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史小红副院长首先介绍了2017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2017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结大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突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完善司法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三庭庭长司晓森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7年,全省法院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精神,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优秀案例。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可供借鉴的维权样本,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氛围,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省法院从全省法院2017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筛选出了向社会发布。这10件案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博士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郑单958”玉米品种种子是由母本“郑58”与公知技术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母本“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科院享有“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2010年某农科院与某种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销售、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内某公司共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34834402公斤,某种子公司从事上述销售、生产时未取得“郑单958”母本“郑58”权利人金博士种业公司许可,各方遂产生纠纷。金博士种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要求河南某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经省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某种子公司赔偿金博士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2700万元,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特殊的、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安全事关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涉案的玉米新品种是我国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第一大玉米品种,其高产、稳产、抗倒、适应性强、抗病虫害能力强、综合性能好,其种植范围覆盖我国大部分地区,十几年来一直稳居我国玉米种植量的榜首。而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关于在杂交本生产过程中涉及交本和亲本的关系问题,各方主体在签订杂交本生产许可时,前提一定要经过亲本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便构成侵权,该案一审判决侵权赔偿数额高达近五千万,巨额赔偿数额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实务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二审在省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化解了矛盾纠纷。
  
  二、新乡恒基公司与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及梁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新乡恒基公司从2006年开始投入巨资,聘请多位专家研发了乙腈、乙炔法合成2-甲基吡啶的连续化生产技术,该技术的应用,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生产成本。梁某曾为新乡恒基公司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其离职后却将其非法获取的新乡恒基公司商业秘密,提供给了某市化工公司及某省化工公司使用。各方遂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作为生产2-甲基吡啶的企业,应知梁某在新乡恒基公司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明知其使用的技术是梁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新乡恒基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梁某违反保密协议,非法获取新乡恒基公司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新乡恒基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和300万元,梁某对上述7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系侵犯专业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强,案涉标的额大,影响较大。本案通过充分论述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商业秘密侵权及赔偿标准的认定,给予权利人以保护,进而通过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强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有效维护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三、某省电器公司诉郑州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美的公司是一家领先的消费电器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其发现某省电器公司制造的,某某商场销售的智能电压力锅侵犯了其专利权,向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6年7月,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智能电压力锅侵犯了美的公司相关专利的专利权,责令某某商场、某省电器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智能电压力锅。某省电器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判令郑州市知产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浙江某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某省电器公司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其自愿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在认定是否成立侵权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法定职权,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主导作用。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可进一步确定事实真相,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吴某与郑州某环保公司、包头某稀土铝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吴某是 “一种程控、手控电解铝大修渣无害化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主要适用于铝厂电解槽大修渣有毒物质的无害化处理。该专利权利要求书除了包含除氰、除氟化学反应的步骤及反应剂的种类,还包含发生化学反应的装置的结构关系和其他设备的种类。后吴某以郑州某环保公司为包头某稀土铝业公司承建的大修渣无害化处理项目侵害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项目工艺的实施,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某环保公司实施的工艺虽然化学反应的步骤与吴某的专利相同,但其发生化学反应装置的结构关系与专利不同,且可以有效避免加入反应剂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爆炸的危险事故,故不落入吴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依法保护”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依法支持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其他创新行为,避免专利权利人借保护专利权之名阻碍技术的创新发展。本案的处理,较好地体现了法院对创新的依法保护。在对案涉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工艺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的基础上,依法认定郑州某环保公司的创新技术与案涉专利不构成相同或等同,肯定了创新技术的市场价值。本案厘清了保护发明专利权与保护创新发展的关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五、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波司登公司是第5140655号“波司登BOSIDENG”、第5140656“BOSDENG”、第5140657“波司登”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4类:羽绒被;金属棉(太空棉);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枕套;床罩;被子;被罩;褥子;毛毯(截止)。被告人何某自2013年12月、2014年7月起,分别从汤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购进假冒“波司登”天然蚕丝被,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注册名为“潞哥热卖”、“鲁山潞哥批发”的网站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共计销售总金额达836455.98元。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处罚力度,有力遏制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是全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本案波司登公司作为全国享有盛名的品牌羽绒服生产商,其相关品牌市场知名度较大,为加大对国内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本案对犯罪故意明显的范某,在依法判处实体刑的同时,对其处以高额罚金,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六、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市洋丰肥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册第1536037号“洋丰Y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并使用至今,并于2007年8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某市洋丰肥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曾经生产“赛福洋丰”复合肥料并予以宣传,在该肥料的宣传资料上,着重显示生产厂家为“中国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后经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在包装上其不再使用“赛福洋丰”字样,但其宣传页及宣传横幅上仍在产品前注明“洋丰”字样。双方产生纠纷,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市洋丰肥业公司侵犯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洋丰”文字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500元等。
  
  典型意义:化肥在农业中应用广泛,河南作为农业大省,也是化肥使用大省,涉及化肥的商标纠纷较多,审理好涉化肥行业知识产权纠纷,规范化肥行业经营秩序,推进相关产业持续发展,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意义巨大。“洋丰YF”商标经过权利人多年培养,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某市洋丰肥业公司成立较晚,其登记字号中虽含有洋丰字样,但其不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来源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通过本案裁判,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规范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行为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七、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与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中怀系“一种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11月10日,刘中怀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道在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购买“威普”牌空气压缩机一台,取得使用说明书一份。使用说明书载明,制造商: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封存产品显示有“weipu威普”字样,产品铭牌显示“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经法院比对,公证封存产品包含了刘中怀“一种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法院遂判决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判令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刘中怀经济损失8万元,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虽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相关纠纷数量也比较多。本案的处理,较好地保护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利益,对鼓励中小发明,保护我国普通从业者或个人发明的专利权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八、孔某、王某与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孔某系滑县某园艺场(后变更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王某与孔某是夫妻关系。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红叶冬桃”及图商标的所有者。该中心是我国唯一从事冬熟果树栽培研究、杂交育种和实生选育的专业科研机构,从1987年起开始从事我国晚熟桃的杂交育种、实生选育工作,先后培养出“中华冬桃”、“中华冬桃2号”等七个晚熟桃新品种,填补了我国晚熟桃育种的空白。滑县某园艺场与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了《红叶冬桃新品种有偿引种区域试验协议书》,此后滑县某园艺场及王某在区域试验期间没有提供区域试验报告,未经育种单位同意擅自进行广告宣传,自行繁殖红叶冬桃苗木并出售。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孔某未经育种单位授权同意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构成违约,侵犯了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的合法权益,判决孔某、王某赔偿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经济损失8万元。
  
  典型意义: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往往要耗费育种权人大量心血,从事品种培育的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加大相关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激发科研工作者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实现以科技为支持内涵式现代农业的发展。本案裁判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营造激励创新的司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九、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网城天创ShopNCShopNC电商门户系统软件V2013”的计算机软件共同著作权人。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主办的泰购网对上述两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55000元。
  
  典型意义: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立法保护,但从司法实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当代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很少是那种简单的复制抄袭行为,而是已经更多地涉及到软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该类案件中大量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本案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研究,对涉及到的侵权认定、技术鉴定等常见问题及其解决、应对方法进行了分析。
  
  十、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美国强生公司系第601208号“强生”、第1112078号“强生”商标的商标权人;德国拜耳司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系215396号“NIVEA”、第624888号“妮维雅”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人梁某雇佣谷某等人在2011年2月-4月期间销售假冒强生、妮维雅等品牌的洗化用品及化妆品,2011年4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柴郭村一仓库查获了一批假冒(碧香)强生、妮维雅(NIVEA)等品牌洗化用品。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梁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省法院严格落实“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的精神,坚持对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通过案件审理,实现对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平等保护。本案就是通过对侵权人判处实刑,并处以巨额罚金的方式,保护了美国强生公司、德国拜耳司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