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5月12-13日,“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在京举办。5月13日上午的分会场一之专题四围绕“商标权保护新发展”展开研讨。以下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法官龚麒天专题发言实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法官龚麒天专题发言:

  我讲四个案件一个想法,第一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是因为我们受理的案件中发现权利人茅台酒公司,被告使用了我方的茅台,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确实是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茅台是驰名商标,对方在酒类商品上使用了其商标,则广州知产法院必须管辖我的案件,我国的商标法对已注册的商标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我们是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保护的,只有涉及跨类保护的情况下这个案件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不是涉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至少包括:一原告指控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的驰名商标,二原告指控被告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其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三原告指控被告的域名使用其驰名商标。第二类案件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李法官已经做了相关的介绍我就不重复了,但我这里补充介绍的一点是广州受理案件的一个特点,主要是权利人起诉的茶叶市场的商户都是散装茶户,这些商户在销售产品的时候把茶叶装入引诱假冒商标的包装进行销售,不是简单的销售侵权,由于包装行为应定性为制造行为,也就是说销售的商户可能涉及到销售和制造的叠加侵权,这个案件关于如何来认定叠加侵权的问题,我们专门在人民司法上写了论文,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讲最后一个问题,举证问题。

  混淆判断的时候我们会考虑商标知名度、显著性、关联程度、被告主观恶意等等,这些因素我们做判断,在淡化的过程中我们会考虑驰名商标在被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中的相关公众的问题,我国驰名商标不是全类别的驰名,还有一个是涉及到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和被诉商标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问题,定性判断的过程中我们都面临多因素选择,这些因素归根到底是事实问题,事实问题由证据决定,所以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举证的问题,这不是新的问题,但我个人认为是商标司法保护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没说完。(速录/宋云燕 审核/朱蕾 摄影/石月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