏的高收入背景,结合原告授权第三方的授权金标准,法院最终突破了法定赔偿额的标准,认定了500万的赔偿额,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游戏的商业价值,也表明了打击非法山寨游戏的决心和力度。

  作者:苗雨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