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新思路

  知识产权评估是上市公司实施重组、并购活动的前提和关键,因此,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发展对知识产权评估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到重组并购中知识产权服务的质量。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尚不能很好满足上市企业的需求。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推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发展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首先,将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促进管理职能划归相关政府部门行使。随着财产形式的发展,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考虑到知识产权评估的极度复杂性,由相关政府部门推动和促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较为合适。

  其次,将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纳入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知识产权评估则是市场发育最晚、最为复杂的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化是知识产权复杂性及知识产权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知识产权评估质量的基本保障。

  最后,由专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目前,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评估公司及相关资信评价机构提供。一般而言,这些机构很多不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团队,知识产权评估质量与知识产权的客观价值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出入,难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扭转这种局面、提升知识产权评估质量,知识产权评估应当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行使。

  在培育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同时,笔者认为,我国还需要考虑引入科学、实用的评估方法,完善评估体系,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目前,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层面讨论较多的资产评估方法有3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这3种方法都是基于有形资产评估而设,但是知识产权有其鲜明的独特性。笔者认为,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首先,制定一般的、单项的、程式化的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是一个较抽象的概念,不能体现单项资产的特性。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然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却拥有各自的资产特性。考虑到专利、商标、版权等资产具有知识产权共性特征和单项个性的特征,知识产权评估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制定“一般性”的评估通则。在此基础上,针对专利、商标、版权各种特性制定“单项性”的具体指导规则。“一般性”评估通则和“单项性”具体指导规则之间是总分关系。

  其次,重视知识产权评估的背景因素。国外相当重视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背景因素,我国也可以考虑在进行方法选择时适当考虑背景因素的影响。例如,专利指标至少要包含相关公司的专利产出能力、专利成长率、技术份额、研发重点、影响指数、技术生命周期,以及与专利质量有关的发明专利数量、授权专利数量、有效专利数量等。

  最后,灵活运用综合评估方法,借鉴国外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知识产权价值随时间、环境、使用目的和当事人而异,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很多情况下,一种评估方法难以客观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灵活应用综合评估方法,才能最大化地提升评估的准确度。目前,不少国家已针对专利、商标、版权等自身的特点,发展出了不少新的评估方法,比如专利评估中的规避设计方法与可比交易法等,这些新的评估方法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评价效果。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在这方面加大研究力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这些新的评估方法的应用范围,促进现行评估方法的改进和完善。(王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