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驳回联合利华无效请求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新清扬,无懈可击”,作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利华)为其“清扬”洗发水品牌设计的广告宣传用语,不知还能播放多久。这源于联合利华与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下称中科联社)之间关于“无懈可击WUXIEKEJI”注册商标纠纷愈演愈烈。

  早在2013年11月,中科联社因认为联合利华所生产销售的“清扬”洗发水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无懈可击 wuxiekeji”相同及相似的标志、拼音读音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将联合利华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50万元(本报于2013年11月18日曾作相关报道)。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后,中科联社上诉至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理由是联合利华在“清扬”洗发水产品及宣传中使用“无懈可击”词语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通用成语使用,以描述产品的功能及效果。因此,联合利华对“无懈可击”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而是作为描述性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该案一审过程中,联合利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商标属于固有成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联合利华还表示,“无懈可击”是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广告语,中科联社属于恶意抢注。

  中科联社则回应称,联合利华所称其在先使用“无懈可击”广告语并不属实,“恶意抢注”更是强词夺理,请求商评委驳回联合利华的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水、洗发粉等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针对联合利华提出的涉案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这一主张,商评委认为,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所称的在先权利,是指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联合利华未明确涉案商标损害了其何种在先权利。另外,根据联合利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无懈可击”作为在先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商评委于2015年1月作出裁定,认为联合利华的撤销理由不成立,中科联社持有的“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商评委作出的这一裁定,中科联社负责人王兆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该裁定以及我们提供的联合利华把‘无懈可击’作为商标使用的最新证据,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局已经对联合利华进行立案查处,我们希望这一侵权行为得到遏制”。(胡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