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违法所得不确定,赔偿数额可超法定限额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判定思路:首先应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若损失难以计算,则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若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则可酌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虽然根据现有证据都不能确定,但侵权人的部分违法所得已超过50万元,所以法院可以在法定限额之外酌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实际价值、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300万元。

  【案例来源】

  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纵横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玄霆公司”)

  【案情简介】

  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纵横公司是”纵横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玄霆公司与案外人王钟签署协议及附属合同,约定四年之内王钟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完全排他的归属于玄霆公司。2010年7月,玄霆公司发现王钟在纵横中文网上发表了名为《永生》的文字作品,于是以著作权合同纠纷为案由将王钟诉至法院。2012年5月4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玄霆公司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不过在此之后,纵横中文网继续提供《永生》作品的阅读直至2013年11月,点击次数累计271,527,202次。

  2010年11月,纵横公司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在移动手机阅读基地使用上述作品,但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已将2012年11月之后收取的信息费全部转付给了玄霆公司。此外,纵横公司还授权唱声公司在畅听网上使用上述作品,双方约定的授权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玄霆公司认为纵横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永生》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且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故请求法院判令纵横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万元。

  【争议焦点】

  1、纵横公司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纵横公司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及畅声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玄霆公司主张赔偿1200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一、纵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鉴于之前有判决确认《永生》作品的著作权归玄霆公司所有,故纵横公司自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11月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同时,纵横公司关于自己对外开展授权业务可基于善意而免责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授权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及畅声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也侵犯了玄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玄霆公司的索赔数额

  玄霆公司的索赔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纵横公司从案外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移动阅读基地处所获收益分成收入1,737,002.12元,根据二者的协议,可以得出纵横公司与移动浙江公司共同侵权的违法所得至少为4,342,505.275元;2、《永生》作品在纵横中文网以及移动阅读基地网站上的点击次数乘以起点中文网的收费标准,损失至少为422,837,176元;3、纵横公司授权畅听网所获得收入100余万元。

  由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是案外人,玄霆公司也没有对其提出过诉讼请求,故以共同收入作为赔偿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纵横公司从畅听网那里获得收入100余万元。此外,由于纵横中文网上连载《永生》作品是免费的,读者对于免费小说的点击很随意,用该点击数并不必然可以转化为损失的计算依据。不过在上述三点索赔依据中,纵横公司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处所获的收益分成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

  鉴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确切数额,故法院根据作品的实际价值、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侵权人从案外人处所获利益分成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永生》作品的总字数超过500万字,在纵横中文网的搜索排行榜上位列第一,点击数超过2亿次,该作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纵横公司自2010年7月《永生》作品涉讼以来,在明知该作品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持续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该作品以及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进行授权营利。即使在生效判决确认该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玄霆公司后,仍然没有立即停止前述行为,侵权方式多样、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由于在本案中,已经有证据证明纵横公司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因此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法院判令纵横公司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30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