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代理终止后起纠纷

  印步(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印步公司)和北京云汉龙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汉龙兴公司)分别是美国印步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国印步公司)2011年之前和现在的中国代理商,双方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打起了知识产权官司。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印步公司诉云汉龙兴公司虚假宣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云汉龙兴公司称北京印步公司有关软件为盗版的声明构成虚假宣传,判令云汉龙兴公司立即删除声明并为北京印步公司消除影响。

  前后代理商对簿公堂

  据了解,北京印步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包括研发工业自动系统、工业实时数据系统及其软件系统,如今已发展成为国内电力企业流程软件较为知名的软件开发和解决方案提供商。2007年5月,北京印步公司获得美国印步公司的授权许可,被允许在中国推广、销售美国印步公司的eDNA软件产品。

  到了2011年5月,因在许可费用问题上发生争议,美国印步公司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判决其与北京印步公司之间的软件许可协议已终止。2013年4月,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宣告判决,确认美国印步公司与北京印步公司之间的授权许可协议于2011年5月13日终止。

  美国印步公司在终止与北京印步公司的合作后,又与云汉龙兴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协议,云汉龙兴公司因此成为了美国印步公司在我国的唯一代理商。

  在代理美国印步公司eDNA软件产品期间,北京印步公司于2006年9月就“印步实时数据系统软件([简称eDNA]v3.0)”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一时间甚至早于美国印步公司进行版权登记的时间,因为美国印步公司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007年11月,北京印步公司又在国家版权局就“印步数据整合软件v1.0”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于2009年5月将该软件名称变更为“印步数据整合软件([简称eDNA]v1.0)”。

  北京印步公司对外销售其自行开发的eDNAv3.0及后续升级的eDNAv5.0软件行为,引发其与美国印步公司及其现中国代理商云汉龙兴公司的不满,并分别作出了反应。美国印步公司因此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印步公司不正当竞争,云汉龙兴公司则选择在其网站发表声明,声称北京印步公司所售相关软件为盗版产品。

  但是,北京印步公司认为云汉龙兴公司的声明属于虚假宣传,侵犯其合法权益,使其名誉受损。北京印步公司据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撇清盗版名前路漫漫

  在北京印步公司起诉云汉龙兴公司虚假宣传一案中,北京印步公司诉称美国法院判决未经我国司法程序且不是最终裁决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主权原则,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才可以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但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与判决是否是最终裁决并非同一概念,只有最终裁决才涉及承认和执行问题,即最终裁决在前,承认和执行在后。北京印步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明确否定美国法院的判决效力,因此,法院对北京印步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认为,北京印步公司虽然为相关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只是软件权属的初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北京印步公司的权利人身份,特别是在出现上述美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

  云汉龙兴公司虽然提交了许可协议等证据证明其发表的声明的合法性,但双方的软件内容未经对比,尚不能直接得出北京印步公司的软件是盗版的结论。所以,云汉龙兴公司的此项声明内容容易导致用户的误解。对此,云汉龙兴公司应刊登声明,为北京印步公司消除影响。

  海淀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要求云汉龙兴公司立即删除称北京印步公司相关软件是盗版产品的声明,并为北京印步公司消除影响。

  北京印步公司暂时赢得了这起与云汉龙兴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官司,但是其仍将面对美国印步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其对外推广、销售的eDNAv3.0、eDNAv5.0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是未知之数,北京三中院将于近期审理此案。据了解,北京印步公司在该案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三中院不具有管辖权,但经法院两审已驳回其该项主张。