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案再起风波 华谊兄弟主张文字及美术作品著作权

  以下为网络中有关此次事件的报导与点评

  一、华谊兄弟出招,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或再起争端

  2015年,是《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版实施一周年。

  这一年,商标圈发生了诸多大事件。临近年尾,”非诚勿扰“商标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相亲节目发生了争端,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判商标侵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而根据法律规定,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江苏电视台一收到该判决书,判决就生效了。本案终审判决书法院是12月22日快递寄出的,故江苏电视台应当是12月23、24号收到的。也就是说,12月24日即已生效。

  就该商标事件,我专门撰写过下面的文章,就商标与版权阐述了观点。

  其中,我列举了华谊兄弟出品的电影”非诚勿扰“ 的海报等物料介绍,又结合涉案商标的注册详情分析,做了一个假设:

  本文中涉案商标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字体设计者或者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将别人有著作权的设计作品注册为商标,那么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呢?

  又列举了下面的法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涉案商标图:

非诚勿扰商标案再起风波 华谊兄弟主张文字及美术作品著作权

  果不其然,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华谊兄弟对该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我猜测,这次华谊兄弟起诉金阿欢等侵权,华谊兄弟应该是认为,自己享有上述影片标题“非诚勿扰”的著作权,以及该片宣传海报中呈现的电影标题美术字形设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而涉案商标属于侵犯著作权,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至于有没有采用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等流程,暂时还不得而知。因为商标局商标状态显示有时间的滞后性。也许华谊兄弟是诉讼与非诉一起双管齐下呢!那么你支持哪一方呢?有什么看法可以留言!

  文/高锦荣,万文知识产权员工,商标(知识产权)观察员、代理人、狂热爱好者,钛媒体2014年度十大作者,商标专栏写作者.

  二、老炮儿华谊兄弟开打“非诚勿扰”

  作 者 | 最新的圆月弯刀

  转眼又到新春,刀哥眼中的知产贺岁片继续上演,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民事侵权案。

  据悉,这次起诉金阿欢等侵权,华谊兄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及美术作品从被告网站删除。这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1元钱作为侵权赔偿。(刀哥不得不先赞一下,原告代理人是高手,民事侵权案件中没有标的的诉讼费是750元,有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的诉讼费是50元,真是有经验的老律啊)

  刀哥记得,由老炮儿冯小刚担任编剧的电影《非诚勿扰》于2008年贺岁档在全国公映,华谊兄弟是当时该影片的投资方。2016年新年伊始,金阿欢以商标权利人的身份,硬是将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变成”了《缘来非诚勿扰》。时近春节,华谊兄弟此刻出头,看来也是受老炮儿精神的影响,要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去主张自己的江湖正义。

  华谊兄弟在此次起诉中认为,自己享有上述影片标题“非诚勿扰”的文字著作权,以及该片宣传海报中呈现的电影标题美术字形设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华谊兄弟发现,被告金阿欢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标题文字及美术作品注册成商标,并将其以商业目的用于网站经营。

  我们再来看看金阿欢兄弟们,7年磨一剑,的确也做到了形式上的一剑封喉,就差往外滋血了,在这当口和老炮儿们扯上,来场遭遇战,是他们万万没想到的,这不是夏洛特烦恼,也许是真有些烦恼,刀哥觉得阿欢们也许需要继续奔跑,让“非诚勿扰”再飞一会儿。

  来点实务分析,照常理刀哥觉得华谊兄弟应该先去商评委以自己在先主张的著作权撤销阿欢们的商标,随后将经历行政和司法商标确权程序,但这样做至少在时间上稍微会有点长。这次老炮儿们的先行开战也许可以做到花开两朵,一朵会对无效商标的行政程序提供加快审理的理由,另一朵也许会直接结出果实——禁止对方使用,但这谁知道呢……

  代理华谊兄弟的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孙建红律师,此处绝不是不是广告,也不是我们今后要开发的商业模式,只是觉得快过节了,还有很多知产庭的法官、立案庭的法官、知产律师、知产代理人、权利人们依然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借此文的结尾也带去我们对各位新春的问候,祝各位阖家安康,新春快乐!

  以下为案件受理通知书:

非诚勿扰商标案再起风波 华谊兄弟主张文字及美术作品著作权

  三、“非诚勿扰”风云再起:从诉请看华谊公司的诉讼策略

  作 者 | 袁 博

  日前,因为“非诚勿扰”商标的归属而闹得沸沸扬扬的诉讼刚刚以江苏卫视的一纸更名声明而走入尾声,华谊兄弟公司近日又祭出大招,维权接力又翻新篇。具有戏剧意味的是,在这幕续集中,金阿欢仍是主角,只不过身份由原告变幻成了被告。

  显然,“非诚勿扰”商标案引起的舆论关注也让华谊公司幡然觉醒,意识到自己才是“非诚勿扰”相关美术字体和美女LOGO图形的正宗权利人。这场迟来的觉悟很快转化成一次果决的维权和一份递呈法院的诉状。

  目前,该案并未审理,孰是孰非,有待法院最终裁判,然而值得观察的,是华谊公司“机智”的诉讼策略。

  根据媒体报道,这次起诉金阿欢等侵权,华谊兄弟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及美术作品从被告网站删除;请求法院判被告赔偿1元钱作为侵权赔偿。①

  这一诉请其实包含着维权成本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的精细考虑。

  首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是50元。本案原告诉请1元赔偿,体现出了某种细节的闪光。

  其次,从诉请其他内容来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及美术作品从被告网站删除”等都是侧重于著作权方面,而并没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那么,一旦被告被判决不能继续使用原告作品,就意味着其不能在实质意义上继续使用原来的商标,那么,为何原告没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呢?

  笔者推测,这一诉请的选择可能并非随性之举。从非诚勿扰案公开的报道不难知道,涉案“非诚勿扰”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迄今已经超过五年,而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情形,自商标注册自注册之日起满五年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除非能证明该商标系“驰名商标”而且被“恶意注册”。与之相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指出,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由此不难看出,从商标角度,如果试图撤销涉诉商标(需要证明“非诚勿扰”在被金阿欢注册时就是“驰名商标”而且是被“恶意注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停止商标使用,会存在很大的成本和障碍,因此华谊兄弟选择了从著作权来主张权利似乎也是理性选择。显然,这一角度同样体现出了某种细节的闪光。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各类型的权利均有各自的权利客体,保护重点各异,保护时间不等,其存续对相互之间并不产生必然的影响,即一种权利的效力有无并不意味着其他权利的效力也同步有无。换言之,一个商标LOGO可能同时承载着张三的商标权和李四的著作权,而张三商标对李四著作权的侵犯并不意味着张三自己的商标权马上同步失效,但同样地,一个LOGO在商标法层面可以继续存在不代表其在著作权层面可以继续使用(当然,著作权层面不能使用会在很多方面影响其商标的使用,甚至导致其实质不能用,但只要未使用状态不超过三年,其在商标法层面其仍然是有效的)。更何况,一个商标在去除了侵犯他人版权的元素后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例如对涉嫌侵犯他人版权的图形元素进行调整甚至替换,但可以保留其他合法部分并继续使用,如果需要作为注册商标需要重新提出申请)。

  本案究竟孰是孰非,结果如何,还需拭目以待。但是戏剧化的角色反转和剧情延伸,却让人感叹:维权诚可贵,策略价更高。若为正义故,二者皆可抛。

  注 释:

  ①最新的圆月弯刀:《老炮儿华谊兄弟开打“非诚勿扰”》,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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