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
目前来说,在我国注册商标如果没有上述我提到的几种特殊情形,无论是从保护还是实际使用,申请黑白商标都是较优选择。 欧盟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虽然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真要落地到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还需时日。
一、引子
近日接到不少朋友询问:注册了黑色(彩色)商标,我能用彩色(黑白)的吗?注册商标的颜色是紫色,现在我想改成别的颜色可以吗?由此看来,很多人对于怎么样正确使用注册商标还是存在不少疑问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指定颜色商标和黑白商标注册的区别以及国际趋势。
二、法律如何规定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商标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 新商标法(2014.5.1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根据商标法规定,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否则国家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甚至会撤销注册商标。
此处的“改变注册商标”自然包括改变注册商标指定的颜色。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完全一致,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并指定颜色,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商标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
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也就是说,申请注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
三、申请黑白商标有利还是彩色商标有利?
目前中国实践中做法是大多数情况下申请黑白商标,原因在于第二点提到的法律规定,即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完全一致,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或颜色组合;而黑白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因此,申请注册黑白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相比而言更为灵活。
提示:并非所有商标申请都非得采用黑白商标,主要有如下情况
1、产品特性需要:如涂料、彩色画笔等,通过彩色商标的展现更能符合产品特性和形成品牌效应。
2、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颜色的结合已经成为了该标志或人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假设未被注册但极具影响的麦当劳黄色M标志和绿色忍者神龟的形象。
3、还有一点,如果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有可能会被驳回。这种情况下以彩色形式申请可以增加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
四、欧美最近实践趋势:“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公报”之“真实使用”
2014年4月,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英文缩写“OHIM”)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题为“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公报”的新闻公告。
根据本次我们谈的主题,我仅就其中的一点,即“商标的真实使用”和大家做一个沟通。
为达成上述共同实践做法,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就以下三个对于处理黑白商标而言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之一就是:
如果注册的商标是黑白/灰色而使用的是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的“真实使用”?
共同实践做法:
只要满足下列各项要求,仅在颜色上做出变化并不会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
a)文字/图形要素重合,且上述要素是主要显著要素;
b)色调对比度保持了一致;
c)颜色或颜色组合自身并不具备显著特征;且
d) 颜色不是商标整体显著性的主要影响因素。
对于是否构成真实使用这一问题,适用于黑白商标的判断原则也适用于灰色商标。
新共同实践做法似乎明确了,注册五年以上的黑白商标现在可能面临较大的商标被撤销风险,因为如果商标以颜色方式使用将不认定是该(黑白)商标的使用。
我国法条依据:新《商标法》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也要在9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且一年内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结语
目前来说,在我国注册商标如果没有上述我提到的几种特殊情形,无论是从保护还是实际使用,申请黑白商标都是较优选择。 欧盟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虽然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真要落地到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还需时日,且据相关报道指出:
“根据共同通令,新共同实践做法在OHIM与各成员国商标局的实施日期已确定(OHIM于2014年6月2日,英国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7月15日)。遗憾的是,各国对实施当天,新共同实践做法将适用于在审申请还是仅适用于之后提交的申请尚有分歧。譬如新共同实践做法在OHIM将适用于在审申请与后续程序,但在英国知识产权局,新共同实践做法只适用于实施日期之后的新申请与后续程序。
瑞典、丹麦与挪威都因本国法律而在实施新共同实践做法上受到限制。据通信确认,意大利、法国与芬兰也决定不实施该新共同实践做法。”
来源:徒途人家(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