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专利领域重大案件

  案例一 华为阻击IDC专利垄断赢得胜利

  案情介绍

  2011年,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针对华为等厂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调查”请求,并提起专利诉讼,试图让华为等中国企业缴纳巨额许可费。对此,华为采取了一系列针对IDC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行动。同年,华为在深圳中院提起2起诉讼;2013年5月,华为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投诉,申请对IDC展开反垄断调查。

  最终,法院判令IDC就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向华为赔偿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并判决IDC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不应超过0.019%。国家发改委经过近一年的调查,认定IDC公司涉嫌滥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对我国企业设定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垄断行为。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就该行政调查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并监督IDC公司履行其不对我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不要求我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我国企业接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等承诺。

  编辑点评

  在国内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迈向国际舞台的今天,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已成为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该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开创了中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的先河,对通信行业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产生重要影响。

  案例二 中兴通讯取得“337调查”四连胜

  案情介绍

  自2011年以来,美国数家公司连续向ITC对中兴通讯提出“337调查”请求,企图阻挡中兴通讯在美国市场的扩张。

  2011年7月26日,美国专利巨鳄Interdigital向ITC提起中兴通讯侵犯其专利权的“337调查”请求, 2013年12月,中兴通讯赢得该案件“337调查”的终裁。2012年5月24日,美国图像影像处理技术公Flashpoint以3件专利被侵权为由,对中兴通讯提起“337调查”请求,并在特拉华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中兴通讯所有涉及图像及彩信处理的手机颁发排除令和禁令。2014年3月,ITC终裁认定中兴通讯不侵犯Flashpoint公司的专利权。2012年7月,美国一家专利经营公司TPL向加利福利亚北区法院起诉包括中兴通讯、华为公司在内的13家公司,并在同日提起“337调查”请求。2014年2月,ITC终裁认定中兴通讯不侵犯TPL公司的专利权。2013年1月2日,Interdigital再次向ITC提起“337调查”请求,并于同日向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15日,ITC判定涉诉的3件专利中1件专利无效,另外2件专利不侵权。至此,中兴通讯取得美国“337调查”终裁四连胜。

  编辑点评

  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的重要依托,这在成功“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身上显得尤为突出。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壮大,中国企业逐渐被国外一些专利运营公司盯上。以中兴通讯为代表的中国企业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出色的专利布局是让其制胜的法宝。

  案例三 反垄断调查迫使高通公司大幅降低在华专利许可费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确定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实施三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法律,将对高通公司进行处罚。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最终裁决高通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责令整改,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其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60.88亿元。

  国家发改委同时还针对高通的手机专利许可行为作出了多项监管要求,高通公司将向中国相关企业提供3G和4G基本技术专利许可或使用权,并不再要求将这些专利与高通公司的其他专利进行绑定。高通公司将按类似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费率向中国手机厂商收取专利许可或使用费用。高通公司对此裁决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接受该处罚决定,将如期缴纳罚款,不再寻求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编辑点评

  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开出60亿元巨额罚单,创下了中国对单个企业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移动芯片制造商,高通公司49%的销售量来自中国。这一行政调查案件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重要警示。

  案例四 支付宝赢得专利无效案,成功维护第三方支付操作模式

  案情介绍

  2007年,日本电通公司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管理交易和清算的方法,通知关于消费动向的信息的方法”(专利号:200310118825.5),该专利涉及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操作模式的保护。2011年上半年,日本电通以其上述专利被侵权为由,对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淘宝网支付系统)和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拍拍网支付系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其他6家公司发出侵权警告函。

  支付宝等公司认为,网络上的结算专利大多涉及到一种方法,而各国法律对方法专利的授权各有规定,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抽象思想或智力活动的规则”无法受到专利保护,而财务结算、报表的排列等方法是典型的智力活动规则,日本电通主张权利的专利实质上是一项商业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据此,支付宝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2014年,专利复审委做出审查决定,宣告日本电通上述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编辑点评

  该案中,支付宝公司面对强大的对手,敢于反击,对我国企业走向世界树立了很好的榜样。同时,作为我国首例第三方支付商业方法专利无效案,该案对今后的类似案件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案例五 福瑞股份与一体医疗专利纠纷和解获双赢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深圳一体医疗公司的超声肝硬化检测仪与其主打器械FibroScan两款设备的核心技术及运作原理等存在众多相似之处,涉嫌侵犯专利权,其控股公司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瑞股份称,其控股子公司法国Echosens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已就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一事,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而一体医疗正是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斥资14亿元收购的标的公司。福瑞股份诉讼的焦点在于,一体医疗研发的一款超声肝硬化检测仪是否侵犯专利权。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双方迅速展开协商。当月底,北大医药与福瑞股份分别发布公告称,7月25日,一体医疗及其股东与原告就专利纠纷一事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根据协议,一体医疗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600万元;原告则以普通专利许可方式许可一体医疗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7件相关专利,并同意撤诉。至此,这起关涉14亿收购案的专利纠纷被成功化解。

  编辑点评

  专利纠纷并非你死我活的战争,用合作代替厮杀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该案中,被告借此机会扫清了在肝病治疗领域的专利障碍,对未来参与市场拓展铺平了道路;原告用许可方式获得合作者,打造更为完整的产业链。这无疑是培育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双赢结局。

  案例六 “垫板平台”发明专利权获得行政执法保护

  案情介绍

  “垫板平台”发明专利涉及的技术是一种用于运输的托盘,于2009年1月7日获得授权。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后,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以及相关宣传资料、出具不再侵权承诺书,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经过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发明专利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两者构成等同。2013年7月30日,合议组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被请求人涉嫌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存在,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被请求人随即提起专利行政诉讼。2014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判决。

  编辑点评

  确定一件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从其权利要求书中各技术特征的字面表达来简单理解,要借助说明书和附图充分理解其保护范围,以免造成认定上的偏颇。该案中,虽然两者部分技术特征不相同,但采取的手段相同,实现的功能相同,达到的效果相同,因此两者构成等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七 丹麦诺维信生物酶制剂专利在华维权成功

  案情介绍

  2011年,丹麦诺维信公司发现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葡糖淀粉酶制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并就上述两家企业的侵权行为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被告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审理后作出决定,宣告单纯以同源性和功能限定的淀粉酶权利要求无效,维持同时限定同源性、来源菌种和功能的权利要求有效。此后,原被告双方还就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案专利经历行政诉讼程序后,2012年8月,天津二中院作出判决,认为虽然本案发明专利经被告山东隆大公司及江苏博立公司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专利复审委宣告部分无效,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仍然落入部分有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判令山东隆大公司和江苏博立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20余万元。2014年5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维护了国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点评

  生物酶制剂的特性决定了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难以确定。该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诠释了允许的保护范围的限定方式,有助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读和明晰该类发明可授权范围边界,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确权和侵权判定提供了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案例八 宸鸿光电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最终获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

  宸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电容式触控板的触控图型结构”(专利号:200720142844.5)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人于2013年1 月起对欧菲光、诺基亚、胜华科技等企业提起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诉讼,要求欧菲光和诺基亚分别赔偿6060万元和2690万元。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随后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对该专利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宸鸿光电又于2013年1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作出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判决。

  2014年12月,被诉侵权企业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结论缺乏依据,对此予以纠正。专利复审委和相关企业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北京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一中院的行政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编辑点评

  对于已在现有技术中普遍存在,但不具有特定名称的部件,认定其名称的变换不能影响该领域技术人员对其功能、作用的认识。在该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发明实质,合理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据此作出全面判断,对移动互联终端产业链上游厂商具有深远意义。

  案例九 美国艾肯IP公司在华赢得专利诉讼

  案情介绍

  美国爱康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家用和商用健身器材公司,其产品覆盖全球,其生产的ICON系列跑步机具有很高知名度,其中与一款弹性跑板跑步机有关的名称为“具有无踏架踏板基座的踏车装置”(专利号:ZL02808814.X)的发明专利持有人系美国爱康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艾肯IP公司。

  2011年,美国艾肯IP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易邦公司生产的弹性跑步机侵犯了其拥有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易邦公司构成侵权。易邦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以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弹性跑板底部具有的二条细长弹性钢制部件与前后支撑部件形成的“框架”不同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艾肯IP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艾肯IP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判断某项技术特征应综合考虑其结构、作用、形变方式等诸多因素,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点评

  技术特征判断一直是专利案件中的难点。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围绕技术特征纠结不断,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判断方法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法院关于技术特征的分析、比对方法,对于今后案件的审理无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案例十 怡和嘉业打赢“337调查”案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29日,澳大利亚瑞思迈公司以中国最大的家用呼吸机制造商和服务商——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RESmart呼吸机和两款面罩产品侵犯其6件专利权为由,向美国南加州地方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同时,瑞思迈还向ITC提交了增加被调查对象的动议,以期将怡和嘉业及3B Medical公司(怡和嘉业在美国市场的独家代理商)列为ITC在同年5月基于瑞思迈的申诉而发起的对台湾雅博公司(APEX)的“337调查”案的共同被调查对象。2013年7月19日,瑞思迈重新向ITC提交了一份“337调查”请求,声称怡和嘉业及3B Medical侵犯其8件专利权。

  获悉被调查后,怡和嘉业积极应战。2014年12月23日,经过长达一年半的不懈努力,怡和嘉业终于打赢了ITC对其发起的“337调查”案。ITC于当日发布终裁公告,裁定怡和嘉业不侵犯专利权,瑞思迈一件关键涉案专利无效。

  编辑点评

  作为一家成功应对并赢得该调查案的中国医疗器械企业,怡和嘉业打赢“337调查”案,对中国企业有积极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怡和嘉业在应对在美调查的同时,还在中国主动展开攻势,针对对手在中国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应对专利战的启示与借鉴。

  记者:孙迪

  来源: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