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云知队

  编者按:投入大量心血编写的合同条款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实际案例告诉你,不行哦>>>

  ▎裁判要旨

  合同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因此合同文本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

  一审:(2011)穗南法民二知初字第243号

  二审:(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

  再审:(2014)粤高法民三申字第43号

  ▎再审合议庭:邓燕辉、凌健华、李金娟

  ▎当事人

  原告:广州万唯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万唯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广东省版权局经审查准以登记。该《条款研究》有A、B、C三个版本,其中A版作品分为总则、合同主体、担保、保险与风险、工期、质量与安全、造价、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其他共八章97条。万唯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番禺公司侵犯其《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的著作权。

  万唯公司认为,番禺公司提供的57页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抄袭剽窃了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中的A版系列作品(下称“涉案作品”)之内容,抄袭内容达到92. 9%,属于未经授权剽窃使用其作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番禺公司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删除侵权文件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向万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800元以及支付合理支出8315元。

  一审法院认定,万唯公司依法对《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享有著作权。1.万唯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在涉案作品上署名的万唯公司可视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2.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可以作为万唯公司主张权利作品的底稿证明。对万唯公司主张涉案作品完成日期为2010年5月26日的主张予以确认。3.A版作品整体上体现了万唯公司独立的创作思路、结构编排以及条款内容的修改完善等,是有别于其它在先作品而独立存在的新的作品。万唯公司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番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广州万唯公司向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可以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但从万唯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合同文件的使用情况看,该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合同条款的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故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番禺公司不侵权。

  ▎再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我国对作品著作权实行自动产生。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因此我国对传统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度,但是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只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而不作实质性审查,登记机关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持有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本案中,虽然万唯公司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广东省版权局经审查准以登记,并向万唯公司颁发《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19-2011-A-00245),但也只能作为万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万唯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最早是万唯公司为履行其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的《工程施工招标顾问协议》而编制,并用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对外招标。后万唯公司将涉案合同文件又提供给了中共广东省办公厅警卫局后勤处,该单位也向投标单位发布了该合同文件。因此,从万唯公司使用涉案合同文件来看,该合同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万唯公司编制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的章节结构相同,不同的是条款数量、条款内容以及排列顺序,从万唯公司增删的条款以及排列来看,该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因此万唯公司编制的《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法院的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