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到被诉字体侵权怎么办

  文 / 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约撰稿人

  有关字体侵权的问题,曾经接受过几次采访,也曾经数次有企业电话咨询这方面的问题。近来,湖南卫视、《失恋三十三天》电影等都有过字体侵权的指控。本文试将字体侵权的问题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解释。

  首先,“字体”这个东西不能侵权。

  “字体”是文字的风格样式,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表达的范畴。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所以,字体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可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字库”和“单字”。

  字库,一般认为是一种数据库。把别人的字库拿过来用在了自己的软件上,可能产生的是有关字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而实践中的案件大多是由于企业或者个人在商品上使用了某个字库中的几个单字而引发的,这种争议不属于因字库产生的争议,而是因“单字”产生的争议。因单字产生的争议,第一步需要解决的就是单字是否有著作权。

  第二,从司法实践上进行的分析。

  北京的法院曾经受理过若干起有关侵犯字体(字库、单字)著作权的案件,刚开始的案件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的案件审理越来越谨慎。最为有名的应该是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的“飘柔”字体侵权案,这个案件终审北大方正败诉,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并没有去论证“飘柔”这两个单字是否有著作权,而是认为被告使用的是正版软件,存在默示许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答复来看,并没有任何关于单字是否有著作权的规定,有关案件的审理只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就法院目前的审判趋势来看,单字是否有著作权具体要看涉案单字是否有“独创性”,简单来分析的话重点要看:涉案单字是简单还是复杂,有没有表现出其书写、设计上的特殊之处。对于简单的单字,比如一、二、三、王等,一般很难认定具有独创性。一些复杂的单字,有可能被认定具有独创性从而得到保护。

  第三,理论分析。

  在知识产权理论界,有一些教授、学者反对通过著作权对字体(字库、单字)进行保护(比如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具体理由有下列几条:

  1、传统字画进行保护是因为传统字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体现了某个书法家一定的精神境界、情操和审美。

  字库并非属于文学艺术领域,而是属于工业生产领域。字库中的字并非是由某位书法家所写,而是经过一系列流程,经过若干工人的努力,通过流水线做出来的,体现不了某一位书法家的精神境界、情操和审美。

  2、传统的字画讲究个性,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不同的心情下所写出来的字画也是不一样的。

  字库中的字讲究共性。做字库的时候要考虑到字与字之间的搭配,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去除个性,所以更体现字与字之间的共性,而很少体现个性的东西。没有个性就没有艺术,不属于艺术作品就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字最重要的功能是:传情表意。把“字画”同列并进行保护,是因为汉字有这种艺术形式。对传统字画这种形式进行保护并不会对字的传情表意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字库是否是一种艺术形式,需要考虑。另外,因为字库大多用在计算机上,对字库中的字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可能妨碍文字传情表意功能的实现。

  综上,当企业接到律师函被指控侵犯他人字体著作权(版权)的时候,应该先对情况自行调查、分析,看是否使用了他人某种字体的单字,这些单字是否复杂,用的字多不多,使用的是否是正版软件等等。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得失,作出正确的应对。

  判决链接:

  北大方正起诉广州宝洁“飘柔”侵权案判决书摘抄:

  本案中宝洁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得利益的是设计公司。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与方正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如设计公司的使用方式超出了方正公司明示的限定范围,或未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和使用软件,方正公司亦可起诉设计公司违约或者侵权。而宝洁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户,向设计公司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对其中字体是否为侵权或违约使用,难以知晓,也没有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要求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从使用方式的角度看,设计公司在进行设计工作时,从字库中挑选符合用户产品特点,形态适用的单字,在此基础上加以设计,制作包装或广告用字,其间对单字的选用不仅有针对美术作品的美感考虑,还以其选择行为构成对字库软件的整体性使用。而宝洁公司作为用户,只是直接使用了设计公司的最终设计成果,即便其中有设计公司选择的方正字库中的单字,宝洁公司也没有对字库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