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院日前审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为避免权利人遭受更大损失,首次发出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禁令.
位于铜陵市的安徽某环境科技公司研发成功一种管道雨污分流器,并获得国家专利. 2011年7月,徐某应聘到该公司工作,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在离开该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014年5月徐某辞职,并带走相关技术秘密资料.不久,徐某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来到合肥某环境设备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
今年9月底,铜陵的环境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合肥某环境设备公司和徐某.铜陵市中院综合考虑了原告胜诉的实质可能性、不发布禁令是否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发布禁令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行为禁令的执行方式等因素,并参考外地判例,且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审慎地发出裁定,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