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由成功为客户夺回游戏APP名称

  案件介绍:
  
  2011年5月,原告法定代表人李胜路搭建并运营“软天空”网站(ruansky.com),目前该网站日独立访问量约12万左右,网站中文名称“软天空”文字一直使用至今。
  
  随着“软天空”官方网站逐步发展壮大,及更好得适用移动互联时代要求,2015年9月24日,李胜路在“软天空”官网正式上线“软天空”手机APP(1.0版本)。
  
  2016年2月5日,原告公司成立,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李胜路授权原告作为“软天空”手机APP独家运营商。
  
  原告认为,随着“软天空”宣传推广至今,以及“软天空”手机APP多个版本的更新和优化,“软天空”APP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截至2017年8月10日,首先,该款APP在百度、腾讯、360、豌豆荚几大主流应用平台下载量分别为588万次、150万次、58万次、268万次;其次,第三方友盟软件统计装机量为650余万次;最后,消费者通过原告“软天空”官网下载量也多达700万次。还有其他大大小小的各种下载平台也有收录我们“软天空”手机APP,下载量无法准确统计,但是下载量非常可观。目前APP日活跃用户高达20多万。
  
  “软天空”图文标识是原告最先使用于游戏软件APP产品上,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该图文标识已成为特有的游戏软件APP产品名称、包装、装潢。
  
  被告二厦门凯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4日,与原告系同行业竞争者。其成立不久,便在各大应用平台发布一款软件产品APP,该APP的图文标识与原告“软天空”产品图文标识几乎完全相同。此外,其一方面恶意向各大平台投诉原告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平台下架原告产品;另一方面恶意抢注原告“软天空”注册商标。
  
  此外,被告二所持有的www.ruantiankong.com域名,该拼音域名与“软天空”中文汉字完全对应,网站从事运营的游戏内容与原告业务相同,也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被告二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极大的混淆,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与损失。被告二为一人有限公司,渠秀云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其与被告二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017)皖01民初454号】:
  
  1.被告厦门凯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其开发的手机APP软件,停止使用”软天空”名称,停止使用涉案图标;
  
  2.被告厦门凯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掌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被告渠秀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1.权利人APP名称未能及时注册,一直在各大应用平台裸奔;
  
  2.侵权公司将APP名称抢先申请注册商标(处于受理状态),并进行版权登记。拿到相关证书后,向各大应用平台投诉,致使权利人的APP下线;
  
  3.权利人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由,向法院起诉,举证方面完全依赖第三方的统计数据,证实APP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事实被一审法院所认定;
  
  4.一审法院基于侵权公司股东一系列行为,认定股东具有与侵权公司共同侵权的故意,判令股东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权利人运营APP时,行为具有的行政违法性,但不影响法院对其民事权益的保护。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