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欧洲专利制度——统一专利(UP)和统一专利法庭(UPC),预计最早到2015年底才会生效.届时,围绕统一专利和选择接受新制度接管的”传统型”欧洲专利的争端将均可在UPC提出起诉
许多人认为新制度直到2016年、甚至到2017年才会实现.但是UPC的准备工作一直在进行并且在UPC背后有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今年晚些时候可能会出台议事规则第17稿草案,并且UPC要想获得通过所必需取得的13个国家的批准中现已有5个国家履行了批准程序,其他国家也即将批准.一份合适的法官候选人名单正在接受讨论,并且修订以适应UPC的《布鲁塞尔第一条例(重订)》已经出版.
随着项目临近实现,数月以来围绕签署UP规则和UPC协议的许多批评似乎也有所减少.尽管不能忽视欧盟法院对西班牙就UP和翻译的安排规则提出的挑战做出的的颠覆性裁决,但也要注意到还有一些其他的保留做法.这点很重要,因为如果那些使用新制度的人会面对许多风险和不利,他们就尽可能的避免使用新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企业和法律界对统一专利法院和统一专利的探索性观点》报告.这份报告是由英国卡迪夫大学(Cardiff University)的卢克.麦克唐纳(Luke McDonagh)进行的一项研究,其中来自26个组织的28个参与者——15名来自商界,11名来自法律界——接受了采访,包括那些在医药、化工、工程和信息通信技术(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电子行业的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有经验的人士.
该报告的目的是确定商业和法律领域对UPC和UP的主要顾虑,确立他们的相对重要性,并衡量他们对新制度的总体感受以及参与其中的可能性.本文将讨论与之相关的主要发现.
决策的质量
报告表明,人们对新制度的一个主要担心源于UPC的多分支结构——UPC各机构分布在签署UPC协议的多个欧盟成员国内.这一点也与法官的素质和他们的决策存在跨地区差异相符.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和英国的法官拥有公认的专业知识,并在专利诉讼审理领域经验丰富,而一些希望在本地和本区域内设立UPC分支部门的国家却没有.这是否会导致在UPC内部出现决策的不一致和不平衡?报告中的许多受访者都表示,这是他们决定是否使用UPC的一个最重要因素.从理论上来说,一个没有经验的法官所做的糟糕的裁定,可能导致UP或者传统的欧盟专利包出现权利能否得到执行、或是遭到撤销或维持原判之间的差别.一位消息人士表示保留意见称即使由本国和外国共3名法官联合组成的合议体系,也可能出现一个经验丰富的来访法官被当地分支的当地法官压制的情况.官.事实上,后一点可能包含一个误区:有一名而不是两名来访法官的当地分支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平均处理的专利案件一定会达到50件.因此这些机构将是位于法官经验丰富且专利活动丰富的国家.最没有经验的分支机构会为每一名本地法官配备两名来访法官.
不过,需要新法庭的使用者对决策质量的充满心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趣的是筹备委员会在接受报告采访时称:”令人鼓舞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候选人被认定有资格成为UPC的法官.”我们还不知道这些法官是谁,但他们预计将包括来自一些国家级欧盟法院的倍受尊敬的专利法官.
二元分立
长期以来一直有人对二元分立制度存在顾虑,这种顾虑主要源自对德国制度的经验,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由地方法院审理)通常比撤销专利(联邦宪法法院审理)审理得更快.这种分立系统可导致一个专利在其有效性通过测试前被授予最终禁令(即禁令时间差).这对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尤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他们担心这将会使UPC变成一个对非专利实施实体(报告将之称为利用薄弱专利谋利的”专利流氓”)有吸引力的诉讼地..在化工行业人们却不太关注这一点,据报道一位企业内部律师曾表示,相比于分立制度为法定制度的德国,UPC制度就是”分立——精简版”.其实恰恰相反,在UPC这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在一次采访中也有人指出UPC做出撤销裁决有可能非常快(法院为自己设定了目标——从诉讼程序提出到最后做出初审判决不超过1年).在被问及对于二元分立的看法时,私人执业律师的态度也较为宽松,这些人普遍认为关于分立制度的担忧被过分夸大.
还有其他的一些没有在报告中提及的理由相信二元分立问题也许并没有想象中严重.也许最重要的是,由就二元分立做问题进行裁定的当地或区域法庭的合议庭对是否中止侵权诉讼做出自由裁量.这不仅是防止禁令时间差的唯一可能手段,而且可以将专利权人置于不利地位,即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先于侵权案得到宣判.
禁令风险
如前面所解释的,对二元分立的担忧和在多个成员国获得禁令的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可以预料的是,那些希望获得禁令和预计自己将成为禁令实施对象的人对禁令力度的期望程度并不相同.该报告还记录了制药行业及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截然不同的观点.制药行业的受访者对禁令采取积极的或中立的态度,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受访者非常则非常担忧.这也是担心泛成员国的强制令,或它所产生的威胁会被”专利流氓诉讼”所利用.这一担心是根据的在美国运作的该领域公司根据自身经验提出的:”专利流氓在美国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新的UPC系统必须要避免.”还有一个问题是制药和信息通信技术领域都认为存在的,即本地法官和区域分支机构的法官将面临向‘专利权人友好型’转变来争取业务的压力,这也就是说,会更容易授予禁止令.
对UPC体系中流氓活动所持有的担忧是否必要?在这方面UPC和美国法院当然有许多的不同.特别是,正如一位受访者指出的,对专利流氓的恐惧有可能被夸大了,因为败诉方将支付诉讼费这这一UPC规定会产生寒蝉效应.相较于UPC,美国并没有败诉者支付诉讼费的规则,因而,专利流氓使提出侵权指控几乎处于零风险.此外,如前所述,UPC各部门有中止侵权诉讼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先就专利有效性进行审判.这对”专利流氓”可能是一个巨大的不利.
此外,实施二元分立的可能性也伴随着在UPC中央机构实施侵权和撤销诉讼合并的可能性.这种整合立即移除了专利权人通过挑选法院带来的优势.同样,如果涉嫌侵权在欧盟地区的发生地隶属于三个或更多地区分支机构(正如大多数案件的情况),则被告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中央机构审理.
撤销风险
报告指出,泛成员国的专利撤销是医药行业最关心的问题,但是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对此却没那么担心.这是由于医药行业的产品比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往往依赖于数量更少的专利(通常只是一项专利)的保护.因此,UPC中央机构撤销专利对医药公司损害非常大:”如果一项关键的有价值的专利被撤销,有可能对相关企业的股价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一位受访者说道.
报告报告认为UPC短期听证会和主要基于纸面的系统与德国、荷兰的这些系统存在相似之处.相较于听证会通常是漫长和深入的英国,就撤销的成功率来说前者被视为”对专利权人更为友好”.因此,报告指出,UPC有可能对那些捍卫专利者更有利.
然而,这一理论上的可能性也许只能给制药行业的专利人带来一些慰藉,但是却不可能鼓舞那些担心”专利流氓”的信息通信技术公司.
报告指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UPC是否会成为替代欧洲专利局(EPO)的一个撤销诉讼地.现有的看法是UPC不太可能成为EPO的替代品,因为预计它将会在费用和法律收费方面更昂贵.然而,在重要的情况下,它将有可能和EPO同时使用.
费用
报告指出新系统的另一个优点是获取UP权利和/或在单一诉讼地进行诉讼的成本效率.报告显示这一点对信息通信技术公司没那么重要,因为与制药及化学行业相比,他们的专利涉及到的国家往往更少.然而,企业内部律师仍然正在就成本利益与撤销风险孰轻孰重进行衡量.
对中小企业来说,泛成员国的撤销和禁令并非不重要,但是正如报告中所指的,”对中小企业来说最主要的问题是成本”.UP续期费用被认为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中小企业经常只在少数国家保护自己的发明.因此,出于激励,中小企业只需缴纳相当于在三个《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寻求保护的续期费用展费.此外,基于价值的收费制度能希望在低案值的案件中鼓励中小企业,虽然其他受访者都持怀疑态度,认为中小企业”对于低案值的赔偿请求干脆倾向于不去法院”.然而,企业内部律师表示在一般情况下,UPC体系的法庭费用将会比德国低,虽然仍然比英国高.
人们对于诉讼费用成本的态度喜忧参半.至少有一位内部律师认为新系统将有效地将许多专利诉讼从德国转到UPC,还有一些人期待费用更接近英国,而不是德国.另一方面,一位德国律师受访时表示UPC的诉讼费用只需比同时在两个司法辖区提起诉讼的费用便宜即可,从而UPC成为更具性价比的诉讼地.然而,正如报告所指出的,为期一天的听证会、对UPC有限的宣传和提出的质疑,应该可以消除许多通常与英国诉讼有关的费用.(编译自intellectualpropertymagazine.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