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方燕烤猪蹄特许经营引发高新法院审理23起官司

  来源:新安晚报

合肥方燕烤猪蹄特许经营引发高新法院审理23起官司

  2013年下半年起,经过一些媒体天花乱坠的宣传,一股“烤猪蹄热”从合肥向全国蔓延。尤其是被誉为创业神话的“方燕烤猪蹄”,吸引了全国各地大批创业者加盟。

  然而,不到一年时间,合肥烤猪蹄店半数关门。“方燕烤猪蹄”先后陷入23起官司中,其中在北京、马鞍山法院的两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一输一赢;另有21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除调解一起外,判决的20起,加盟商全部败诉。

  这些加盟商,来自全国各地,轻信烤猪蹄的创业神话,不对当地市场调研便轻易加盟,支付了少则5万,多则10多万元的加盟费,最终难以为继,血本无归,又输了官司。

  火爆加盟方燕烤猪蹄

  自2013年10月起,焦正方以个体经营户的形式在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东段经营“方燕烤猪蹄”,被某网站宣称为“中国第一家烤猪蹄”。

  2014年3月,焦正方成立了合肥方之燕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方之燕公司)。同年7月,方之燕公司变更为合肥方燕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方燕公司),先后又开了两家店。方燕公司就方燕图文商标正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申请中。

  方燕烤猪蹄字号及品牌在安徽区域内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后,方燕公司通过网络宣传向全国征召加盟商。

  2014年4月28日,27岁的创业者小美(化名)(乙方)与方之燕公司(甲方)签订《方燕烤猪蹄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许可乙方在宣城市宣州区开设方燕烤猪蹄店,许可使用方燕烤猪蹄配方和商誉及字号的费用,在合同签订时支付5万元费用……甲方正在申请方燕烤猪蹄注册商标,并且该商标已经预核准,待该商标正式注册后,甲方正式签订授权协议,许可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在连续两个月内向甲方订购的配料少于60斤的情况,视为乙方已经终止了本合同;乙方在其他地区开设方燕烤猪蹄;不经过甲方同意,乙方转让该许可方燕烤猪蹄店;如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在甲方向乙方联系地址发送解除函后本合同解除,乙方应拆除与方燕烤猪蹄一切有关的标示。

  小美在宣城市开设的方燕烤猪蹄店生意不错,便于同年5月22日,又与方之燕公司签订《方燕烤猪蹄合同书》一份,许可小美在南京市栖霞区开设方燕烤猪蹄店,支付特许经营费用8万元。

  两个合同签订后,小美按约向方燕公司缴纳特许经营费用13万元,方燕公司对小美进行了培训。

  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小美在开店经营一年时间左右后停业,双方就争议协商未果。部分加盟商甚至打着横幅来到合肥淮河路步行街“方燕烤猪蹄店”门前,要求退回加盟费。

  小美和其他10多位加盟商一起,委托两个律师,于2015年1月起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出:小美依照合同约定,向方燕公司支付授权费用13万元。现认为合同存在以下撤销事由:1、方燕公司没有两个直营店,未披露经营信息,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方燕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没有告知与案外公司存在商标争议,致使其不能享受“方燕烤猪蹄”完整的区域代理权,且案外公司在合同约定地区也开设“方燕烤猪蹄”,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方燕公司许诺使用其字号、商誉不能实现,且无法以“方燕”字样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3、在合同履行期间,方燕公司未能按照承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培训,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小美等加盟商认为方燕公司采取隐瞒手段,未告知其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具备特许经营的资质。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方燕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方燕公司返还小美授权费用13万元。

  撤销合同依据不足

  “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办案法官介绍说。

  法院审理认为,方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由“方燕烤猪蹄”品牌、特定企业标志、配方、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组合而成的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拥有具备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特许经营资源,其将该特许经营资源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小美使用,小美与方燕公司订立的涉案合同符合上述特性,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么,涉案合同能否撤销?法院认为,合同中“两店一年”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涉案合同签订时,方燕公司尚不完全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但是否系出于主观故意在签订合同时刻意隐瞒了该情形,现尚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方燕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正方自2013年10月起即开始经营“方燕烤猪蹄”,方之燕公司2014年3月成立后仍然着力经营“方燕烤猪蹄”,并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为方燕公司,具备了“两店一年”的条件,其经营的“方燕烤猪蹄”品牌及商品也在安徽区域内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方燕公司虽存有过错,但尚不足以导致合同撤销。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是否营利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法官强调。

  法院指出,鉴于市场竞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就小美所称案外公司也在合同约定地区开设“方燕烤猪蹄”的情形的产生,方燕公司客观上无法管控,主观上现亦无证据证明其存有过错,方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正方在此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与案外公司就“方燕烤猪蹄”的市场经营行为发生争议,进而起诉对方,其目的也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分清是非、维护权益,该行为并未实质影响小美继续使用方燕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且撤销只能局限于合同签订前的信息隐瞒,在合同签订后,即便特许人若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被特许人也只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撤销权。

  此外,小美诉称方燕公司没有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争议事项涉及到方燕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据此行使合同撤销权亦无充分法律依据。

  因此,小美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美的诉讼请求。

  盲目加盟风险大

  21个加盟商起诉方燕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有20个败诉,且无人提起上诉。只有在铜陵市经营的汪某发现同城出现其他公司开设“方燕烤猪蹄”店后,方燕公司向他书面承诺:“如不能在2015年2月28日前清理市场,自愿如数退还加盟费。”最终,汪某要回了大部分加盟费。

  办案法官在判决书中告诫这些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本应对市场需求、盈利能力等商业风险做充分的考量,对商业经营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并且已经实际经营一段期间,不能仅仅因为追求利润的目的难以实现就要求撤销合同。

  餐饮专家认为,烤猪蹄是一个低价位、低技术含量的加盟项目,极易被复制,后来者加盟风险很大。加盟前不能只看到天花乱坠的宣传,轻信成功的神话,盲目跟风,而要在本地对市场做适当的调研,对商业风险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我就是看到媒体宣传后前去交加盟费的,开张后别说月入10万元,连月赚1000元都难,月月亏本,只有关张,希望今后媒体宣传要实事求是,烤猪蹄月入10万元要有确凿证据,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胡吹蒙人。”一位方燕烤猪蹄加盟商检讨了自己的草率后说,“也许加盟就是一个美丽的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