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为什么要及恢复权利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最迟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交费时间超过规定交费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收滞纳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一个月的,每多超出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作为滞纳金,例如,缴费时超过规定...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1、时间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可以进行减缓。 2、滞纳金的缴纳 (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该条第五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请求并说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复专利权,超过这这期限一般很难恢复。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1)答辩是专利遭遇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最佳选择。 (2)答辩是专利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3)专利复审委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的成功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1-13
专利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分别为公开性、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具体含义为: 公开性:除部分国防专利或者请求不公开的转例外,其他专利都必须公开; 地域性:专利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得到保护,不存在“全球专利”,如需某项技术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得到专利保护,必须向所在国或者地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