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范围的规定》

  浙科发保〔2015〕190号

  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专利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特制定《关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范围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在同一县域内,有5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同一发明专利,或10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同一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

  (二)涉及食品、药品等危害民生安全,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政府采购、招投标中,侵权产品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督办,或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的;

  (五)被中央、我省省级主要媒体批评监督,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涉及国家、省重大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四条 专利行政部门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与侵权判定工作

  第五条 省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与《浙江省专利条例》配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