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认定问题案例分析——以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与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为例

  一、案例来源

  (2013)民申字第1201号

  (2012)鄂民三终字第116号

  二、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猴王公司”)。

  三、案情概要

  鑫宇公司是“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发明的独占许可方,并被授予向侵犯专利权的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权利。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载明:“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其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百分比的元素:C:0.04-0.12、Mn:1.2-2.20、Si:0.40-0.90、Ti:0.03-0.20、V:0.03-0.06、B:0.002-0.006、S≤0.025、P≤0.025,余量为铁及其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猴王公司生产的焊丝化学成分构成如下:碳(C)0.085、硫(S)0.004、铬(Cr)0.080、铜(Cu)0.087、锰(Mn)1.69、镍(Ni)0.049、磷(P)0.009、硅(Si)0.69、钛(Ti)0.091、钒(V)0.031、硼(B)0.0028%、铌(Nb)<0.002。铁(Fe)余量。”权利要求2载明:“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焊丝表面上镀铜,其镀铜的量小于焊丝中铁重量的0.5%。”鑫宇公司诉称猴王公司侵犯其涉案发明的专利权。

  四、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专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该条款是关于专利侵权判断中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的规定。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首先应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第二部分第二、十章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和开放式权力要求作了相关规定。封闭式权利要求通过“由……组成”、“余量为……”等表达方式的限定,表明其排除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组分、结构或者步骤。本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院均认为封闭式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产品组分为穷尽性列举,因此法律只保护权利要求中明确列举的组成成分,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包括封闭式权利要求未列举的成分,则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从涉案权利要求书的表达方式看,本案中的专利措辞使用了“由…构成”、“余量为…”等词,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典型的组合物发明专利,且为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因此,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其权利要求书中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其他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且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化学成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保护技术方案,除铬、镍、铜元素外的其它组分均落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铬、镍元素是不是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中不可避免的杂质成为判断猴王公司是否侵权的关键。铁中含有的镍,一般是在冶炼过程中自然存留的杂质,其含量介于铁重量的0.01%与0.025%之间。本案中,猴王公司生产和销售的MK.G60-1焊丝中镍的含量高达0.049%,应认定为猴王公司有意添加的组分。而鑫宇公司在专利背景技术中指出加镍的种种弊端,不添加镍正是鑫宇公司专利的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审法院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各组分构成以及含量分别进行了对比,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载明“在所述的焊丝表面上镀铜,其镀铜的量小于焊丝中铁重量的0.5%”,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是在焊丝的表面镀铜,焊丝中不含铜元素。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中铜的含量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规定“由于构成该高强度结构钢用气体保护焊丝中,不含有贵重的金属镍和钼”,且针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不包含0.049%的镍和0.080%铬是否属于不可避免的杂质,鑫宇公司未能提交镍、铬的百分比含量属于杂质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百分比在0.002-0.006之间的硼元素在专利技术方案中都有载明,0.049和0.080的百分比含量不能被认定为不可避免的杂质。因此,鑫宇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二审不予支持。

  最高院在再审过程中针对封闭式权利要求作出如下解释,封闭式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以特定措辞或者表达,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排除了其他组分、结构或者步骤。因此,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会出现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从严解释,权利人更容易避开现有技术获得授权;侵权诉讼中从宽解释,覆盖更宽保护范围,权利人两头得利,法律适用前后脱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