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立国
作为德国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旗下的汽车品牌“MINI”凭借独特的个性魅力赢得了众多女士的芳心。然而当宝马公司欲将“MINI”申请注册在汽车模型商品上,却遭遇在先商标“mini”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宝马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该案终于尘埃落定,二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及一审原判。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6169130号“MINI”商标,由宝马公司于2007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微型汽车模型商品上。
2009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851498号“mini”商标,由广东省广州珠江美乐多饮品(香港)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戏机、电马、风车等商品上。
宝马公司不服商标局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复审同样未得到支持后,宝马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原审诉讼中,宝马公司针对引证商标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而在二审期间,引证商标已因连续3年不使用被商评委决定予以撤销,商标局已于2015年9月作出撤销公告。
在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后,宝马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宝马公司上诉称,“MINI”商标经过其长期广泛宣传使用而广为消费者所熟知,不会和他人商标相混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宝马公司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3年不使用的申请,该案应中止审理。另外,引证商标所有人为一家饮料公司,并未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该案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因此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鉴于诉争商标尚未完成注册,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毛立国)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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