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诉安徽省恒发粮油有限公司著作权侵犯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58号

  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组织机构代码:55016819-0

  法定代表人:郑礼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恒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组织机构代码:05015932-7

  法定代表人:邵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诉称,1996年左右,原告法定代表人郑礼云即开始在长丰县孔店乡街道以家庭作坊式进行大米加工及对外销售。2000年4月10日,郑礼云申请成立长丰县孔店乡鑫胜米厂,在长丰县孔店乡街道以个体工商户性质继续进行大米加工及销售。2004年,孔店乡因行政区划调整并入到淮南市,故郑礼云后以大通区孔店乡鑫胜米厂继续进行大米加工及销售。2010年1月22日,郑礼云为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申请成立了原告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仍为大米加工及销售。

  在上述经营过程中,自2003年左右,郑礼云开始使用案外人温州平阳县华利制版有限公司设计的大米外包装,这其中包括“泰香米”与“泰香王”两外包装(下称涉案包装设计),涉案包装袋的整体外观设计在使用过程中进行过一、二次细节变动,直至2007年定稿使用至今。

  经过原告多年的苦心经营,使用涉案包装设计的两类大米产品已经在安徽地区,尤其是黄山地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作为与原告仅二十几公里之距的本案同业经营者被告,深知原告产品的畅销程度,自2012年7月9日成立之后,恶意模仿涉案包装设计,继而将产品销售至原告产品市场,已经造成消费者混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泰香米”及“泰香王”两外包装,并销毁库存两外包装及用于制作两外包装的全部模具产品;2、赔偿原告经营损失45万元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51,963元,两项共计501,963元;3、在《新安晚报》或其他省级媒体上致歉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省恒发粮油有限公司主动不在以下地区销售带有涉案“泰香米”与“泰香王”两外包装设计的大米:

  1、安徽省:黄山市、芜湖市;

  2、四川省:自贡市、宜宾市;

  3、浙江省:温州市;

  4、福建省:福州市杜坞市场。

  二、安徽省恒发粮油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对代理商在以上市场的销售行为进行调整,不再出现销售上述两种外包装设计的大米的情况,违者,该公司原先赔偿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五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8820元,减半收取为4410元,由淮南市云河米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发粮油有限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四、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书经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汪 寒

  审判员:张宏强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玢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