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

  申请人淘宝公司与被申请人载和公司等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案号:(2015)浦禁字第1号

  合议庭:徐俊(审判长)、倪红霞(审判员)、叶菊芬(审判员、主审法官)

  推荐理由

  随着网络购物在购物方式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重,互联网电商领域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中,涉嫌侵权行为往往能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的损害后果且持续扩大损害范围,若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权利人市场份额的减少,甚至造成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局面,故行为保全成为十分重要的救济手段。本案是全国首例涉电子商务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案件。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产权实体法的规定,参考TRIPs协议及域外司法实践,就本案是否满足诉前行为保全的条件进行审查,最终裁定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提高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彰显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中的快速反应,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

  案情

  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姚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被申请人: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和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102号,

  被申请人: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申路180号1幢七层703室。

  申请人淘宝公司为“淘宝网”的经营者,被申请人载和公司为“帮5买”网站的经营者,被申请人载信公司为“帮5淘”软件的开发者,“帮5买”网站提供“帮5淘”插件的下载。用户安装该插件后,使用IE、百度等主流浏览器在“淘宝网”购物时,该插件会在“淘宝网”页面嵌入“帮5买”网站的广告栏和搜索栏,并在购物页面的标价附近嵌入“现金立减”等链接,点击后则跳转到“帮5买”网站完成交易。淘宝公司以两被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及时制止可能对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两被申请人停止继续以“帮5淘”网页插件的形式对申请人实施不正当竞争。

  裁判

  浦东法院认为,“淘宝网”与“帮5买”网站均为购物网站,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载和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不正当地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网”的交易量巨大,且“双11”购物狂欢节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申请人淘宝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申请人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帮5淘”插件的发行者为被申请人载信公司。遂裁定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将“帮5淘”网页插件嵌入申请人淘宝公司“淘宝网”网页的行为。两被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前述民事裁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的决定。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