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要求书解释原则

来源:思博知识产权网

作者:冯剑明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一、案件简况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隶属于广东美的制冷家电集团,是集家用、商用空调和大型中央空调开发、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其于2012 年对家用空调申请了多项专利,该产品推出市场以后,获得市场的一致好评。宁波某企业见到有利可图,开始模仿并大规模进行销售, 从而严重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利益,还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于是美的公司对其提出了专利诉讼,其中一个专利诉讼在一审过程中认定了被告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但是被告对此判决不服,从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的上诉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7 中所述的“第一子定位柱和第二子定位柱”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人指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第一、二子定位柱”为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庭审辩论以后,法院认同以上观点,从而认定被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三、专业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

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把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保护范围,或者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某些必要技术特征。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时,可以结合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作出澄清的解释。

3、当专利权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图标记时,不应以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专利保护的范围也不应完全受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的限制。

4、摘要不能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5、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出现明显笔误,应依实际情况予以正确解释。

结合本案,被告将辩论焦点集中在专利权利要求 7 中所述的“第一子定位柱和第二子定位柱”两个特征。然而, 涉案专利的附图 2 和说明书中提到“第一子定位件 221 的内侧面 223可以为与第一安装孔 210 的壁 211 对齐的弧形面,第二子定位件 222 的内侧面 224 可以为与第一安装孔 210 的壁 211 对齐的弧形面”,并且,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通篇都没有“第一子定位柱”这个部件,由此可以毫无意义地判断,第一、二子定位柱实际上是第一、二子定位件,因此被告主张不侵权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