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大势所趋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12月27日晚,第六期”民断是非”大型思辨性公益性普法活动在深圳图书馆五楼报告厅隆重举行,这也是本年度最后一期活动。这一期围绕”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应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进行辩论。来自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卓越律师事务所的两支辩论队唇枪舌剑,为各位观众带来了一场视听盛宴。最终广东卓越律师事务所代表的反方观点以8:6(一人弃权)获得胜利。

  当晚深圳图书馆五楼报告厅座无虚席,不仅有律师界人士、资深媒体人和热心市民,还特别从深圳市版权协会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邀请了两位嘉宾作为观摩团成员。

  正方: 是实现公平正义有效手段

  深圳市前海律师事务所所代表的正方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加重对恶意侵权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可迫使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兼顾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注意,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从情感上来讲,中国知识产权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对受害者的慰藉性救济,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现状不容乐观,盗版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权利方认为如果不对侵权方做一个惩罚性的赔偿,那么这种风气将会继续存在很长一段时间。

  反方: 不适应经济发展水平

  来自深圳市卓越律师事务所代表的反方认为,惩罚性赔偿与民法的私法理念相冲突,因为惩罚性赔偿会导致私法的基本理念与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我国知识产权法目前主要的问题不是立法不够多,而是执法不够严。所以认为,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

  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将导致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采取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这个与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相适应。

  大众评审团各抒己见

  知识产权侵权就像偷盗 应该重罚

  深圳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副会长、新东江纵队粤赣边纵研究会理事周克坚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而维权成本又很高,所以谁都敢违法,这就需要立法给人以震慑力,”有钱人不怕罚钱”这个观点是非常荒谬的。

  ”知识产权侵权就类似偷盗行为,这种行为应该竭力制止。如果不对他做一个惩罚性的赔偿,那么这种偷盗之风将会盛行下去。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你一百块,就算被抓,他只要赔你一百块就好了,那他下次还会去偷。但是如果偷一百罚他一千甚至更多,那他以后就不敢偷了,就需要这种惩罚性的处罚,给他们以震慑力。”周克坚说。

  保护力度的强弱

  须与经济发展水平一致

  ”因为我所在的科室也是做知识产权的,所以对今天的议题非常感兴趣。”来自深圳海关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张心说。她认为从辩论技巧的角度来说,正方更胜一筹。但自己还是支持反方观点,唯一特别遗憾的就是反方没有从我们国家的利益这个角度去立论。

  ”其实这个惩罚性赔偿,意味着一种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这个保护力度的强弱应当跟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相适应。从历史的观点来讲,现在那些主张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等,其实在他们的历史上,很多是抄袭别人的知识产权来发展起来的,他们很多都经过了那么一个阶段。等他们发展起来之后,他们会把这个门关上,主张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按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从国家利益出发是不太适应进行强保护。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们的自主知识产权仍然还是比较薄弱的。”张心说。

  专家观点

  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大势所趋

  辩论赛结束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祝建军对本次比赛进行点评。他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这是一个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势所趋。

  从我国的知识产权历史脉搏来看,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时候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到了1990年和美国签订了《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到了2001年中国加入了TRIPS,就是从制定法律一直到TRIPS协议这个期间,咱们在不停在修改法律。那时候修改法律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咱们要搞改革开放,要走国际化,但是西方要压住我们必须搞保护知识产权。所以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修改,往往是迫于压力。

  但是现在不同了,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2008年的时候已经出台了自己的战略纲要,”十八大”又把建立创新型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甚至知识产权法的成立,来推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发展,使我们国家的整个经济转型。也就是说,目前我们现在的知识产权法的修改要求引入惩罚性赔偿,不再是被迫的,而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形势需要,主动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这是历史的选择。这是第一个大趋势。

  第二个大趋势,我国的知识产权局对于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它有一个修法的背景:目前咱们的知识产权侵权非常严重,而维权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得到的赔偿额非常低,所以在《专利法》第四稿的草案里面就说要引入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会颁布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或者司法政策出台,都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分门别类的、宽严适度,同时指引或者鼓励各地的知识产权庭正确的给当事人一个示明,让当事人能够很好地运用这个权利,加大知识产权的赔偿力度。

  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再加上现实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推动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我国国家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送审稿和《专利法》第四次的草案,明确把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确定了下来。我相信将来的立法,(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肯定应该是规定下来的。”(李晶川 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