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专利律师详解专利转让流程

  一、什么是专利转让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 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 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 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 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

  二、专利转让流程

合肥专利律师详解专利转让流程

  三、专利转让途径

  1、自行专利转让

  专利权人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专利宣传,自行与投资商洽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如果想找到愿意投资专利项目,又愿意承担风险的企业,媒体宣传是必不可少的渠道之一。另外,通过朋友介绍自行与投资商面谈也是专利自行转让最有效的方法,成功率非常高。

  2、网络平台专利转让

  参与各专利技术新产品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等技术交易活动,并在各类技术交易活动中发布和推广自己专利产品。 另外还有近来兴起的在线展会,如科易网在线技术展会,每月都有几场在线技术展会举行,它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打破了空间限制,强调同时在线洽谈对接,降低参展的花费。

  3、委托中介机构专利转让

  可以通过市场选择国家正规、有资质的中介公司。也可以委托合肥陈军专利律师服务平台,寻找相关服务机构,该平台旨在为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在线承接各种科技服务需求。目前平台涵盖了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政策应用、信息服务、咨询管理、科技金融等6大类80小类的科技服务领域。

  四、签署专利转让协议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指南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和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范本: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 ,授权日 ,公开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

  ——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 %(*****$ 元)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个月内支付(*****$) 元,*个月内支付(*****$) 元,最后在*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1992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

  2、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 (时间)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条 其他

  前九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专利转让合同合同效力的问题

  据合肥专利律师了解,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一般我们在签订合同时都必须注意合同效力的问题,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阐述合同效力的相关法规。《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如何适用法律

  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合同有三种: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

  转让系属《专利法》调整范围(《专利法》第10条),这里就不再另行阐述。 值得一提的是《专利法》对于此二类技术转让合同的

  规定主要限于转让的形式要件:如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四)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五)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指对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当前所处的状态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了解专利申请是否授权,授权专利是否有效,专利权人是否变更,以及与专利法律状态相关的信息。

  随着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专利法律状态检索在实际应用中的需求日益扩大,如企事业单位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技术或产品进出口、专利权转让及海关在查处侵权货物等等实际活动中,都需要明确专利法律状态,指导企事业单位作出合理决策。

  那么专利法律状态需要核实哪些内容?下面就让合肥专利律师带大家去了解一下:

  1.专利权有效

  在检索当日或日前,被检索的专利已获权,并且至检索日之后的下一个交费日前专利是有效的,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权有效。

  2.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在检索当日或日前,被检索的专利已获权,但至检索当日或日前专利(http://www.1633.com/news/html/16/1.shtml)权有效期已超过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包括超过扩展的期限),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3.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在检索当日或日前,被检索的专利申请尚未公布,或已公布但尚未授予专利权,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4.专利申请撤回

  在检索当日或日前,被检索的专利申请被申请人主动撤回或被专利机构判定视为撤回,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申请撤回。

  5.专利申请被驳回

  在检索当日或日前,被检索的专利申请被专利机构驳回,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申请驳回。

  6.专利权终止

  在检索当日或日前,被检索的专利虽已获权,但由于未交专利费而在专利权有效期尚未届满时提前失效,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终止意味着专利技术转变为公有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可无偿使用该项技术。 均可无偿使用该项技术。

  7.专利权无效

  在检索当日或日前,被检索的专利曾获权,但由于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专利权被专利机构判定为无效,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权无效。

  8.专利权转移

  在检索当日或日前,被检索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发生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变更,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权转移。

  9.专利权的视为放弃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10、专利权质押

  在检索当日或检索日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 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财产权设定质权, 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权利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移交占有) 权利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移交占有) 专利权质押后,专利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

  专利权质押后,专利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但该专利权已成为 有负担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有负担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11、专利实施许可

  在检索当日或检索日前,专利权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 概念:在检索当日或检索日前, 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 其所拥有的专利, 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 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方仍拥 有专利的所有权。 有专利的所有权。

  五、专利转让所需准备文件

  (一)专利法律状态检索

        指对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当前所处的状态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了解专利申请是否授权,授权专利是否有效,专利权人是否变更,以及与专利法律状态相关的信息。

  随着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专利法律状态检索在实际应用中的需求日益扩大,如企事业单位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技术或产品进出口、专利权转让及海关在查处侵权货物等等实际活动中,都需要明确专利法律状态,指导企事业单位作出合理决策。

  那么专利法律状态需要核实哪些内容?合肥专利律师前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专利权终止意味着专利技术转变为公有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可无偿使用该项技术。 均可无偿使用该项技术。

 

 

 

  (二)专利法律状态的检索方法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主要是为了了解专利申请是否授权,授权专利是否有效,专利权人是否变更以及与专利法律状态相关的信息。通常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所获得的信息和专利法律状态检索的必要性的转让等这一系列的专利程序所涉及的专利法律状态是动态的。因此,通过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掌握专利的即时法律状态,对于技术创新及技术贸易等方面的决策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检索系统: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中国专利文献数据库

  中国专利信息网

  中国知识产权网

  检索方法:

  (一)手工检索

  1.分类检索,可利用中国专利公报或中国专利分类索引进行分类检索,步骤都是先确定国际专利分类号,然后浏览相关文摘或索引。

  2.申请人、专利权人检索。

  3.号码检索,检索人应根据不同的查询目的,使用不同的号码。

  (二)计算机检索

  应选择各种不同的中国专利检索数据库系统,使用字段、通配、一般逻辑组配、邻词、共存、范围、跨字段逻辑组配等检索方法,根据不同的检索目的使用不同的检索策略进行各种中国专利信息的检索。

  (三)中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

  1.利用《公报》查询法律状态。

  2.利用中国专利局登记簿查询法律状态。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分为主动和被动检索,主动专利检索主要应用于新产品投放市场(包括产品出口)、涉及专利的贸易等活动、技术引进等;被动检索主要应用于被控侵权等。

  近年来,许多主管部门日益重视专利法律状态,要求单位在申报项目、引进技术时,检索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使我国新的专利产品得到更有效的运用、确保自身的专利产品不受侵害。

  (三)专利评估的意义

 

  在进行一项国内专利技术转让、企业并购、或合资、合作企业构建前受让方若对专利技术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专利法律状态信息检索如专利权变更检索可以对专利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

  专利评估的作用

  (1)了解专利价值,比较投入和产出比,确定未来发展方向。

  (2)资本运营需要,以专利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

  (3)资产交易的需要。

  (4)以专利进行质押贷款。

  (5)增加注册资本金。

  (6)经济谈判的需要。

  (7)为无形资产侵权赔偿提供价值依据。

  专利评估是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力,展示企业发展实力的手段。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给企业创造了超出一般生产资料、生产条件所能创造的超额利润。只有充分揭示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为企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商标权、专利权评估后,在侵权诉讼和商标、专利的行政保护中,有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认定赔偿额,为权利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所以商标、专利等资产的评估对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专利评估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专利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

  (四)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左上方及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第③栏,应填写变更的具体项目,变更前后的内容都应认真填写。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变更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五、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由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时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章。

  (四)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填写指南

 

  著录项目变更

  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著录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一件专利申请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多次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各次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专利在授权后或申请中均可进行所有权转让。进行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行协商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中国内地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以及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单位申请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申请人订立的合同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参照上述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3、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涉及到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2)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3) 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了解到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b)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c)的规定处理。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b)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c)的规定处理。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2)的规定处理。

  5、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6、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7、收费情况

  (1)官费。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代理费用。如果通过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办,收费标准参见中介机构代理费用。

  8、办事机构

  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办理,也可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省代办处办理。

  六、递交专利转让文件到专利局

  (一)专利转让费用要多少?

        据合肥专利律师了解,专利转让费用可分为三部分:国家部门收取的规费、专利权的转让费用、机构代理费。

  其中专利转让费用可分为三部分:

  一、国家部门收取的规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50元。

  二、专利权的转让费用

  根据专利的类型、技术等方面来考虑,几千到几十万的都有,需要您和对方协商的。

  三、机构代理费

  代理费是代理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各个代理机构有自己的规定和算法,代理费主要包含了提供咨询、准备申请文件、以及从专利局受理申请到最终授权或者驳回过程中的一些事务处理,通常都是在委托时一次性收取的,当然,根据委托人及内容的不同,金额和付款方式双方还是可以协商的,具体的可以双方签订代理协议来约定。

  据了解,一般地区和机构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但大致的代理费用在300–3000元左右,其中不含专利评价报告的费用。而专利评价报告的费用大致在3000元左右。

  (二)专利代理机构有哪几种类型?

 

  据合肥专利律师了解,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人不仅能够较为快速、顺利地通过专利申请,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对于专利的保护,专利代理机构也为委托人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因此选择一个正规的专利机构就显得非常必要。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利代理机构都有哪些类型:

  一、从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形式来看,目前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可分为如下三类:

  1、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部,可承办国内外专利代理事务。我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相关知识补充:

  据合肥专利律师了解,我国《专业代理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注意事项:

  上述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有委托人提交的委托书,写明委托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专利法》中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然言外之意是也可以自行办理。

  《专利法》第19条还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一般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和香港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

  二、从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来看,目前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可分为如下三类:

  1、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不得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2、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3、普通专利代理机构

  可以承接我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从事国内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业务;也可以代理台湾自然人在大陆申请专利等有关专利事务。

 

  (三)要如何挑选好的专利代理人?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但是,随着专利权申请量、专利纠纷案的逐年增多,专利代理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也出现了“黑代”等乱像,为了保护专利的的利益,合肥专利律师提醒您,想要选择适合专利代理人需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要注意专利代理人是否具备渊博的知识。

  一般来说,专利代理人是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并在专利局登记的、专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人员,是既懂技术又懂有关法律的专家。那么是否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认证的代理人就是好的专利代理人呢?

  科易网小编认为,在选择专利代理人时,我们不仅要看专利代理人是否具备的相关的资格认证,更要了解专利代理人是否具渊博的学识、专业背景是否对口。

  众所周知,技术是有专业的,如电子、化工、机械、生物工程、中药、基因等等。专利保护范围是以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由技术方案划分的技术范围确定的,因此,专利代理人能否理解透申请人的技术内容、发明要点、正确的划分专利的保护范围等,就成了一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好坏的标准,也是今后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关键。

  另外,因为专利代理人需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考试录取,专利事务所具有所有专业的专利代理人是不现实的,因此申请人就要聘有该专业背景或相近专业背景的专利代理人来代理专利。

  二、要了解专利代理人是否具备较强的感悟能力。

  专利代理文件,是一种技术与法律密切结合的表述某些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因此,较短的时间内深入地理解整个技术方案,并从中透彻地把握本技术方案的创新点,是专利代理人至关重要的能力。

  鉴别方法:合肥专利律师认为,可以在技术交底时,对技术方案的描述暂且先作留有余地的简单介绍,让专利代理人将其对该技术方案的感觉或初步的判断告诉于你。感悟能力较强的代理人,即使对该技术领域尚不甚熟悉,对创新点的判断一般不会出现明显的问题。如果一个从事过该技术领域的代理人(如曾委托代理过几件相关专利),还是非要借助于发明人把技术交底材料写得很详细到位,才能开展撰写工作的话,委托人该有自己的认定。

  三、要看专利代理人有否了解具相关法规,同事备能正确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能力。

  据相关专家介绍,他所在近年参加的十多起专利侵权诉讼中,有80%的实用新型专利因专利文件撰写不当,而不能维护其权利,教训深刻。因此专利申请文件的好坏不是能否通过专利局的审查为标准的,而是要在专利授权后,用于专利侵权诉讼时,专利权稳定,并能有限地保护专利技术。如果这时因专利文件撰写不当,不能有效地保护专利权,悔之晚矣。

  另外,申请人也要学习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弄清专利的有关基本概念,才能知道自己的由专利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四、要打探专利代理人的撰写的实践经验。

  因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需要对一系列问题作取舍与决断,这跟律师、医生一样,都必须有相当的实践经验积累。只有做过大量专利撰写的代理人,才能知道应该在专利文件中撰写哪些技术内容,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给你确定一个好的保护方案,使专利申请具有较好的授权前景;只有答复过审查意见的代理人,才知道在撰写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五、 要考察专利代理人是否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态度、沟通能力。

  由于专利代理人所从事的是一项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科技性质的工作。这是一种严肃而崇高的事业,它要求专利代理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勤奋、献身的服务精神。高效、准确的工作效果,严格为被代理人保守秘密。

  此外,专利代理人的敬业态度、沟通的及时和专利答辩服务热情程度等细节都会给您一个参考信息,只要细心观察,应该能够发现谁是适合您的优秀专利代理人

  建议:

  在选择适合的专利代理人时,上诉的五点专利人必须分外注意。另外,您需要细心了解专利代理人所在代理机构的收费要求和方式,是否施行”一次总付”或”分期支付”,还是”时薪制”;专利代理委托合同中是否存有异议的条款,如仲裁调解机构的选择等问题,这些内容常常是容易被忽视的,要小心谨慎才能避免做出错误决定。

  (四)签订代理委托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申请人在签订代理委托书时,应当注意写明代理权限为全程代理或是半程代理。半程代理即所代理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代理机构不再为申请 人服务。这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代理机构。同时提交辞去代理的声明以及缴纳相应手续费50元。全程委托的不存在上述问 题。

  七、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1、专利局审核结果告知

  审查通过经批准的,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单位;审查未通过或未经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报审单位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和救济办法。

  2、专利局所需的审核时间

  一般来说,如果审核通过则专利局将在2——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

  3、专利权转让成功后的查询

  据了解,在专利权变更成功的可以在国知局专利库中查询到变更结果,查询方法详见《专利法律状态的检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