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七彩华园15号楼一单元302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泽明,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博众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4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象博众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具体而言,本案纠纷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表现为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站上发布自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万象博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涉案纠纷类型属于侵权纠纷,也当然属于信息网络侵权。(二)一审、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之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此种限缩解释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结合立法趋势及信息网络侵权的现实,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审、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综上,万象博众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主张,并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万象博众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的作法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万象博众公司以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均非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亦无证据表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一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以万象博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由,对其不予受理的作法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该结果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万象博众公司在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又称本案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主张,既与其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明确的诉讼主张与侵权事由明显矛盾,亦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内涵不符,其在此基础上所提万象博众公司的住所地为本案纠纷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万象博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翔

  审判员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