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发明家李林峰诉他人专利侵权法律意见书

        团队律师一直关注知识产权诉讼,近日通过媒体注意到,合肥小发明家李林峰于2015年8月31日,委托律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专利侵权诉讼材料,起诉宁波弘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字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宁波波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公司侵犯其护眼专利。

        报导称,李林峰将专利独家许可给合肥好视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登录该公司网站后,在资质专利一栏中,发现公司目前主推两项专利:

  • 护眼架(ZL201130069905);
  • 智能护眼架(ZL201020513162.2)。

        根据目前团队律师所掌握的信息,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现就该起专利侵权之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不可知

        专利侵权之诉讲究天时、地利、人和。这里的“地利”当指有利的诉讼管辖法院。原告公司经营地在合肥,其首选合肥中院起诉,亦在情理之中。但根据报导显示,其所诉被告均在省外,在此情况下,原告公司极有可能通过网络公证购买方式,要求被告将专利侵权产品寄至合肥,而后以此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合肥中院要管辖权。但2015年1月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张斌诉深圳名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第8号管辖裁定】,该院明确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起诉人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非如此,起诉人将能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失去其应有之意。

        基于此,本案被告将会在收到起诉状十五日,提出管辖异议,此为诉讼管辖风险。

        二、涉案专利稳定性如何,不可知

        报导称2014年下半年,原告公司已多次向网络销售平台投诉被告专利侵权。从本次诉讼来看,网络平台应该未支持原告公司的投诉请求。本案涉及两项专利分别为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从团队前期维权代理经验来看,类似于阿里巴巴这样的网络销售平台,如果权利人主张别人专利侵权,在投诉材料中必须包括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则平台不会支持权利人的主张。在撰写这份法律意见时,团队律师也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检索,发现迄今为止,原告公司的确未向专利局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这里有必要普及下,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发明需要经过专利局的实质性审查后方能授权,故其有较强的稳定性。而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局只经过形式审查,其稳定性较差。加之前几年,政府偏重专利数量,荒废专利质量的政策导向,实务中前几年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这两类专利申请,只要申请缴费近乎百分百授权。

        鉴于涉案专利无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如果能向法院提交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性的初步证据,且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申请程序,那么管辖法院很可能将裁定中止本案审理。

        三、以未备案的独家许可主张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不可知

        报导称,专利权人李林峰独家许可给原告公司,团队律师检索发现涉案专利国家局并无任何专利许可备案信息,在自身损失及被告非法所得无任何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要求按照专利许可倍数进行赔偿,很难获得支持。因为从证据形式上,未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真实性法院一般不予认可。此外,原告公司官网内容提示,该公司系权利人李林峰家人所创设,仅这一点进一步加重了被告对专利许可合同真实性的怀疑。

        囿于以上法律意见的事实根据来源为网络报导,及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信息,故仅供参考。涉案中的相关专利检索,如何提起专利无效,如何进行专利侵权赔偿取证等相关工作,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人:陈军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