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案例汇总(20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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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从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小编对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的案例进行了梳理,共计33件,推荐给从事知识产权的朋友们。

  1.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再审申请人郑州润达公司、陈庭荣与被申请人湖北洁达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13民提字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2.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对抗性诉讼可以作为反诉受理

  再审申请人江西格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美的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227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与本诉在具体事实和法律关系方面具有同一性并非反诉的必要条件;基于产生原因上的联系而提起的具有明显针对性、对抗性和关联性的诉讼,因其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可以作为反诉处理。

  3.因诉争焦点变化而未能及时提交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力思特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举证期限届满后,因诉争焦点发生变化,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而补充提交关键性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应认定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4.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证据的正当性

  再审申请人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力思特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为了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而收集必要的证据,属于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权,不违反法定程序。

  5.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

  再审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与被申请人辛波特?桑登猜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11民申字第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鉴定结论,一般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当事人提出质疑时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6.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事实推定

  再审申请人潍坊恒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长毅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30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诉侵权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2012

  7.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

  金通公司与金杯股份公司、金杯集团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12民提字第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指的“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不包括消费者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

  8.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

  本田株式会社与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12民三终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移送过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辖,应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审理;如涉及级别管辖,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级别低的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审理。

  9.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条件

  微生物公司与福药公司、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等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2011知行字第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请求人已经就针对同一专利的相同或者相关联的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完全相同,只要可能存在处理结果冲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不能受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2011

  10.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北京天堂公司与南京烽火公司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11民提字第4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

  11.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凯赛材料公司与瀚霖技术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11民申字第104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FOB和CIF价格条件出口销售被诉依照本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装船交货地属于销售行为实施地。

  12.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徐永伟与华拓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11民提字第64号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以侵权行为在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为由提出增加损害赔偿数额,属于对一审诉讼请求的增加,原告可就该行为另行起诉;原告为调查此期间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不在本案处理之列。

  1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有权申请鉴定

  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奥瑞金公司等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

  2011民申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案件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委托对植物新品种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

  14.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奥瑞金公司等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

  2011民申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2010

  15.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商标注册申请权权属产生的争议

  酒业公司与湘西公司等确认商标申请权权属案

  2010民监字第40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因申请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

  16.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阿迪达斯公司与阿迪王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0民申字第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17.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张保忠与黔江电器厂等专利侵权案

  2010民申字第1038号

  在二审判决被告承担侵犯专利权责任,但专利权已经于二审判决之前被宣告无效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还处于行政诉讼程序,而本申请再审案的审查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在上述行政诉讼审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18.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应否采纳

  “国医”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

  2010知行字第2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且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19.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华盖公司与重庆外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2010民提字第1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采信了华盖公司提供的旨在证明涉案作品权属的互联网下载图片等证据,根据该下载图片上的署名,结合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事实等具体情况认定下载图片的署名人为作者;并以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为由,推定涉案作品在重庆外运公司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即认定了重庆外运公司已实际接触涉案作品的事实。

  20.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新产品”的认定

  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2009民提字第8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权利人能够证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并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在认定一项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时,应当以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依据;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对该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21.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伊莱利利公司与豪森公司专利侵权案

  2009民三终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被诉侵权人对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条件,并在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药品制备方法的相关技术内容应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化学理论基本知识、专利说明书和杂志发表论文披露的技术内容、被诉侵权人补充的确证实验的结论等证据,认定鉴定结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内容的推定具有事实基础,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22.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优他公司与万高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2010民提字第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完整生产工艺,无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工艺不完整为由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与专利等同;即使认为被诉侵权人没有按照现有证据载明的生产工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譬如现场勘验、查封扣押生产记录等,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推定。

  23.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2009民提字第84号

  在鉴定机构依照被诉侵权人主张的自有方法无法制得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自有方法存在一定的技巧和诀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被诉侵权人制造相关产品的方法进行了现场试验,由被诉侵权人进行试验验证,试验结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诉侵权人依照自有方法能够制得被诉侵权产品,故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的抗辩主张。

  2009

  24.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宫S》著作权侵权案

  2009民申字第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仅可从事著作权认证的联络活动,但其并不具有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资格;确认境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结合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25.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佳和公司与天中文化公司等邻接权侵权案

  2008民申字第45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与他人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表演者的担保证明以及合法出版物,据此可以认定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申请人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影响其行使诉权。

  26.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硕星公司与隆中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案

  2009民申字第1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证据未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然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不能直接以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27.重复诉讼的判断

  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裁定上诉案

  2007民三终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确认其合法性的行为,在生效裁判之后的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够再次被诉。

  28.对非法经营行为的主管

  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裁定上诉案

  2007)民三终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携程计算机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属于是否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应当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范畴。

  29.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陈建新与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厂等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08民三终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确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30.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天津高院请示案

  2009民三他字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裁判文书虽未被撤销,但该文书所认定的受侵害的专利权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作出适当解释,以便执行法院在当事人以专利权已经全部无效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不需等待原执行依据的撤销;同时,终结执行不影响原侵权判决的被告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原侵权判决。

  31.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的处理

  四川高院关于隆盛公司与杰明研究所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请示案

  2009民三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特定产品或者方法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后,行为人实质性变更了该产品或者方法中涉及侵权的相应技术或者设计内容的,有关实施变更后的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不属于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标的;行为人实施变更后的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是否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认定;行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停止侵害的义务,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权利人除可以依法请求有关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外,也可以另行起诉追究其继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2.对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避风塘公司与东涌码头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尝试创新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方式,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明确的审查认定,既避免了为改正原判错误认定而提起再审产生的程序不经济,也体现了鼓励和便于当事人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政策取向。

  33.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韩国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等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09民三终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规定,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有关立法精神,应当理解为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指示性规范;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否则该法院选择协议即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