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合肥著作权律师按:因涉案作品的较高知名度等因素,小米公司未能履行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故而法院认为小米放任明显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上传和传播,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2014年12月23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7035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流潋紫系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1至6部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版权页上载明作者为流潋紫。

  浙江省作家协会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系浙江省作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作协类型文学创作委员会知名作家、杭州市作家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委员,代表作为涉案作品。

  吴雪岚于2011年11月2日出具授权书,称在全球范围内授权涉案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

  小米网www.xiaomi.com系小米公司经营的一家网站。(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处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xiaomi.com网址,在该网站进行相应的注册后获得相应的ID和密码。再打开小米应用商店发布者协议,该协议系小米网站与开发者之间就应用程序订立的一个在线协议。该协议第2.1条载明:发布者,指有效申请并经小米公司审核同意后,在小米应用商店上发布应用程序作品的发布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小米应用商店:是一个开放性的手机游戏、软件等应用的发布平台,由小米公司所有和经营;3.1小米公司免费为发布者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发布平台与服务,但并不排除今后就其提供的上述服务与其他新增服务收取费用和分享发布者收益的可能;4.1发布者在小米应用商店上载发布的作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于发布者或其合法权利人。作品如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发布者应在作品发布之前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小米应用商店在审查批准上传作品时,会默认发布者拥有其发布作品的合法权利。如发布者所发布的作品存在侵权情形,小米应用商店将会在收到通知后,移除该作品。4.4发布者所上传之作品所有权归发布者所有,发布者同意并授权小米公司非排他、全球性、不可撤销性和免授权费之授权以利小米公司进行使用、复制、公开展演与公开传输;5.3发布者同意,其提供的作品须先经小米公司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在小米应用商店发布;作品发布后,小米公司有权持续该等审核。且上述审核过程中,小米公司有完全的权利判断是否同意发布或终止发布该作品,包括在不通知发布者的情况下,不同意发布作品,或对已经发布的应用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6.1小米公司负责小米应用商店的平台建设与维护,并为小米应用商店平台上发布的作品提供必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6.2小米公司有权就发布者在小米应用商店发布的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和推广,授权用户下载和使用,但应保留作品原有的著作权标识或信息;小米公司有权根据其需要对已发布作品的位置进行调整或删除作品。经过发布者同意,小米公司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和编辑或对第三方转授权。在小米应用商店的首页搜索栏内输入“后宫甄嬛传”点击搜索后进入搜索结果页,搜索结果前五个均为后宫甄嬛传的应用程序,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图书与阅读栏目下的后宫甄嬛传的页面,该页面左方为应用图标,右方为该程序的介绍,介绍内容包括后宫甄嬛传全集、续集和额外篇,在最右侧的基本信息中版本号位1.1.0,更新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开发者为“康德”,在页面下方显示了后宫甄嬛传的图书部分内容、作者等信息,右键点击下载链接后进入应用的属性弹出对话框,该对话框显示下载地址为http://app.xiaomi.com/download/8668。再左键点击该应用的下载链接,下载该程序包的完整包保存。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公证书中下载的相关应用中所使用的涉案作品字数为1573千字。中文在线公司为本次公证支出1000元公证费。

  中文在线公司提交了其与小米公司另案诉讼的庭审笔录,在该庭审笔录中,小米公司表示“我方收到本案证据的时候,涉案应用程序我方已经查不到了。我们的系统三四月份的时候变更过一次,因此无法提供第三方信息。我方的应用时第三方上传的,如果是我方上传的我方会署我方的名字的。”

  小米公司为证明其已经尽到信息存储空间的注意义务,提交了涉案应用的上传者“康德”的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中文在线公司对上述信息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小米公司针对涉案作品未尽到注意义务。

  另,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作品已经从小米商店下架。

  上述事实,有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公证书、涉诉作品版权页、公证费发票、开庭笔录,小米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原审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作品上署名作者流潋紫。流潋紫真名为吴雪岚,吴雪岚授权力天无限公司享有《后宫甄嬛传》1至6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小米公司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中文在线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

  小米公司辩称小米商店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应用由第三人“康德”上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即使小米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应用确系第三方开发者上传至小米应用商店中,小米公司也应知第三方开发者提交的应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小米应用商店发布者协议中约定:“4.1小米应用商店在审查批准上传作品时,会默认发布者拥有其发布作品的合法权利;5.3发布者同意,其提供的作品须先经小米公司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在小米应用商店发布;作品发布后,小米公司有权持续该等审核……”可见,发布者上传应用程序后,并非立即自行发布在小米应用商店中,而是需要经过小米公司的审核和挑选,由小米公司最终决定是否在小米商店中上架。而基于《后宫甄嬛传》1至6作品的较高知名度、庞大的作品字数,同时相关应用下载页面中直接可见涉案作品的名称、作者、目录、内容等情况,小米公司在审核时只要稍加注意,就应认识到相关应用未经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极大可能。小米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其依法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经由其通过与开发者签订开发协议,约定“默认应用的发布者为合法权利人”的方式而免除。小米公司不能以此规避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完全将侵权责任推卸给第三方开发者,放任明显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得以上传和传播。故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小米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应用并非获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中文在线公司要求小米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具体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知名度、使用作品字数、小米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等因素予以酌定。小米公司对中文在线公司支出费用中的合理部分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小米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四万一千元;二、驳回中文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对于发布者上传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及挑选,系事实认定错误。小米公司对应用的的审核仅限于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包含任何色情、政治等非法信息,审查方式也是通过关键词屏蔽而不是人工屏蔽。小米公司对并不针对应用程序的内容进行挑选及审核。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系法律适用错误。三、即使认定小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中文在线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小米公司与中文在线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亦不持异议。

  另查,2013年7月30日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鉴于双方对于中文在线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名称为“后宫甄嬛传”的应用的基本信息中开发商一栏显示为“康德”,通过查看名称为“后宫甄嬛传”的涉案应用的属性,显示涉案应用URL地址为http://app.xiaomi.com/download/8668,点击下载涉案应用并保存,可以下载该APK包,故相关应用的链接下载地址属于小米公司。双方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小米公司认为,涉案应用的开发者应该是名称为“康德”的第三方,并且在小米公司提供了“康德”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后,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米公司认为,小米公司对应用的的审核仅限于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包含任何色情、政治等非法信息,审查方式也是通过关键词屏蔽而不是人工屏蔽。对此,本院认为,鉴于《后宫甄嬛传》1至6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庞大的作品字数,同时相关应用下载页面中直接可见涉案作品的名称、目录、内容等情况,小米公司在审核时只要尽到合理注意,就应认识到相关应用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极大可能。小米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其依法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通过其与开发者约定“默认应用的发布者为合法权利人”的方式而免除。小米公司不能以此规避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完全将侵权责任推卸给第三方开发者,放任明显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得以上传和传播。故原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小米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应用并非获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小米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知名度、小米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中文在线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六十六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千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六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五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