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管理程序

  1 、目的

  确保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知认证公司)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获证组织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的管理。

  3 、职责

  3.1 中知认证公司总经理负责证书的授予及证书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的批准。

  3.2 认证审核部负责认证证书保持的批准;负责提出认证暂停、恢复、撤销的建议和相 关证书的收回和销毁;

  3.3 认证审核部负责对证书的授予、变更、暂停、恢复、撤销的建议进行审查和评定。

  3.4 综合业务部负责证书以及暂停、恢复和撤销通知书的制作、发放,以及信息系统中证书状态的标识。

  4 、工作程序

  4.1 授予、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1.1 授予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 认证申请方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是具有法律地位较大组织的一部分;

  2)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申请方具有规定的资质;

  3) 认证申请方申请认证(再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 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5) 认证申请方已与中知认证公司签署认证(再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及中知认证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 认证申请方建立和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要求;

  7) 组织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需采取纠正措施,且方案正在得到落实;

  8) 认证之日前一年内(至少),未发生过重大的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故。

  4.1.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1) 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内始终接受中知认证公司的监督,并在规定的限期内接受 中知认证公司的监督审核,如果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有效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中知认证公司依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客户的认证,并向获证组织颁发《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

  2)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中知认证公司将变更要求以公开文件及其他方式通报获证组织,执行《申请受理与审核程序》,并经中知认证公司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

  3) 需要换发证书情况下,执行《申请受理与审核程序》,经必要的审核和中知认证公司认证决定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获证(申请)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满 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经中知认证公司总经理批准换发认证证书。

  4.2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4.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2)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3) 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4) 至少近一年来,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5) 获证组织与中知认证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列有的认证范围未包括扩大认证范围的,需要补充扩大的认证范围,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4.2.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1) 获证组织向中知认证公司提出扩大意向,中知认证公司向获证组织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 公开文件,获证组织已知悉并理解;

  2) 获证组织向中知认证公司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证书变更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3)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中知认证公司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4)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文件经审查已符合认证标准;

  5)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经中知认证公司委派的审核组的审核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在不符合报告中提出的不符合已经在商定的限期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经验证有效,审核组提出推荐扩大认证范围的结论意见;

  6) 经中知认证公司认证决定小组评定,或认证决定小组评定提出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报中知认证公司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扩大认证范围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申请受理与审核程序》中5.4条的具体规定。需要时,认证审核部应识别扩大认证范围后是否对仍保证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应评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4.3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4.3.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主要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过程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或

  2)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主要过程等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但前提是获证组织不能将不可分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过程或风险较大的部分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剔除掉;

  3) 组织不再保持某类知识产权;

  4) 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在不影响客户责任和整个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完整性前提下,与客户协商,可以将不满足体系要求的部分,从认证范围中删除。

  4.3.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组织向中知认证公司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证书变更申请书》和《获证方变更情况调查表》,或审核组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b) 需要时,审核组应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原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应评价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措 施建议;

  c) 经中知认证公司认证决定小组评定,认为获证组织缩小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准则要求, 报中知认证公司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 持不变;

  d)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中知认证公司修订认证合同;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需要时,认证审核部应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应评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适当时,提出处理措施意见。

  4.4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4.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具备相关证明材料表明获证组织存在影响认证的持续有效性和公信力的以下情况之一时:

  1)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证明材料须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及相应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材料;

  2) 获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3) 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证明材料须附原因说明,并注明上次审核日期;

  4) 未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规定》要求使用本公司签发的管理体系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材料须提供相应证据;

  5)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知中知认证公司得到妥善处理,证明材料须附表述具体情况的报告;

  6) 发生知识产权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题,证明材料须附相应材料或说明;

  7)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证明材料须附国家有关要求的文件;

  8) 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9) 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组织不再符合中知认证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证明材料须附不再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的分析报告或追踪审核报告;

  10) 违反与中知认证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的规定,证明材料须具体说明条款内容;

  11)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12) 其他不满足中知认证公司认证要求的情况。

  4.4.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1) 认证审核部发现获证组织存在以上情况,应将暂停认证的原因写入《暂停认证决定申请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4.5.1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2) 认证部审核后,将《暂停认证决定申请表》ZZRZF12-02报中知认证公司总经理审批,做出暂停认证的决定,并将《暂停认证决定申请表》交综合业务部。

  3) 综合业务部收到《暂停认证决定申请表》后,制作《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ZZRZF12-03(标准集中换版除外),并向获证组织客户发送,要求其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因不能接受监督/再认证审核而引起的暂停,暂停通知书需在应实施监督审核日期(如第12个月)后的30天内发到获证客户处。对于组织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需报CNAS,详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报送管理程序》同时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

  4) 多数情况下暂停期将不超过6个月,一般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档,审核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3个月或6个月作为暂停期限,并在《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中写明。未能按规定时限接受再认证审核办理的暂停,不能超过证书有效期。

  4.5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5.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重新符合了相关的认证要求,包括:

  1)受审核方未在中知认证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需附监督审核计划和监督审核报告;

  2)发生重大事故被暂停的,需附组织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自身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以及中知认证公司就此事故进行追综审核的审核报告,表明纠正及纠正措施充分有效;

  3)因投诉被暂停的,需提交中知认证公司针对投诉的调查报告以及组织针对投诉原因采取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材料;

  4)因未交纳审核费用被暂停的,需附交费证明(如汇款凭证复印件);

  5)其他针对暂停证书原因提交的纠正材料或证明性文件。

  4.5.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 当获证组织在认证暂停期间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认证审核部及时进行跟踪检查,验证其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2) 认证审核部或审核组验证(必要时需进行现场验证)获证组织的纠正/纠正措施有效后,填写《暂停、撤销、恢复认证决定申请表》,提出恢复认证的建议,并附跟踪验证的相关资料。

  3) 认证部审核后,将《暂停、撤销、恢复认证决定申请表》报中知认证公司总经理审批,做出恢复认证的决定,并将《暂停、撤销、恢复认证决定申请表》交综合业务部。

  4) 综合业务部收到《暂停、撤销、恢复认证决定申请表》后,制作《恢复认证证书通知书》ZZRZF12-04(标准集中换版除外),向客户发送,作好持续的后续管理,同时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

  4.6 撤消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4.6.1 撤消认证资格的条件

  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在获证后不能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1) 破产、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中知认证公司有关规定的获证组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附违反中知认证公司规定的具体说明;

  2)获证组织在暂停资格的限期内未能有效地对问题实施纠正,须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及对不符合纠正情况跟踪验证的情况报告;

  3) 因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情况,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超过《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中规定的暂停期限,证明材料须附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

  4) 发生影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调查(审核)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因为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组织未能在暂停期内就重大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证明材料须附相关调查分析(审核)报告;

  5) 获证客户主动要求撤消证书,需附组织撤消证书申请,并盖组织公章;

  6) 其他重大影响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情况,证明材料须具体说明。

  4.6.2 撤消认证资格的程序

  1) 认证审核部将撤销认证的原因写入《暂停、撤销、恢复认证决定申请表》。

  2) 认证审核部审核后,负责将《暂停、撤销、恢复认证决定申请表》报中知认证公司总经理审批,作出撤销认证的决定,并将《暂停、撤销、恢复认证决定申请表》交综合业务部。

  3) 中知认证公司综合业务部收到《暂停、撤销、恢复认证决定申请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撤消认证证书通知书》(标准集中换版除外),并发送到客户,并负责收回并销毁认证证书、监督原获证方销毁其使用的标志等后续工作,并做销毁记录,同 时,在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状态。

  4)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不愿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时,可以由其授权人正式(盖公章)提出申请,交还证书原件,并保证不在任何场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经中知认证公司执行上述审批手续后撤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