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第11页

确认不侵权|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庆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7-25

  裁判要旨:李庆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前提系李庆的投诉行为本身构成侵权,而本案仅是确认不侵权之诉,两原告就李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另行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并主张了因被告李庆的投诉所造成的损失,故在本案中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要求李庆停止侵权投诉与侵权警告,...

商标侵权|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6-18

  裁判要旨:正如一审判决所述,恒利公司主张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1000000元人民币的主张不能采信。鉴于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恒利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鉴于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实施了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杰薄斯公司、艾...

商标侵权|南京亿华药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6-10

  裁判要旨      一、目前法律并未明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商标注册人自身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即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在后注册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商标局或商评委关于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对于商标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均...

商业秘密|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与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6-03

  裁判要旨:就本案而言,应当首先明确涉案源程序及相关文档中哪些技术信息是权利人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秘密点,然后判断这些秘密点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在此基础上,再就秘密点信息与侵权人获取、使用的信息比对相同或者相似。本案中,两第三人未指明其软件中哪些技术信息是其保护的秘密...

时间戳|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6-02

  裁判要旨:联合信任公司还指出了鉴别是否是在手机客户端上录制并认证的视频文件的方法,即在手机客户端验证时,验证信息会显示经纬度(若提交验证的视频文件是在手机打开GPS定位的情况下形成的)、取证人信息,而在计算机终端上认证的视频文件在手机客户端验证时不显示经纬度、取证人信息。也就...

商标复审|王老吉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5-28

  裁判要旨:诉争商标由上下结构的“怕上火”及“喝加多宝”组成,其构词可明显区分为具有不同含义及语法特征的三个词汇“怕上火”、“喝”、“加多宝”。其中“上火”是中医术语,意为“人体阴阳失衡,内火旺盛”。诉争商标中的“怕上火”、“喝”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诉北京斯惠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5-2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16977号      原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望山园1号楼5F室。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兵,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优迪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实耐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5-20

  裁判要旨:鉴定组对两款软件的运行界面、安装目录、功能模块架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一致认为UDO V3D1.2.0软件与Alignment Software V4.6.1软件实质相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高民终字第764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成楚华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5-20

  裁判要旨:根据鉴定结论,DDS(06325版)软件与从九桥公司保全的相关软件源代码数量存在较大差异,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认定二被告在DDS(06325版)软件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等进行了进一步研发,但上述差异并不能改变涉案软件构成侵权的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欧朗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厂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5-19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将计算机文档与计算机软件的功能、产品外观相提并论,认为用户手册的编写方式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实质上无异于否认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构成部分的文档具有独立保护价值的事实。本院认为,既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将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均纳入软件的框架下予以著作权保护,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