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寨礼服事件想到的服装产品的维权窘境

  来源:赢在IP

  6月13日晚举行的上海电影节开幕红毯上,唐嫣的礼服被曝并非真正的Elie Saab牌服装。由此,“山寨礼服”一度成为热议话题,紧接着,范冰冰、刘亦菲、刘诗诗等一批当红女星也接连躺枪,被爆曾经的山寨历史。

  事实上,山寨服装现象并非仅限于娱乐圈,在淘宝上点击搜索“X电视剧同款”、“X服装发布会同款”等关键词,而各服装价格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与动辄数万的“正牌”相比差距甚远,然而,却鲜见设计者将山寨方告上法庭,这其中的著作权维权究竟难在何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服装设计图、样板难证明

  服装设计图是对服装的形状、结构、规格的图形化的独创性的表达方式,其本身构成了《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作品类型——产品设计图,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样板通常由领、袖、袋等分离的平面图块组成,它制作融入了专业制版师对设计图的理解和认知,是设计人员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因此,也同样构成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图形作品。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设计者却很难证明:山寨方实际接触到了服装设计图或样板图,并以印制、复印、翻拍等方式的方式复制了设计者的服装设计图或样板。实践中,山寨方是直接根据服装成衣进行服装设计制作,根本不会接触到原始设计图或样板图。

  在(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5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仅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信被告获取了服装设计图,并根据设计图生产成衣,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法院基于“被告利用前述原告样板生产制作涉案服装”以及两者服装仅存个别差异的事实,认定了被告构成了对于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害。

  二、服装成衣难维权

  就一般服装设计人员而言,在接触到实际的服装成衣后,即能绘出与之相似的服装设计图或样板图。因此,“山寨”服装设计者根本不需要原服装的设计图或样板图,也就不可能构成对于服装设计图或样板图的著作权侵权。而对于服装成衣本身是否能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7.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各该国给予平面和立体设计的那种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分类中没有实用艺术品,对于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美感的实用艺术品,可按照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司法实践中,类似于服装设计这类作品无论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还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一般都需要先通过以下标准判定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

  第一,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能够相互独立,即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

  第二,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即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第三,实用艺术作品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即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

  下面的案例显示了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标准的实际运用:

  对于服装设计者而言,服装成衣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也同样存在困难:

  (2001)高知终字第18号案中,法院提出:原、被告的服装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属于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 对服装艺术作品艺术性的判断标准绝对不能等同于法律上判断服装艺术作品是否侵权的标准。

  (2007)冀民三终字第16号案中,法院提出:“只有对那些具有实用性但更具有艺术欣赏性的服装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著作权保护,保护的客体是体现在这种服装上的设计者的思想、情感的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表达方式……从实用艺术作品所要求的艺术性来看,该两款服装仅是利用了服装设计中的一些惯常元素进行的组合,这种组合并未构成原告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因此,两款服装的成衣只是实用品,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53号中,法院则提出:“上述所谓服装整体的“T”型、中腰收紧的“X”型等设计在体现原告所述美感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即使根据原告的陈述,系争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也是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设计者在作上述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其所谓的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系争服装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故仅系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服装成衣主要体现的是实用功能,而其服装艺术美感又与实用功能本身无法从物理上或理念上分离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也正因如此,服装设计者的维权之路仍然艰难。

  作者介绍: 张莉律师 陶鑫良知识产权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