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金鸡诉法国公鸡商标侵权

  因认为注册商标遭到侵权,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将“法国公鸡”的制造商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发表道歉声明。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莫日克鞋服公司诉称,其公司是第216783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国内的最早注册人市上海第一皮鞋厂,申请注册的时间是1984年4月23日,该商标由一只昂首挺立的公鸡图形和“金鸡”文字组成,核准注册类别是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的健身鞋、塑料鞋、皮鞋等。2006年5月26日,莫日克鞋服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对该金鸡商标完整的商标专用权,并经多次续展。

  自2015年5月开始,莫日克鞋服公司发现,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擅自将一枚“整体为大红色,并由上部三角框内站立的一只象形公鸡图形和下部le coq sportif字母组成”的商标印制、贴附、悬挂于其在某购物中心的乐卡克专卖店的墙壁、灯箱等显著位置使用。莫日克鞋服公司认为,侵权商标从外形、构成要素、含义、整体效果等方面,均与在先的金鸡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主要产品,就是在先金鸡商标注册核准的同类商品。经查,侵权商标还与第9337836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似(该商标申请人是株式会社迪桑特,首次申请日比在先金鸡商标首次申请日晚27年)。

  莫日克鞋服公司认为,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的侵权商标与在先金鸡商标不但构成商标构成相似,而且在销售的主要商品上也与在先金鸡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已经构成莫日克鞋服公司对在先金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使用的侵权商标就是第9337836号注册商标,其也没有得到第93378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株式会社迪桑特的授权许可使用并备案,或商标转让并核准登记,不享有对第933783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权或商标专用权,属于缺乏权力基础的违法使用,同样侵害了莫日克鞋服公司对在先金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莫日克鞋服公司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对侵权商标的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海淀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